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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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现根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江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各项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设立。

市本级及各市(区)须将专项资金分别列入年度预算。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各市(区)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套安排年度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

2.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分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4.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并联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3.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进行专家评审。

4.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经专家审核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5.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六条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三)保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同时书面报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主动接受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仅用于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以及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修定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各级技术标准。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通报和研究平台等。

第九条凡在江门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条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制/修定的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六)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七)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八)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除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六)主导及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七)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资助额度在上述对应资助额度基础上再增加50%。

(八)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在原等级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助:

转化为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万元,转化为地方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5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0万元,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九)多个单位同时属于参与制修定同一项技术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组织发起单位或其指定的标准参与单位为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主导制修订单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单位出具材料证明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

不符合上述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修定者视为协助制修定单位。

第十四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十五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对创建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3、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每个采标证书资助5000元。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外先进标准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要求的国外标准(以采标证书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资金总额10%的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除上述资金外,每次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5万的资金奖励;每次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10万的资金奖励。

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8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十一条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

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每年财政预算的总体状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总体预算安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经专家审定的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江门的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市蓬江及江海两区企业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市(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申请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接受资助的,应提交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六)申请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的,需提交课程教材、教师资质、培训签到表、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相关支出的财务证明材料。

(七)其他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报批。

评审实行闭门审核制度,每次参与的人员总数应为单数(不少于3人),当审核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实行表决制度,审核组成员一人一票,以表决结果为准。

审查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本次立项申报中有利益冲突的审查组成员应主动向审查组申报并回避该次审查。

第二十六条其他资助项目立项审查组由当期专项资金审查组兼任,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制订申报指南,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公布。

专项资助资金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的6月至8月(具体时间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为准),当年6月以前完成的项目方可参与申请,当年6月以后完成的项目须参与来年的资金申报。

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所需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其中市本级财政对市辖三区(蓬江、江海、新会)按照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的拨付统一由各市(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审查组提供的审核结论(或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其中,市本级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将资金划拨至三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下达资金和三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应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费用以评审时间的整数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超过0.5小时的以1小时计;评审总时长不应超过8小时。

评审专家费每小时200元(税后)。

邀请异地专家评审的,应发放在途补助和交通补助。

在途补助200元/人次;交通补助100元/人次(含往返);能提供合理票据的可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结算。

因主办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取消评审或改期的,应对到达现场的专家支付误工补助,10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每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该项工作列入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及时作出解释和修订。

修订间隔应不大于5年。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我市各级政府发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

意见

 

盖章

县市(区)质监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

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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