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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依据《ⅩⅩⅩⅩ银行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内保管,要设立主出纳岗位,并指定一到两名柜员兼任主出纳,负责柜员间现金调拨以及根据管理需要负责在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

会计主管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主出纳的柜员现金箱限额。

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

第三条 营业机构柜员之间要交叉使用柜员现金箱,若柜员之间实行固定使用现金箱形式的,须报支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柜员现金箱现金实行限额控制。

会计主管要根据现金收付实际情况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限额。

柜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及时缴存主出纳。

第五条 主出纳柜员现金箱余额超过现金箱限额的,设有库房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缴存上级行金库。

第六条 柜员现金箱要坚持“一日三碰箱”。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对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同时,下班签退前,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将柜员现金箱内的有价单证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将重要空白凭证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现金箱内的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都核对无误后,由柜员和会计主管双人加锁。

第七条 营业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由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出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由主出纳负责与随车业务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核对柜员现金箱编号、检查柜员现金箱及锁具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营业期间,柜员现金箱由柜员保管。

在柜员保管期间,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

日间营业休息期间,柜员现金箱应放入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代保管柜员对代保管的现金箱、锁具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柜员临时离柜,现金箱必须上锁。

日间营业休息期间和日终后,柜员现金箱由柜员本人和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双人上双锁,钥匙各自妥善保管,不得移交或交由他人保管。

第十条 营业终了,设有库房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交管库员办理入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可采用现金不“清零”和现金“清零”两种方式。

采用不“清零”方式的,现金箱上交上级行金库保管;采用“清零”方式的,现金实物缴存主出纳,由主出纳统一缴存上级行金库保管。

采用“清零”方式的,可以向主出纳缴存全部现金,也可向主出纳缴存整把现金,辅币和残损币留柜员现金箱保管。

“清零”后的现金箱放营业机构保险柜或库房保管。

柜员休假或短期离职,其柜员现金箱必须缴空。

柜员现金箱上交上级行金库时,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和核对编号,确认无误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支行运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至少每季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时,要对柜员现金箱进行全面检查,对现金大数卡把,对零散现金检查到千元;对有价单证,将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重要空白凭证,将其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印章,将个数及种类与交接登记簿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ⅩⅩⅩⅩ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ⅩⅩⅩⅩ银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暂行办法

(注:

此办法已作废,考试用;使用时请用关于印发《ⅩⅩⅩⅩ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规章〔20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自助设备钞箱管理,防范钞箱业务风险,根据《ⅩⅩⅩⅩ银行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钞箱是指自助取款机、自助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的内置钞箱。

第三条 在行式自助设备由挂靠营业机构指定两人担任自助设备钞箱管理员。

离行式自助设备实行对钞箱加钞、取钞进行集中管理或由挂靠营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

自助设备钞箱外包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钞箱管理员负责钞箱日常余额管理,及时加钞、取钞。

加钞、取钞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双人进行。

对同一台自助设备,不能一直由相同的两名钞箱管理员加钞、取钞,要按旬轮换,每次至少轮换一人。

挂靠营业机构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建立钞箱钥匙及密码交接登记簿,人员轮换时,轮换双方必须严密钞箱钥匙及密码的交接手续,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第五条 自助设备钞箱钥匙和密码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分管分用,平行交接。

钥匙用毕,应入保险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自助设备钞箱的备用钥匙、密码要封存并由挂靠营业机构所属管辖行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备用钥匙、密码如需启封,必须经营业机构所属管辖行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密封放入保险柜。

自助设备钞箱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密码掌管人工作变动时必须更改密码。

第六条 自助设备钞箱只允许放入规定面值的现金。

放入钞箱的现金必须双人复核,放入钞箱现金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流通标准,严禁假钞、残钞放入钞箱。

不得强行挤压堆放超量的钞票。

新、旧版人民币不能混装在同一钞箱内。

第七条 自助设备加钞前,应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授权从柜员现金箱中调出所需现金到自助设备,然后领取现金实物进行加钞工作。

自助设备钞箱取出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授权从自助设备调出相应现金到柜员现金箱,然后进行现金实物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 自助设备原则上采用整体更换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

第九条 安置在营业机构室内或依附在营业机构的自助设备加钞、取钞:

(一)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以外进行的:

原则上在营业前或营业终了后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营业中加钞、取钞时,有独立密闭空间的,可在监控下双人持防卫器械会同进行柜台外加钞、取钞,没有独立密闭空间的,需临时划定一定的警戒范围,并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

(二)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以内进行的:

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加钞、取钞。

第十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视同到营业机构接送款,要严格执行运钞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资金安全,加钞、取钞时,应与商场等有关单位协商,在其内部准备营业而未正式对外营业前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商场、宾馆等较多人员现场加钞、取钞时,要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

第十一条 钞箱管理员输入密码时要遮挡,防止偷窥。

加钞、取钞前钞箱管理员必须打印核查清单,关闭自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

(一)采用整体更换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时,取下原自助设备钞箱,把配好款的备用钞箱或空的备用钞箱装入自助设备,原自助设备钞箱双人送营业机构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

(二)采用补充现金的方式加钞时,应清点钞箱,账款核对相符并做好登记后方能加钞,加钞时须按规定放置钱箱,加钞完成后开放自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

(三)直接从钞箱取钞的,取出的现金应装入专用的现金箱,双人上锁后送营业机构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

第十二条 加钞、取钞完毕后,自助设备钞箱管理员要打乱自助设备钞箱密码。

第十三条 在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跟车加钞、取钞核查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跟车加钞、取钞核查一次。

核查后,应做好登记工作,自助设备钞箱检查核对登记簿由“查库登记簿”替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ⅩⅩⅩⅩ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加大案件防控工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和督促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合规操作,根据《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ⅩⅩⅩⅩ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积分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进行积分或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在本国境内的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积分标准(目录)

 

第六条 实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按《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以下简称:

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

在规定积分的周期内,违规积分达到或超过周期总值,将对员工进行待岗、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 积分周期以一个年度为单位。

积分周期总值为24分,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一个年度后,个人积分从零分起算。

个人积分年度内达到24分后,要进行组织处理。

处理后,个人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八条 未列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的违规行为,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比照《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中类似违规行为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第九条 各级行制定的《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超出《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第三章 积分运用(目录)

 

第十条 一人多个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累计积分。

第十一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规行为的,按所负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积分,不得因其中一人被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积分处理后,再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积分标准的2-3倍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何时发现何时进行积分处理。

积分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没做过处理的,不予积分。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待问题处理后,按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进行积分。

第十五条 因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免于积分。

因人员配备、设施等客观因素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可免于积分。

第十六条 对及时制止、举报违规违法行为,若当年有积分的,按照《ⅩⅩⅩⅩ银行扣减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附件2)减分或一次性消除年度内所有积分。

揭露、堵截案件的,按照《ⅩⅩⅩⅩ银行扣减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减分或一次性消除年度内所有积分,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个人积分有过一次积分周期总值记录的,要进行待岗培训处理,待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个人积分有过两次积分周期总值记录的,要进行下岗处理,下岗期间不得少于三个月,下岗期间只发给当地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个人积分有过三次积分周期总值记录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或下岗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个人积分应作为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年终评先等事项的考察依据。

第十九条 实施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理。

确需给予罚款处理的,应严格按照《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四章 积分管理(目录)

 

第二十条 积分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由各级行、部门、营业网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成立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行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议决定本行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向本级机构提出对积分达到24分的员工的处理意见;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开展员工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下级单位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三)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

(四)对本级和下级机构员工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台账、通报;

(五)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处理程序(目录)

 

第二十四条 部门、网点负责人,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在《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写明违规内容后,予以积分,否则积分无效。

应给予违规人员积分而未积分的,要给予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6—8分的积分处理。

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或实施不到位的,要按照《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人员实施积分时,被积分人要在《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附件3)上签字,视同处理送达。

被积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员在《ⅩⅩⅩⅩ银行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写明拒绝签字事由和日期,并由两见证人签字,视同签字。

对积分处理不服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员工违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复议。

复查复议期间,不停止积分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本行系统内交流、调动时,其积分情况应移交调入单位,并通知本人。

交流、调动后,发现在调出单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积分处理的,将积分处理结果移交调入单位,并通知本人。

 

第六章 附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行可根据总行制定的《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制定具体的积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议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由于应积分而没有积分或积分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ⅩⅩ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2.ⅩⅩⅩⅩ银行扣减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3.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附件1:

(回文件)

 

ⅩⅩ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序号

违规行为

分值

一、经济处罚的积分标准

 

1

经济处罚金额100元(含)以下的;

2

2

经济处罚金额100元至500元(含)的;

3

3

经济处罚金额500元至1000元(含)的;

4-5

4

经济处罚金额1000元以上的。

6-7

 

二、纪律处分的积分标准

 

5

警告

8

6

记过

10

7

记大过

13

8

降级

16

9

撤职

20

10

留用察看

24

 

三、其他处理的积分标准

 

11

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或诫免谈话;

2-4

12

通报批评;

2-7

13

离岗清收;

4-6

14

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停职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10-16

15

限期调离。

24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积分标准

 

(一)柜台业务

16

同一营业机构为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1

17

同一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

2

18

在内部核算子系统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19

XX,将单位存款或个人存款转入长期不动户。

4

20

未经主管授权或虽经授权但超范围、超限额,将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4

21

以个人姓名为单位签发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4

22

修改客户账户支控信息,系统不产生传票,不能打印交易清单和流水,逃避再监督。

4

23

新开账户未执行“自正式开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注册验资账户

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

4

24

柜员不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

4

25

无变更申请书和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

4

26

未经会计主管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

4

27

办理销户手续时,未对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当面切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并作为

记账凭证附件。

3

28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的保证书。

3

29

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直接销户后,资金未转入基本存款账户,而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4

30

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而将其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4

31

未将“睡眠户”资金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

32

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1

33

无支付凭证或使用银行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支付业务。

4

34

违规为后台柜员设立现金箱。

2

35

离岗后钱箱未加锁或虽加锁但钥匙未妥善保管,未造成后果的。

1

36

未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支取。

4

37

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笔超过限额的。

1

38

柜员离柜(岗)时,柜员操作卡不入箱加锁保管,未造成后果的。

2

39

营业终了柜员卡未入箱加锁保管,或将操作密码泄漏给他人。

4

40

柜员离岗未退出业务操作系统。

3

41

授权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4

42

不按柜员配置安全认证卡,一人多卡、一卡多人。

4

43

柜员离岗时,安全认证卡未能及时上缴或做相关处理。

1

44

会计主管违规保管柜员操作卡。

4

45

柜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时,未将柜员卡实物上缴制卡行,进行“作废”处理。

1

46

未按柜员业务分工设置应用掩码和交易掩码。

4

47

未按规定为安全认证卡建立卡关联。

1

48

设立劳动组合时,不注意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

4

49

凭证管理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漏记账,未造成后果的。

2

50

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代理内部人员办理存取款业务,未造

成后果的。

2

51

不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未及时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

4

52

对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及时上缴、销毁,造成流失、被盗。

4

53

撤并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理上缴,致使流失、被盗。

4

54

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手工销号的凭证未纳入表外核算;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不执行逐份销号制度,跳号使用。

4

55

柜员临时离岗,印章、压数机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未造成后果的。

2

56

在空白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未造成后果的。

2

57

柜员离岗时将印章由他人代为保管,未造成后果的。

1

58

超、越权限对外使用业务印章,未造成后果的。

4

59

印、押(压数机)、证不分管分用。

4

60

已停用、作废的印章没有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

1

61

柜员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柜员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预留

银行印鉴复印件,未造成后果的。

4

62

营业中间,柜员对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未按规定保管被调换;营业终了,柜员

对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未入箱加锁保管。

4

63

柜员临时离职、离岗或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

64

已调离柜员的操作卡及柜员号未及时上交或注销。

1

65

换人核对现金箱后未当面办理箱包交接手续。

1

66

库房、ATM密码不及时更换。

1

67

ATM钥匙、保险柜和ATM副钥匙未按规定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锁匙

登记簿》上登记。

1

68

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

4

69

管库员单人出入库房。

4

70

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

4

71

柜员间现金调拨时,未经主管审核,调出、调入柜员未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4

72

没收的假币,未按规定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1

73

现金箱限额设置过大。

1

74

柜员休假,现金箱未及时清零。

1

75

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未造成后果的。

3

76

未经有权人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向上级行调缴款,未造成后果的。

4

77

上下级调拨款项时,缴领手续不全。

1

78

空库虚增存款。

4

79

库存现金过大、长期超库存限额。

3

80

未坚持“一日三碰库”制度。

2

81

查库内容不完整,如假币、代保管抵押品等未纳入查库范围。

2

82

查库人员未履行职责,代查代登。

4

83

营业终了,未执行现金箱专人复点核查制度。

4

84

柜员、管库员不坚持每日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

4

85

对应该逐笔勾对的内部账务不进行逐笔勾对。

3

86

对质押的存单、保险单、国债等质押凭证不按规定核对,账实不符。

4

87

对账、记账岗位不分离,收回的对账单不换人复核。

4

88

账务核对不全面,贷款账户以及在内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账户未纳入对账范围,造成该类

账务长期无人核对。

4

89

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未发现或未及时妥善处理。

4

90

银企不对账或对账不符时,未及时进行处理。

4

91

系统内、外账务核对不及时,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及系统内账务的核对流于形式。

4

92

柜员对当日存取款抹账交易不按操作规程办理。

4

93

柜员未按规定办理冲正业务。

4

94

柜员XX批准办理挂账业务。

4

95

未用退回、有多余款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款金额栏未按规定进行结计,汇票多

余款入账不及时。

1

96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

4

97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对背书折角验印。

4

98

解付超过有效期限的、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不符的票据。

4

99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不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

100

保证金未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开立分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

业务共用一个保证金户,开立一般账户核算保证金,未造成后果的。

2

101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未及时办理冻结手续。

4

102

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不规范,销账不及时,未按月打印银行汇票未结清登记簿。

1

103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

4

104

对银行承兑汇票审核不严,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

4

105

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未及时向客户部门提供拒付理由书。

4

106

违规受理、使用支票,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

4

107

支票审核不严,背书不连续;个人支票背面未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账号填写错误或有涂改痕迹;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收款人名称

与签章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不符;未对支票进

行折角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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