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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务院、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条四川大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追求“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究卓越”的办学理念,围绕把四川大学建成中国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的战略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规律、有利于稳定和吸引教学科研骨干队伍促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

第三条四川大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稳定、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竞争力强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力争在10年内,形成拥有20名左右学术大师、150名左右著名学者和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400名左右研究和教学骨干、2500名左右博士学位获得者的优秀教师群体。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的根本目的是:

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为导向,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制度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以竞争、公平和激励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分配机制,稳定、吸引和汇聚一批优秀人才在校从事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激励广大教师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推行教授治学、教师依法自主管理制度。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方面的重要作用,由教师民主参与、管理和监督教师人事工作。

第六条学院建立教授委员会。

1、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决策机构,并在行政上发挥咨询、参谋、监督作用。

2、学院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讨论确定本院的学科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则;讨论确定本院的学术活动计划和学术规范;讨论确定本院的教师岗位设置、考核标准,以及提出对本院教师的评价和晋升意见;审议其他学术事宜。

3、教授委员会委员包括本院在职聘任的所有教授及校内相关学科教授,委员人数至少7人。

4、教授委员会按程序推选本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

第七条学校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1、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落实和执行学校关于人事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2、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起草、审议和修改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教职工管理的规章,核定各学院教师岗位数,审定各学院教职工的岗位设置、审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聘任方案,研究和提出有关教师权益、工作条件、师资培养、人才工程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3、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组织的校领导担任,其委员由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组成。

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都应为受聘教授(研究员)、当然委员包括学校部分党政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社科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

提名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在文、理、工、医各学科领域中分别提名3位教授,经当然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产生,提名委员任期为2年,不连任。

4、人事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如人才引进委员会、分学科的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等。

专项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人事工作委员会通过确定。

专项工作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非人事工作委员会成员担任。

5、学校人事处是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第八条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票决制。

到会委员为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开会方为有效;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进一步强化教师是办学主体的意识。

学校和学院不仅要充分发挥教师、教授在学术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要充分发挥教师、教授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尽一切可能为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通过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以及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形式,调动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师的权力与职责

第十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以人为本”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意义主要表现是:

在各项工作中充分重视人的因素,正确认识人的价值,尊重和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所有资源中以人才为最重要的资源,把培养、吸收和聚集高水平的教师作为办学的最重要的任务;不仅在学术上发挥教师、教授的积极作用,而且在管理上充分发挥教师、教授的积极作用,确定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学校努力为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劳获取薪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前提下进行的教学、研究活动具有学术上的自主权。

教师对学院及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以致损害其权益者,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师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聘任合同;

2、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从事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参与课程设置以及对学生的选课和学习进行指导;

3、受聘为讲师及以上岗位的教师必须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4、积极争取研究基金,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和出版成果,并为学生提供研究的机会;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和服务于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为学院、学校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教学、研究的总体任务和要求,核算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的基本工作业绩和岗位工作业绩。

基本工作业绩和岗位工作业绩分别由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业绩组成。

超过基本工作和岗位工作的教学、研究等工作业绩,作为贡献业绩。

第四章教师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学校对教师岗位的总数、类别和级别进行统筹调控。

学校每三年依据全校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需要、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情况以及学校的财力状况,核定全校教师的岗位总数、类别和级别。

教师岗位总数的85%为常任教师岗位,由学校核定后划给各学院调配;5%为流动岗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10%为机动岗位,主要用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所必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分级管理。

1、教师岗位按工作侧重点分为学科型(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教学型(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和研究型(主要从事研究工作)三类。

教学型岗位控制在常任教师岗位总数的15%以内,研究型岗位控制在常任教师岗位的10%以内。

学校和学院对三类教师岗位进行分类管理。

岗位

包括人员

分类

教授

特级

两院院士、四川大学杰出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四川大学特聘教授。

学科型

A

学术成就突出的著名学者。

B

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学科型、

教学型、

研究型

C

除教授特级、A、B级之外的其余教授。

副教授

A

教学和研究骨干。

B

除副教授A级以外的其余副教授。

讲师

A

从事教学、研究的年轻教师。

B

除讲师A级之外的其余讲师。

助教

部分年轻教师。

2、教师岗位按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和任职资历分为若干岗位级别,学校和学院对各类教师岗位进行分级管理。

近3年内,教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常任教师岗位数的25%以内,副教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常任教师岗位数的35%左右。

3、常任教师岗位的分类分级情况如下:

第十七条常任教师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本着“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控制调整个别学科”的原则,下达各学院常任教师岗位控制数,提出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学院党政班子根据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根据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教师岗位设置计划(数量、类别、级别等)。

3、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发展目标、学术标准和本学院的经费预算,审定教师岗位设置计划,提出各类各级岗位的入选条件。

4、学院按学校统一制作的岗位说明书规范格式,制定每个岗位的说明书,明确、详细地描述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5、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查各学院的教师岗位设置计划,内容包括学院的计划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学术标准以及学院和学校的经费预算。

6、教师岗位设置方案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审批。

第五章教师的遴选的和聘任

第十八条学校推行教师岗位聘任制。

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如下:

1、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2、全面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重点考察其科学研究和教学能力。

3、应聘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重视从国内外著名大学选聘教师。

5、充分发挥教授群体在教师选聘中的作用。

6、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十九条常任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开招聘。

各学院根据已获批准设置的教师岗位,提前2个月在报刊、互联网、公告栏等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要求、个人应准备的材料、可提供的待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2、申请人报送材料。

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学术经历简介(附上最高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岗位聘书等复印件)、教学评估材料、已有研究项目情况、研究成果代表作2--5件(在现职期间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和有关学术成果目录、2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信、聘任后在岗位拟从事的教学、研究工作的设想等。

3、初审。

学院党政班子和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教学、研究能力进行审议。

若申请人较多,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提出候选者名单。

4、校内同行专家评审,由学院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水平进行评审,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5、校内试讲和交流。

应聘者向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作学术报告并接受提问,介绍自己的经历、教学和研究的主要成绩、受聘后在该岗位的工作构想。

同时,学院领导和有关教授分别同试讲者交流,陪同其在校、院实地参观考察。

6、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审。

同行专家对应聘者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业务水平等作详细的介绍,委员审议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7、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

8、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教师的聘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师的聘期分为限期聘任和终身聘任两类。

限期聘任有固定的聘任期限,一个聘期为3年,到期后可续聘亦可解聘;终身聘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聘期终止时间,受聘教师可工作至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2、讲师及其以下岗位为限期聘任,期满后可解聘,亦可签订续聘合同,最多可续聘2次。

3、副教授岗位为限期聘任,期满后可解聘,亦可签订续聘合同,一般可续聘2次。

具有特殊专长的副教授亦可多次续聘,经学院研究决定后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批准。

4、教授B级岗位和C级岗位为限期聘任,可多次续聘。

5、受聘为教授A级及其以上岗位的教授或两次受聘为教授B级岗位的教师,可终生聘任。

6、已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若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且所任课程教师紧缺,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和教务部门审核推荐,报校人事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聘期1--2年。

在我校或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我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在聘教师,可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教师的岗位聘任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办理。

在现有教师中,教授A级岗位由学院推荐,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后进行聘任;教授B级岗位由学院根据教师的品德、业绩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教授C级及其以下岗位,由学院评审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教师的岗位发生变化后,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岗位津贴和相应待遇随之变化。

新进教师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遴选和聘任。

学校按照统一的聘书格式,与所有教师签订“四川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合同”,合同中载明岗位名称、职责、任务、权利、待遇、聘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特聘院士、名誉教授和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

聘请特聘院士、名誉教授和特聘教授、兼职(客座)教授和副教授、兼职教师,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第六章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三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如下:

1、教师申请评聘专业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四川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

在教学方面,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和岗位工作量,必须有两届以上本科生评教为优良,必须有两次同行专家听课并评教为优良。

各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的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具体条件。

2、申请助教者,应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学校原则上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请优秀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

3、申请讲师者,原则上为已受聘为助教者或获得博士学位者。

4、申请副教授者,博士学位获得者须受聘讲师2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须受聘讲师5年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为获得本学科现有最高学位者)。

5、申请教授者,原则上应受聘副教授5年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现有最高学位)。

第二十四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开招聘(见第十九条1款)。

2、本人申请或3位以上教授推荐。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代表作及相关成果、校外兼职及兼课等情况。

3、材料展示。

学院将所有候选人材料于同一场所公开展示。

4、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学院将所有候选人任现职以来学术简历、研究成果(2~5部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学术成果一览表)、教学业绩(包括所教授或指导过的课程数量和类型;课程的选修人数;参与每一课程评估的学生百分比;学生对课程的评估;其他教师对教学效果的评估;有关教学奖励或事故等等)、服务成果材料送3位以上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并进行排序。

5、学院评审。

学院党政班子审查综合素质后,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并投票表决。

6、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委员会评审并表决。

7、公示。

8、由校长批准聘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教授、副教授的材料送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的具体方法如下:

1、申请副教授者,其相关材料由学院送校外2位、校内2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申请教授者,其相关材料由学院或学校人事处送校外3位、校内2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送审专家情况不得告知本人,但申请者可提出2名以内不宜对本人进行评审的专家名单。

2、校外评审人必须是国内外本学科的知名学者,并已担任教授4年以上。

3、学校和学院分别建立校外评审专家库。

学院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来自5个以上的单位,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甄选并表决通过,每个二级学科的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15人。

学校在学院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校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人选由校人事工作委员会通过认定。

4.为保证公平公正,申请人指导教师、申请人代表作合著者或共同研究者、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者应回避做评审人;应避免同一岗位评审人均为同一学校教授者。

第二十六条实施有限次数晋升,逐步推行“非升即走”制。

助教、讲师和副教授任现职合同期内分别有3次申请晋升更高岗位的机会。

再次申请晋升,必须有新的代表作、助教和讲师若3次申请晋升岗位不成功,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讲师若3次申请副教授岗位不成功,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副教授若3次申请教授岗位不成功,可解聘,亦可续聘,但不得再次申报教授岗位。

第二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限制,按学校有关规定破格聘任(见《四川大学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在学校掌握的机动岗位内特聘教师。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有权特聘为相应的教师岗位。

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确认,转为学院常任教师岗位。

第七章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校内分配实行“两个挂钩”。

学院的工作任务和业绩状况与学校的资源分配挂钩,学校根据各学院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绩状况,确定各学院的岗位总量、级别以及各类经费;个人的工作任务和业绩状况与薪酬挂钩,学院根据个人所完成的基本工作业绩、岗位工作业绩、贡献业绩、计发个人的报酬。

教师接受聘任并完成工作任务后,依合同享有法律和学校规章保护的各项待遇,包括薪酬、福利等体现教师劳动价值的货币化收入和非货币化收入。

第三十条教师的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贡献奖金。

对创新团队和引进的少数拔尖人才,也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1.基本工资(含各种政策性补贴)与教师完成基本工作业绩的情况挂钩。

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相应的基本工作业绩(包括教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否则不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

2.岗位津贴与教师受聘的岗位和完成岗位工作业绩的情况挂钩。

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相应的岗位工作业绩(包括教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否则将被减扣岗位津贴并降低岗位聘任的等级。

3.贡献奖金与教师超基本工作业绩和岗位工作业绩的教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贡献挂钩。

(见《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教师享有与其岗位相应的福利。

1.教师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学校组织的定期免费体检。

2.教师享有两个带薪假期(暑假、寒假)。

3.学校为教师提供从事更高一级岗位所需的培训。

4.教师退休后依法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学校积极为离退休教师创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条件。

5.教师享有失业保险和抚恤金等。

6.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新聘年轻教师享有如下特殊资助:

1.可向学校申请预支住房补贴(博士8万元、硕士4万元、学士2万元),用于在校外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见《四川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进教职工预支住房补贴的暂行办法》)。

2.可按规定申请四川大学青年科学研究资助基金。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学研究、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取得合法回报。

第八章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

第三十四条改善两院院士校内工作和生活待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兴校”战略实施,促进高水平学科建设,构建高素质师资队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将进一步改善和落实校内院士的住房、岗位津贴、医疗保健、实验室条件、团队和助手配备等工作和生活条件(见川大为[2003]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两院院士校内工作和生活待遇有光事宜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实施“大师级人才计划”。

创造优越的研究条件和配套保障条件,加大造就和引进学术大师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力度,力争5年内新增两院院士和人文社会科学杰出教授5名左右,汇聚高层次创造性人才15名左右。

把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带领本学科跟踪国际科学前沿并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作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点(见《四川大学“大师级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建立“四川大学杰出教授”制度。

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重点学科创始人及带头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承担过国家级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人文社会杰出教授;以四川大学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的一等奖两次、或国家二等以上奖三次的教授,或在Nature、Science等高水平杂志以上以四川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论文责任人身份累计发表4篇论文者,或在本校工作期间作为责任人争取到校研究经费累计超过5000万元以上者,可申请受聘为四川大学杰出教授。

第三十七条建立“四川大学特聘教授”制度。

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重点学科创始人及带头人、承担过国家级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教授;以四川大学为第一完成人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的一等奖一次、或国家二等奖两次的教授,或在Nature、Science等高水平杂志以上四川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论文负责人身份发表1篇论文者,或在本校工作期间作为负责人争取到校研究经费累计超过3000万元以上,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受聘为四川大学特聘教授。

第三十八条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高度重视、重点扶持学校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委“863”专家、“973”专家等各类国家级人才,从各方面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十九条实施“拔尖人才引进计划”。

争取每年投入约1500万元,配合学科建设和“985工程”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引进在海外或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人才,重点引进50位左右高新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积极探索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创业引进、智力引进等灵活多样的引进形式。

(见《四川大学引进拔尖人才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实施“创新团队计划”。

组建以两院院士、四川大学杰出教授和拔尖创新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并将创新团队建设与“985工程”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原始创新和凝聚、培养拔尖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人事分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良好环境(见《四川大学“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实施“院士和哲学社会科学著名学者特聘计划”、聘请若干高层次人才到校短期访问、合作研究和培养人才(见《四川大学特聘职务、名誉职务(学衔)、兼职(客座)职务(学衔)、专业顾问管理办法》)。

第九章教师的专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实行青年教师规范化培训(见《四川大学关于开展青年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青年教师在职学位提升计划”(见《四川大学青年教师在职学位提升计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实施“青年骨干教师奖励计划”。

学校每年选拔300名左右40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除给予荣誉外,当年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并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出国进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见《四川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实施“青年教师外语培训计划”(见《四川大学教授“双语教学”英语培训实施办法》、《四川大学“教师暑期英语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实施“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赴国外培训计划”(见《四川大学“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出国进修计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把博士后流动站建设成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发挥高水平人才作用的重要平台。

每年投入500万元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基金,重点用于对拟选留为教师的站博士后的支持(见《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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