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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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

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售付汇审核

(注:

此文件为我行内部文件)

参考文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73号)》

一、总体原则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法规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的由银行审核办理,审核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注意:

此原则不适用于公务出国、出口佣金、利润汇出、退税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非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二、几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

审核材料:

1)公务出国人员的本人身份证明;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加盖单位印章);

3)公务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

4)外汇局或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汇标准:

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超出上述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注意:

1)个人预先垫付出国费用的,可凭《预算表》由单位购汇或现汇账户支付,但必须划转到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2)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圆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补办用汇手续。

4)对于购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由外汇局核准后,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5)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按照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情况办理。

2、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审核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2)出国团用汇预算表;

用汇标准:

按照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注意:

1)购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2)出国任务批件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

3)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1)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

(2)雇佣合同;

(3)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

(4)人民币收入清单;

(5)税务凭证(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不提供完税证明)。

注:

兑付后的外汇可汇出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本人的外汇帐户中,不得支付现钞。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股息或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凭证。

5、出口佣金项下售付汇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办理;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三、对境外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5千美元)限额的,按原法规规定办理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税务凭证。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其他相关材料(如摊位确认书等)。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1)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4)税务凭证。

贸易项下运输费(不包括海运费)、保险费

(1)进口或出口合同;

(2)正本运输费、保险费收据。

海运费项下售付汇

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进口或出口合同;

ⅱ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2)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进口或出口合同;

ⅱ形式发票。

(3)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进口项下海运运费,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4)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出口项下海运运费。

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ⅳ税务凭证。

(5)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

ⅱ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ⅲ税务凭证。

国际旅游:

1、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2、组团社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上。

注:

1、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

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缴已购团费手续。

2、组织出境游的目的地必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

3、旅行社在出境后购买出境游团费的,应予《名单表》所示出境日期起四个月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团费购汇手续,同时自动核销。

专利权许可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6、税务凭证。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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