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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牢牢把握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这条主线,紧紧抓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个根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和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进一步研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相关重大问题,配合做好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工作。

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

加强调研,深入研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形式。

(二)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的总体安排,选择部分省开展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

按照中央要求,精心部署动员,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相关制度,为全面推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关要求。

总结基层实践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指导地方依托农村经管机构,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价格监测等服务。

完善土地流转情况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充实监测内容,拓展成果应用。

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奖补,支持土地流入方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推动出台并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发展规划(2013-2020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和手段。

加大仲裁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提高调解仲裁能力,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五)扶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相关部门出台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金融、保险、用地、人才等扶持政策。

指导地方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服务体系。

组织开展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全面统计和抽样监测,编制家庭农场年度发展报告。

深入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强家庭农场培育相关重大问题研究。

鼓励地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标准农田,并引导优先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流转。

二、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手段,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实践做法,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管。

适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要求,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完善和落实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动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

(七)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问题重点治理。

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加大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的治理力度,重点解决政府应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实际,重点选择1-2个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有效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

实行部省联合治理与省级自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开展综合治理,强化区域性农民负担问题重点监管。

加强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督查督办,推动解决农民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研究制定《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管理办法》,开展对规范管理县的动态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

深入总结推广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对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管,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加强一事一议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筹资筹劳、负债建设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

继续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

(九)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负担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和一事一议专项检查。

坚持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通过明查暗访深入查找问题,督办违规违纪行为。

继续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实行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通报督导结果的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建立逐级督导评价制度。

扩大农民负担监测范围,修订完善监测指标,构建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监测指标系统。

加大农民负担与一事一议政策和实践操作培训力度,提高农民负担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交流,深入研究改革中有关资产量化、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与管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产权交易等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

指导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十一)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对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业务范围、经营模式、配套政策等内容进行探索,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鼓励各地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产权交易。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专题调研,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测统计。

(十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继续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推进示范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提升示范县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台账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经济合同的签订,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健全经济合同备案制度。

(十三)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健全制度机制,做好村级会计基础工作,落实民主理财,完善财务公开,规范民主评议,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搞好农村财务管理专项督查。

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会计报表编制、报送和分析工作,研究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

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力度,促进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切实做好农村财会和审计人员业务师资培训。

(十四)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专项调研,研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产生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制度,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间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

健全完善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制度和全面公开制度。

四、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十五)加强规范化建设。

研究制定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指导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财务管理,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会商与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开展国家示范社申报和评定工作,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为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提供依据。

指导各地开展示范社动态监测,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十六)强化扶持和服务。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配合财政部门完善有关政策,推动财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把示范社作为扶持重点。

推动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费补贴试点,探索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的有效方式。

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配合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农用地政策,划定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支持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骨干成员的培训力度。

(十七)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

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三品一标”认证,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鼓励合作社注册自有商标,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合作社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拉长产业链,缩短营销链。

继续开展农社对接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

支持合作社坚持自愿互利、自下而上原则,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鼓励同业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共同开展加工营销业务,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带动农户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八)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重点围绕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花卉苗木等产业,选择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十九)鼓励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发展。

加强对各种类型合作社的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合作社纳入示范社评选等支持范围。

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正确引导仅以土地流转中介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防止出现强制“归大堆”的做法。

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

五、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辐射带动多元主体发展(二十)鼓励龙头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配套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形成上下联动的政策扶持体系。

着力破解制约龙头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难点,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题。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探索总结龙头企业发展现代种养业的好经验,大力宣传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的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一)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总结宣传各地创建示范基地的典型经验和显著成效。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围绕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发挥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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