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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8

一、单项选择题

1、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

依法()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在乙市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首选的措施是()

A、当事人就此补充协议B、按照合同目的确定

C、按照国家标准确定D、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哪一方承担?

A、由接受履行方承担B、由履行义务方承担C、由双方平均分摊D、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4、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后来当事人也没有协商确定,应当如何履行?

()

A、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B、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D、按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方式

5、张三和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B、暂时的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D、消灭对方的诉权

7、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

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

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8、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是否有提供担保D、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9、下列哪个不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

A、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听说对方商业信誉下降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D、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二、简述题

1、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2、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3、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5、用什么财产做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6、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哪些权利可以用于质押?

7、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特别要求?

8、定金罚则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有什么要求?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和乙订立了买卖香蕉的合同,约定甲向乙批发香蕉1000公斤,每公斤1元,共计1000元货款,在本年度5月份交货付款,由甲将香蕉运至乙的冷藏库,运费由乙负担。

到了4月,由于天气比往年都热,香蕉提前成熟。

甲自家的冷藏库容纳不了全部香蕉,于是通知乙请求准备冷藏库,他要提前交货。

乙回复说他的冷藏库暂时没有空地方,不愿意现在就接收香蕉。

过几天甲看到香蕉部分腐烂,就租车将香蕉运至乙处。

乙让甲查看乙的冷藏库,确实没有地方,双方都无法采取更好的措施,只有把香蕉放在外面。

后香蕉大约损失了200公斤。

甲要求乙负担部分损失,乙认为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所以拒绝。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何时?

(2)你认为乙是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请谈谈你的理由。

2、甲,某市百货公司;乙,某市羊毛衫厂。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方为需方,乙方为供方,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

品名(羊毛衫),单位,(件):

牌号(申华)单价,(80元)款式,(女式105公分),总金额,(16000元);颜色(黑色红色各半),定金(2000元)(甲支付);数量(200)

(一)产品质量与验收办法:

以甲方保留的封存样品为准,提货时抽样检查,合格率应为95%以上。

(二)交货期限、地点:

1993年度,供方仓库。

(三)交货方式:

需方一次性自提,运费需方自负。

(四)结算方式:

甲方提货时及时向乙方支付现金,款货当面清结

需方单位(公章)供方,单位(公章)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

根据案情,完成下列问题

按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上述合同中在内容和形式上的错误和欠缺。

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

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4、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

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

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

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

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

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

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

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

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

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

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

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

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

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

现问: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生效?

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三、案例分析

3、参考答案

(1)有效。

(2)成立。

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

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本案中,作为相对人的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董事长越权,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故为有效。

(2)、(3)、(4)、(5)《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问的答案,全都蕴含在第68、69条的规定中。

其中,第

(2)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1款;第(3)、(4)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9条;第(5)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2款。

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对此,详析如下:

1.对方是否存在第68条所列的情形,应由不安抗辩权人负举证责任。

2.如果事后事实证明对方并不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则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要负违约责任,往往至少要负迟延履行责任。

3.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尽以下义务:

(1)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即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后,原则上应恢复履行。

以上三点,不安抗辩权人违反一点,均要负违约责任。

相应地,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1.证明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2.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以上两个阶段的权利存在前后次序的逻辑关系,可见不安抗辩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都有限制的,不能一经发现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就径直解除合同。

(6)、(7)合同法第380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84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依上引《合同法》第380条及《担保法》第84条之规定,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本案中丙作为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留置物已被寄存人甲提走,所以丙不能行使留置权。

4、参考答案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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