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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

人情与面子:

中国人的权力游戏

长久以来,强调社会和谐性及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性之一(Abbott,1970)。

许多社会科学家曾经注意到:

在中国语文中有些本土性的概念常为人们用以定义人际关系之安排的合适性。

他们曾经试图阐释诸如“人情”(金耀基,1980),“面子”(Ho,1974;Hu,1944;KingandMyers,1977),“关系”(乔健,1982;Jacobs,1979),与“报”(文崇一,1982;Yang,1957)等本土性概念的意义及重要性,他们的努力对于深入了解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的确有所贡献。

不过,以往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厘清其中一、二个概念,而未曾整合这四个概念。

本论文的目的,是以社会交易理论为基础,发展出一套理论架构来解释这些概念之间的动力关系。

笔者认为:

这个理论架构不仅描绘出中国社会中社会行为的原型,同时也可以作为解释大多数文化中社会互动过程的一般性模式,尤其适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中。

许多研究“正义理论”(Justicetheory)的学者主张:

在群体里,人们经常根据三种法则来进行社会交易,或分配社会资源,它们是“公平法则”(equityrule)、“均等法则”(equalityrule)以及“需求法则”(needrule)。

“公平法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其贡献比例的大小,获得相当的报酬。

在“以经济生产力为主要目标的利益导向的情境中”(Deutsch,1975,p.143),在“接受者的主要责任是有效率地完成工作”(Leventhal,1976b:

P.216),或者当“互动双方不把对方当做个人,而只要考虑彼此所扮演的角色关系”时(Lerner,1975;1977),此一法则最常为人所引用。

“均等法则”不管每个人客观贡献的大小,要求大家一律平均分摊利润及损失。

它适用于重视分工合作、团结和谐的情境下,强调“促进或维系和乐之社会关系”的场所(Deutsch,1975,P.146),当“接受者之间的和谐及团结十分重要”的时候(Leventhal,1975a:

p.218),或者当个人视对方为“人”,而不是某一社会地位之占有者的时候。

“需求法则”认为利润、成果或其他利益的分配应该满足接受者的合理需求,而不管他们个别的贡献大小。

它适用于一个亲密的社会团体中,每个成员均热衷于“促进团体的福利与发展”的“情境(Deutsch,1975),“成员间关系非常亲密”的时候(GreenbergandCohen,1982;Lerner,1975,1977;Leventhal,1976a),或者个人和他人间感情深厚而有亲密的“同一关系”(identityrelation)时(Lerner,1975;1977)。

笔者虽然同意:

这些行为的法则几乎是普遍而适用于任何文化的,然而笔者以为:

它们仍然不足以解释我们在某些文化中观察到的令人着迷的行为现象。

由于每个文化是都是独特的结构情境,也各有一组特殊的文化分类体系,它们会使个体用不同的方式来思考人际关系,世界各地的人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在面对高度王业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和快速信息交流的情况下,这些差异虽然可能逐渐消失,但其速度仍然十分缓慢。

中国的“人情”概念,虽然可视为普遍性的“均等法则”之一例,但以之与其他文化相较,“人情”的含意却更为复杂;它与相互性的“报”之观念也有更为紧密的关系。

它强调在差序性结构的社会关系内维持人际和谐及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换言之,“人情法则”不仅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交易的准则,也是个体在稳定及结构性的社会网络下可以用来争取可欲性资源的一种社会机制(socialmechanism)。

在其他集体主义的文化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行为模式。

例如,日本文化中“恩”的概念也蕴涵着一种类似的相互性交易。

当一个施恩者因为施恩于他人,而产生一“恩”的关系后,接受者便有义务回报“恩”,以恢复两者关系之平衡(Benedict,1946;Lebra,1969,1976)。

为了解释“人情”及“面子”的社会机制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首先要讨论“人情”,“关系”及“面子”等概念在中国语文体系中的意义,以及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然后,本文将回顾以往有关中国人心理及社会心理历程的实征研究,以作为左证,来支持此一理论模型的主要论据。

最后,将讨论可能促使个人使用“人情”及“面子”机制的某些社会情境。

即使东亚某些地区仍然顽强地抗拒变迁,这些观念无疑是在改变之中。

由于都市化及西化的结果,香港、新加坡,台湾以及世界各地的华侨小区都逐渐由共同社会(Gemeinschaft)转变成为利益社会(Gesellschaft)(Tonnies,1940)。

社会结构的机械链接(mechanicalsolidarity)变得愈来愈有机化(Durkheim,1933)。

这种社会变迁不可避免的会改变生活于这些社会中的中国人之人格结构及社会行为。

本文中的模式也将考虑中国人行为型态的这种改变。

一、中国人权力游戏的社会机制

在分析“人情”和“面子”的“权力游戏”之前,我们必须先对“权力”下一个清楚的定义。

所谓“权力”是:

社会交往历程中,一方以社会道德的说服或群体的压力加诸另一方,使其改变态度、动机、或行为而表现项从的力量。

有些社会心理学者以为:

个人以“权力”影响他人的历程,基本上也是一种“社会交易”的历程(CookandEmerson,1978;Baldwin,1978)。

个人之所以会用权力来影响别人,主要是这样做可以让他获得对方所能支配的某种社会资源(socialresources),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同样的,对方之所以愿意接受个人的影响,也是因为他预期这样做能带给他某种酬赏(rewards),或说明他避开他所嫌恶的某种惩罚(punishments)。

为了说明上的方便,兹将请托者的行为和资源支配者的心理历程绘如图一的理论模式,用以说明中国人如何以“人情”和“面子”的社会机制影响他人。

由于“人情”、“面子”、“关系”和“报”都是流传于中国民间的本土性概念,在图的下方,我们特地以与其对应的西方心理学术语来加以解释。

图1的理论架构将社会行为化约或成为双人互动的形式(dyadinteraction),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

其实此一架构也可以用来解释三人以上的社会行为。

更值得强调的是:

此一理论架构将交往双方区分为资源支配者和请托者,亦是为了说明的方便。

在实际的社会互动情境中,互动双方都可能掌握某些能够满足对方需求的社会资源,也都可能期望对方将其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自己的分配。

因此,在交往过程中,交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在某些时候扮演资源支配的角色,在其他时候又扮演请托者的角色。

以下各节将对图一各阶段的心理历程做更为详尽的说明。

 

二、关系判断:

支配者在权力游戏中的第一步

在某些情况下,诸如公平、均等、或需求等法则均可能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交易法则(Deutsch,1975;Sampson,1975;Leventhal,1976a,1976b,1980),而且个人会以不同的交易法则和关系不同、亲密程度不同的人交往(Lerner,1975,1977;GreenbergandCohen,1982),这些都是社会心理学中广为人所接受的普遍性原则。

然而,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社群却较其他地区更强调这些原则。

传统中国人非常讲究社会开系中的“差序格局”,他们常常用不同的标准来对待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费孝通,1948;Hsu,1953;Nakamura,1964)。

如果有人向掌握有某种社会资源之支配权的他人要求:

将他所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请托者的分配,资源支配者首先会考虑的问题是:

对方和自己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开系”?

这种“关系”又有多强?

图1中,代表资源支配者之心理历程的方块里,以一个长方形代表不同的人际关系。

长方形的对角线将之分成两部份,斜线部份代表人际关系中的情感性成份,空白的部份代表其工具性成份。

长方形中的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将该一长方形分隔成三部份,分别代表中国社会中个人可能拥有的三大类人际关系,即情感性关系(expressiveties),工具性关系(instrumentalties)和混合性关系(mixedties)。

这两条线的性质代表划分这三类人际关系之心理界线的可渗透性:

虚线表示,属于工具性关系的个人较容易改变成为混合性关系;实线的意思是:

混合性关系与情感性关系之间的相互转换,比较困难。

图1显示:

上述三种人际关系都是由工具性成份和情感性成份所构成的,其间差异仅在于:

不同关系中两种成份所占比例不同而已。

以下将解释:

中国社会中,这三种人际关系的性质及其相关的社会行为法则。

(一)情感性的关系

情感性的关系通常都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满足个人在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

像家庭、密友,朋侪团体等原级团体(primarygroups)中的人际关系,都是情感性关系之例。

当然,除了满足情感方面的需要之外,个人也可以用这种关系为工具,来获取他所需要的物质资源。

不过,在这类关系中,情感性的成份仍然大于工具性的成份。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庭可以说是对个人最重要的原级团体。

典型的传统中国家庭具有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等多重功能,能够满足个人各种不同的需要(Hsu,1967;Lang,1946;Levy,1955;Winch,1966)。

传统中国家庭的理想是把家庭成员整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共同的收支单位。

这个收支单位的特色有三:

(1)每一个人的劳力所得皆归公库(妇女的私房钱除外);

(2)每一个人的生活所需皆由公库支出;家庭的财富由家中成员所共享(Shiga,1978)。

换言之,在末分家之前,中国式家庭中主要的社会交易和资源分配法则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需求法则”(needrule),依照此一法则,每一成员部应当为家庭尽力,家庭也应当供给他生活所需之资源。

子女幼小时,父母不仅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且有教导他们的责任。

他们通常会训练儿童压抑下任何形式的攻击行为,并且要互相帮忙以增进家庭中的团结与合谐(ScofieldandSun,1960;Wolf,1964;Wolf,1970)。

当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子女亦有奉养父母的责任。

当然,家庭成员彼此以“需求法则”交往且分配资源,并非意指:

中国家庭中的成员很少发生人际冲突。

从以往的研究看来,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其人际困扰的主要来源乃是家庭内的人际冲突(例如:

Chin,1948;Hwang,1978)。

在本文的理论架构中,作者将引起这类冲突的情境称为“亲情困境”。

由于这种家庭内的困境不是本文所要处理的对象,故对这个问题不再多加讨论。

(二)工具性的关系

在图一的长方形中,和情感性关系相对者,是工具性关系。

个人在生活中和家庭外的其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要获得他所希冀的某些物质目标。

更具体的说,个人和他人维持情感关系时,维持关系本身便是最终目的;可是,个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时,不过是以这种关系作为获得其他目标的一种手段或一种工具,因此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

譬如:

店员和顾客,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大医院中的护士和门诊病人,双方都以和对方交往作为达成自身目标的手段,双方交往时,彼此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其间纵然带有情感成份,亦属十分有限。

像其他文化一样,中国人和属于工具性人际关系的其他人交往时所遵循的法则是讲究“童叟无欺”的“公平法则”(equityrule)。

这是一种普遍性而非个人化的法则,凡被个人划归为工具性关系的对象,个人都会一视同仁地以同样的原则与之交往。

当个人以公平法则和他人交往时,双方都会根据一定的比较水平(comparisonlevel)来衡量:

自己可以从对方获得多少酬赏(rewards)?

为了获得这些酬赏,自己必须付出多少代价(costs)?

酬赏减去代价后的结果(outcome)是否与对方获得的结果不相上下(Blau,1967;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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