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旧版的区别212.docx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旧版的区别21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旧版的区别212.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旧版的区别2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旧版的区别
一、总则
1.2014版总则共有12条,2003版总则共有10条,新版较旧版多2条。
2.新版1.0.1、1.0.2与旧版1.0.1、1.0.2条基本要求一致。
3.新版1.03、1.04条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应按地区特点、交通特点、路网结构综合分析确定公路的功能。
根据功能结合交通量、地形长期保持等选用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做好总体设计,使主体工程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相互协调配套、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和项目的整体功能。
4.公路用地范围新版1.0.5条与旧版的1.0.6条要求基本一致。
所不同的是,新版根据建标【2011】124号《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良地质等相关专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5.新版的1.0.6条与旧版的1.0.7条公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中新版强调了公路建设必须执行国家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
并在具体条条中,公路环境保护增加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同时增加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二级公路项目建设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另增加规定了公路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公路废旧材料、节约工程建设资源。
6.新版的1.0.7条与旧版1.0.8条公路分期修建的规定要求基本一致。
所不同的是另新版增加明确了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可采用分幅分期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行车速度不应超过80km/h。
7.公路改扩建新版的1.0.8条与旧版1.0.9条提出规定更加具体,如:
第2小点,长度高速公路不宜大于15km,一、二级公路不宜大于10km,第3小点维持通车路段的服务水平降低一级,设计速度不宜低于60km/h。
8.总则1.0.9条新引入了“非机动车、行人密集路段宜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等的交通需求,可根据交通组成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9.总则1.0.10条新引入了“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10.总则1.0.11条有救灾通道功能需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相应提高抗震及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11.新版1.012条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综合考虑建设养护、管理等成本效益与旧版1.0.10条一致。
12.旧版1.0.1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的规定引入在新版了基本规定3.1公路分级3.1.1条。
13.旧版1.0.4各级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引入在新版了基本规定3.3交通量3.3.1条。
14.旧版1.0.5各级公路等级选用基本原则引入在新版了基本规定3.1公路分级3.1.2条。
二、术语
新版引入了道路工程相关的术语
三、基本规定
新版的基本规定为原旧版的部分总则和部分控制要素。
1.3.1分级:
新版的分级与旧版的总则1.0.3中公路分级的五个等级基本一致。
即: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
所不同的是新版从汽车运行质量、控制出入、车道数与车道内是否专供汽车行驶等几个方面考虑。
1.设计交通量
新版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适应交通量进行了调整,并将原旧版适应交通量更名为设计交通量。
1)新版的高速公路对车道数的设置较灵活,如规定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即可,而旧版的高速公路规定为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其中四车道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45000~80000辆;八车道60000~100000辆。
2)新版的一级公路对车道数的设置较灵活,如规定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即可。
而旧版的一级公路规定为四车道、六车道,四车道一级公路能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年平均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的新版规定与旧版规定基本一致。
4)三级公路的新版规定与旧版规定基本一致。
5)四级公路的新版规定与旧版规定基本一致。
2.3.1.2公路技术等级的选用
除新版的3.1.2公路技术等级选用第1条与旧版1.0.5第一条公路等级选用规定基本一致外。
其他的公路等级的选用新版更加明确。
如:
主要干线公路应选用高速公路;次要干线公路应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主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一、二级公路;次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二、三级公路;支线公路宜选用三、四级公路。
而旧版还根据交通预测情况来选用公路等级。
3.3.2设计车辆
新版3.2.1较原旧版2.0.1增加了大型客车、铰接客车、铰接列车等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新版没有引入鞍式列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4.3.3交通量
新版3.3.1引入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2.2.1关于新建公路和改建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预测相关内容。
如:
交通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20年,二、三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15年,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的起算年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5.新版3.3.2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型与旧版2.0.2基本一致,只在折算系数代表车型中将原旧版拖挂车改为汽车列车。
6.新版3.3.3条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与旧版2.0.3条基本一致。
7.3.4服务水平
新版的3.4.1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六级,较旧版2.0.4公路服务水平四级多了两级。
同时将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降低了一级,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由原二级降为三级;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由原三级降为四级,并明确了一级公路用作集散公路时,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长隧道及特长隧道路段。
非机动车及人行密集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区段以及交织区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8.3.5速度
1)新版3.5.1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即:
高速公路120、100、80km/h;二级公路80、60km/h;三级公路40、30km/h;四级公路30、20km/h。
规定与旧版2.0.5各级公路设计速度规定基本相同,只有在四级公路设计速度中增加了可以选用30km/h标准设计。
2)本新版标准更加明确了各等级公路设计速度的选用,因此要求大家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预期的运行速度和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选用,希望大家在实际设计中加予学习、灵活掌握应用。
如旧版的2.0.6规定高速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0km。
不同设计速度的设计路段间必须设置过渡段,而新版没有提到。
3)新版3.5.2增加了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
同时在3.5.3引入了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的规定。
9.3.6建筑限界
新版的3.6.1各级公路的建设限界与旧版的2.0.7各级公路建筑限界要求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规定是:
1)L——侧向宽度。
旧版的提法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二、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新版的提法是:
二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
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减去0.25m。
设置护栏时,应根据护栏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
2)D——路缘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可不设路缘石。
旧版只提数据,没提具体要求。
3)设置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错车道、慢车道等新版在这里增加了车道隔离设计等路段,行车道(W)应包括该部分的宽度。
4)八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左侧硬路肩宽度。
旧版提法为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5)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
这条提法新旧版相同。
6)人行道、自行车道、检修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为2.5m,这条新版增加了自行车道的规定。
7)新版还增加提到了路基、桥梁、隧道相互衔接处,其建筑限界应按过渡段处理,但新版没提到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10.3.7抗震
1)抗震设计的规定新旧版基本相同,只在第2条提法略有不同,即新版的提法为:
系数大于0.05,小于0.40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而旧版的提法为:
系数等0.10、0.15、0.20、0.30地质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
四、路线
1.新版的3.0.1一般规定的提法比旧版的一般规定提法更具体化和人性化,望大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学习掌握灵活应用。
2.新版4.0.2车道宽度与旧版3.0.2规定的车道宽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
新版增加了五条规定要求,即:
1)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内侧车道(内侧车道第1、2车道)仅限小客车道通行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这条旧版注有:
高速公路为八车道,当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内侧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2)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且设计速度为80km/h及以上的公路,经论证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3)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4)设置慢车车道的二级公路,慢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5)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公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的宽度,宜视实际情况确定。
3.新版的4.0.3各级公路车道数规定与旧版的3.0.3及3.0.11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中的车道数基本相同,但新版的更明确灵活。
4.新版的4.0.4与旧版的3.0.4条关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要求基本一致,但新版除列出左侧路缘带宽度的具体数据规定外,没列出中间带宽度中央分隔的规定数据,而灵活指出了
1)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的功能确定。
2)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中间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
5.新版的4.0.5路肩与旧版的3.0.5规定的路肩宽度有所不同。
1)新版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干线功能)设计速度为80~120km/h,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均为3.0m;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以通行小客车为主时,右侧硬路肩宽度可采用2.5m,最小值均为1.5m。
而旧版的以设计速度为定该值。
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设计速度120km/h,可采用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0m或3.5m,最小值3.0m;设计速度100km/h,采用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0m,最小值2.5m;设计速度60~80km/h采用采用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2.5m,最小值1.5m。
2)新版的一级公路(集散功能)和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80km/h采用采用右侧硬路肩宽度值与旧版一致。
3)土路肩宽度新旧版一致。
6.新版4.0.6条与旧版3.0.6条: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比旧版延长10m。
7.新版4.0.7条与旧版3.07条关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等要求设置加(减)车道一致,新版增加规定了二级公路应设置过渡段。
8.新版4.0.8条与旧版3.0.8条关于设爬坡车道要求一致。
新版增加规定了六车道以上的高速公路可不设置爬坡车道。
9.新版4.0.9条与旧版3.0.9条关于续长、陡下坡路段,结合交通安全评价论证设置避险车道规定一致。
10.新版4.0.10、4.0.11增加规定了关于“二级公路货车比例较高时,可根据需要局部增设超车道。
超车道宽度应按相应路段的车道宽度确定。
”“二级公路慢车道车辆较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加宽硬路肩的方式设置慢车道,并应增加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组织管理。
”
11.新版4.0.13新引入了: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和行人车道。
12.新版4.0.14与旧版的3.0.11关于公路路基宽度的规定问题;新版用文字表达说明公路路基宽度为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与相关部分的宽度组成内容,而旧版除文字说明外,还用数字规定了各级等级设计速度采用的车道数与路基宽度的一般值和最小值,望今后在设计中灵活应用。
13.新版的4.0.15视距规定与旧版3.0.12规定基本一致。
14.新版的4.0.16直线最大与最小长度限制与旧版3.0.13直线最在与最小长度限制一致。
15.新版4.0.17圆曲线最小半径规定与旧版3.0.14圆曲线最小半径规定值基本相同,而不同的是:
新版在规定中增加计算计列了各等级公路设计速度指标,采用最小半径,采用最大超高值,同时还增加规定了以通行中小型客车为主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最小半径值和采用超高值。
16.新版4.0.18增加规定了:
公路圆曲线半径小于表4.0.17“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的各等级公路,应设置圆曲线超高与最大超高值的规定。
”
17.新版4.0.19与旧版3.0.15条规定基本一致。
18.新版4.0.20最大纵坡与旧版3.0.16最大纵坡规定基本一致,而不同的是新版明确规定了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下)坡路段的平均纵坡规定(旧版未提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只提越岭路线)和新规定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论证采用合理的平均纵坡。
对存在连续长、陡纵坡的路段应进行安全性评价。
19.新版4.0.21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规定与旧版3.0.17第2条一致,所不同的是新版没有规定最小坡长及连续上(下)坡内设置缓和坡段和缓和坡段的纵坡值。
20.新版4.0.22与旧版3.0.18公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规定值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新版没规定一般采用值。
五、路基路面
1.新版的5.0.1一般规定与旧版4.0.1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新版不同的是:
1)强调了对气候因素的要求;
2)提出了对路基地表土进行综合利用的要求,以充分利用资源;
3)针对路基设计与路面设计脱节的突问题,提出了应重视路基路面一体化综合设计的原则;
4)增加对路基路面改扩建标准选用的原则及路基路面拼接设计要求以及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的相关要求;同时统一明确了改扩建公路工程和新建公路工程的路面原路面利用标准。
2.新版的5.0.1一般规定与旧版4.0.1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不同的是:
新版增加了要求对“城市周边地区的公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结合城市防洪标准、考虑救灾通道、排洪和泄洪需求综合确定的规定。
3.新版的5.0.3与旧版的4.0.3路基高度设计规定基本一致。
4.新版5.0.4与旧版的4.0.4路基技术要求和原地面处理要求规定基本一致。
新版不同的是:
1)保留了对路基原地面进行清理和压实,并对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的路段做好处理的要求;
2)随着重载交通的不断发展,新版针对特重与极重交通荷载等级条件,提高了路基下路床和路堤部分层位的压实度标准,同时对路床顶面回弹模量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及对软弱路基不良路段、重交通路段的路基强度做出了灵活运用的规定。
望大家在设计中加予灵活应用。
5.新版5.0.5与旧版4.0.5路基防护工程规定基本一致。
6.新版5.0.6与旧版4.0.6路面结构设计标准轴载要求一致。
不同的是:
新版补充增加了在重交通条件下可灵活选择路面设计轴载标准方法,同时提出重载交通路段可根据实际调查的轴载谱采用分向、分道方式进行路面结构设计。
7.新版5.0.7与旧版4.0.7路面类型与路面结构形式的选择有所不同:
1)根据我国公路建设实际,新版删除了分级的规定;
2)增加了对路面类型和路面结构形式进行选择和确定的基本原则。
8.新版5.0.8为本次修订增加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条文,是指路面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达到的年限。
9.新版5.0.9与旧版4.0.8对路面结构层材料要求一致。
不同的是新版增加了对尾矿和矿渣等材料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用的要求以及对尾矿和矿渣进行环保评价并明确利用方案和环保处置措施的要求。
10.新版5.0.10与旧版4.0.9路基路面排水与防水的规定基本一致。
不同的是新版增加了关于路基路面设计应进行防水设计的要求。
11.新版5.0.11路面分期修建与旧版的4.0.1一般规定第5条,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面分期修建问题,认为旧版当时提出的理由对于今天来说更为适用,因此新版明确高速公路路面由“不宜”改为“不应”分期修建。
12.新版5.0.12为新引入了沙漠、戈壁、草原等地区小交通量高速公路,其右侧硬路肩部分的面层可分期修建的规定。
六、桥涵
七、汽车及人群荷载
1.新版7.0.1与旧版6.0.1汽车荷载分级、组成基本没变,新版仅做些表述的修改。
2.新版7.0.2与旧版6.0.2各级公路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基本一致。
新版不同的是:
1)提高二级公路荷载标准但又明确了“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且交通量小,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一Ⅱ级荷载”。
2)增加了“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
3.新版7.0.3对旧版6.0.3的车道荷载中的集中荷载Ph值进行调整。
由旧版的180~360KN调整至270~360KN。
4.新版7.0.4与旧版
5.新版7.0.5与旧版6.0.5汽车荷载的横向布置涉及荷载的横向分布系数的计算仍维持旧版的布置及其计算方法。
6.新版7.0.6标准中两车道以上的横向车道布载系数仍维持了旧版6.0.6的规定,同时增列了单车道的横向车道布载系数。
单车道的车道布载系数采用1.2。
7.新版7.0.7与旧版6.0.7条关于“大跨径桥梁应考虑车道荷载纵向折减”规定一致。
8.新版7.0.7与旧版6.0.8条关于“公路桥涵设置人行道时,应同时计入人群荷载”规定一致。
八、隧道
九、路线交叉
1.新版9.1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对应旧版平面交叉8.3条。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原旧版的要求,所不同的是:
1)强调了平面交叉的选址和选型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时应体现安全第一原则;
2)对平面交叉的交通管制应引起重视并在设计中明确其管理方式;
3)明确交叉角度值,同时明确同一地点的平面交叉岔数不应超过5条;
4)从安全角度考虑,在平面交叉范围内应该有良好的线形和视距,因此设计速度不得任意降低,为了减少事故的概率,对右转弯和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应予控制;
5)新标准要求有条件对尽量通过支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口数量,增大平交口间距;
6)本次修订明确界定本标准中所述及的“平面交叉”一般系是等级公路间的平面交叉;
7)新版要求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平面交叉应做渠化设计,同时要求各级公路的平交范围内应进行视线三角区停车视距检验。
2.新版9.2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对应旧版8.1互通式立体交叉和8.2分离式立体交叉,相关内容合并的说明,并对设置互通立交以及分离式立交的条件进行了梳理归并,把部分与设计关联紧密的条文移至相关专业规范中。
重点说明几种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1)高速公路是完全控制出入的公路,因其交通组织方式和安全性要求,不允许设置平面交叉,因而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均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尽管一级公路允许设置平交,但当其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时,为提高公路主线和交叉处的通行能力、应采用立体交叉;
3)当二、三、四级公路之间相互交叉时,如交叉处各线的交通量以直行交通量为主,转向交通量很小时,宜视条件选用立体交叉。
3.新版9.2.2条是在第9.2.1条设置立体交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设计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条件。
本条文主要根据“公路与公路交叉的技术标准”专题研究成果修订。
4.新版9.2.3条是在第9.2.1和9.2.2条的前提下,说明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的条件。
5.新版9.2.4条对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间距、匝道设计速度和匝道车道数确定等做出规定,并从旧版标准规定中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改为“不宜小于4km”。
6.新版9.2.5条从安全出发,在进行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布孔时,将视距等要求提到了与建筑限界的要求同等重要的地位。
7.新版9.3公路与铁路相交叉中的9.3.1、9.3.2、9.3.3条与旧版8.4公路、铁路相交叉的8.4.1、8.4.2条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所不同的是,新版增加了“高速铁路”的内容。
8.新版9.3.4条旧版8.4.3条铁路跨越公路上方的要求基本一致。
9.新版9.3.5条与旧版8.4.4条关于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要求交叉角度、瞭望视距的规定一致。
10.新版9.3.6条与旧版8.4.5条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为“不应小于10不应小于4kmm(旧版含一级公路)”,新版改为“不宜小于30m”,旧版与“二、三、四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5m”,新版改为“与一、二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15不应小于15m,与三、四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