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行政处罚星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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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行政处罚星考点
基本概念
1.警告: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和告诫,申明其行为违法并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避免以后重犯的一种处罚方式。
2.财产罚:
指强迫行政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方式。
3.罚款: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剥夺其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4.没收违法所得:
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5.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6.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指以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内容的处罚类型。
7.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8.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
9.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返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
10.自由罚(人身罚):
指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式。
1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12.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
指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3.级别管辖:
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14.地域管辖(区域管辖):
指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15.指定管辖: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16.案件移送:
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案件已经构成犯罪,从而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17.行政处罚的适用:
指行政机关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如何科以行政处罚,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18.一事不再罚:
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科以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9.处罚折抵:
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20.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依法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质证的行政程序。
重点考点详解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大类六种
1.申诫罚:
警告
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
一般当场作出。
2.财产罚
(1)罚款: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
经过整改和纠正后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作了严格规定:
(1)适用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2)适用时间:
通常15日以下、两种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不超过20日。
(3)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除上述六种行政处罚之外,行政处罚法又创设两种行政处罚:
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
4.部门规章
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限额国务院决定。
5.地方政府规章
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限额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6.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条例、规定、办法可以,但通知、通告、决定等不可以。
(2)规章以下文件如县、乡政府规定不可以。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
1.规定权行使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只能对上位法已经设立的行政处罚进行具体规定。
2.规定权规则
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单独实施:
职权范围内、通常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
目前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目的为了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
①性质上属于实质性集中,就是将分散的权力进行集中和转移。
②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
③遵循必要、精简、效能的原则。
【区别】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组织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条件进行。
(3)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区别】行政许可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公告要求不同。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通常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乡镇政府、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2)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一经作出必须遵守执行。
(4)案件移送
①依法仅需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另外给予行政处罚。
②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又要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先行移送。
对于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剥夺内容不同时,应当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裁量情节
(1)从轻(限度内)、减轻(低于限度)处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一事不再罚
(1)一事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
(2)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社会关系,则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给予一次性处罚,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侵犯两个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则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的同类型行政处罚。
(3)责令改正的应用
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及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
(4)最可能被重复适用的只有罚款一种,但在一次处罚决定中完全可以包括几个各不相同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拘留与罚款并处)。
3.处罚折抵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
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3)免刑罚后适用行政处罚
4.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特殊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海关法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2)例外情形
违法行为发生后,在其危险性上具有连续性,则只要该危险性后果一直持续,行政机关就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整个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前提条件
(1)查明事实:
遵循先取证后行为。
(2)履行告知义务:
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权利的不成立。
(3)充分听取意见:
允许陈述和申辩,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是200元以下。
(2)基本步骤
①出示证件;②制作现场笔录;③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④送达处罚决定书;⑤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与备案。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最完整、应用最广泛的程序。
(1)立案:
一般程序的开始。
①受理②呈报③立案决定④交办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①法定人数: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妥善保管,检验完毕后归还当事人。
③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④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执法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保全意见→负责人审查并批准保全→登记保存,制作一式两份清单→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查封扣押的作出查封和扣押决定,应当返还的及时予以返还。
(3)决定
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①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①当事人的情况。
②违法情况。
③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
④履行期限和要求。
⑤救济途径和期限。
(5)送达决定书
当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4.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阶段。
(1)启动方式:
只能依申请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2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当事人依法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
(2)程序设计
①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②申请回避:
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③听证公开: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④委托代理: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
⑤听证举行:
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⑥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⑦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由行政主体承担。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执行原则
1.不停止执行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罚缴分离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收缴机关分开,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执行收缴罚款。
(二)执行方式
1.当事人自愿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
是执行罚的一种,性质上属于间接行政强制,分为加处罚款和加处滞纳金。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15日内履行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直接强制
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经法律明确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
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政府。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自己进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行程序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含义
罚款决定者是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缴者是指定的金融机构,罚款的所有者是国家。
(2)实施程序
①通知送达阶段。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处罚人,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及收缴通知函送达金融机构。
②罚款收缴阶段。
当事人收到后1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金融机构向缴纳人出具收据。
③事后处理阶段。
金融机构将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向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罚缴分离原则的例外
(1)适用范围
①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且当事人无异议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罚款收据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3)罚款上缴
当场收缴的罚款,行政执法人员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到银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