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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协会章程

服装协会章程

服装,泛指衣服鞋包玩具饰品等的总称,多指衣服。

服装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就已出现,古代人把身边能找到的各种材料做成粗陋的"衣服"用以护身。

人类最初的衣服是用兽皮制成的,包裹身体的最早"织物"用麻类纤维和草制成。

服装协会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服饰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xx各民族服饰文化专家、学者及服饰行业工作者等组成的专业性人民群众团体,是联系广大服饰文化领域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草原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xx服饰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和xx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xx服饰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广泛团结服饰文化的专家学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繁荣我区服饰文化事业,发展我区服饰文化产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草原文化,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机场南辅路5.5公里内蒙古文联大楼,xx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xx民族服饰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二)组织服饰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我区培养大批民族服饰设计等专业人才。

(三)举办民族服饰的赛事、展演及评奖活动,打造民族服饰特色品牌。

(四)开展民族服饰研究开发活动,全面整合我区民族服饰文化资源,引领民族服饰的传承和发展潮流。

(五)组织区内外民族服饰文化专家学者召开学术研讨会,举办服饰文化讲座,组织民族服饰表演团,开展民族服饰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与协作。

(六)开展民族服饰的网络媒体等宣传活动,出版发行民族服饰的著作、图书和光碟等。

(七)本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服饰文化团体、服饰文化专家、学者和服饰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全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服饰协会、服饰企业(人数20人以上),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服饰设计、服饰工艺、面料设计、服饰理论、服饰教育及服饰展示,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xx服饰协会会员登记表》;由二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须经本会二名理事推荐,经本会审核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本会授予有关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及本团体会员的领导人“荣誉会员”称号;

(四)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报本会主席批准、荣誉会员可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行使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等专业活动;

(三)获得会员服务、培训及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予有关发展和建设问题的讨论。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会员条例,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的发展,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并掌握民族服饰文化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三)主席(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它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三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谁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只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装协会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xx市服装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xx市境内生产经营服装的经济组织以及服装相关的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反映行业(产品)的特色,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

推动全市服装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是本协会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室设在xx市经贸局内,地址xx大街80号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全市服装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和落实具体发展对策和措施。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制订全市服装生产经营和发展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规范生产秩序和出口市场竞争秩序,全力抵制和取缔低质低价无序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齐心协力开拓国际国内服装市场。

(三)严格执行贯彻行业(产品)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同时鼓励全市服装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标注册工作和品牌建设工作。

(四)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促进相互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团结合作,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处理。

组织专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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