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务外包临时用工管理方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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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务外包临时用工管理方面

关于对“劳务外包、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思考

山东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巩瑞莲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作者的审核经历和调研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风险点、管控关键点进行了识别,对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出了对“劳务外包、临时用工”的管理措施和规避风险的办法,尤其注意收集整理了外部单位在“劳务外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对各贯标单位控制风险和完善管理很有帮助,值得深思。

【董武义注】

2010年以来,在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审核组对我院的历次审核中,均提出我们院在“劳务外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方面存在法律责任风险和经济风险的问题。

2010年外审结束后,我们院在完善“劳务外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2011年,为完善这方面工作的管理,专门召开了由质管办、人劳科、地勘队、测绘队、财务科等多部门参加的会议。

按照院领导的安排,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通过近年来同行业、多单位的审核工作,系统梳理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风险点、管控关键点,尤其注意收集整理了外部单位在“劳务外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提出如下思考供商榷:

一、从事故处理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风险点

2011年在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界定和追究的思路是重要的风向标。

近年来的毒快递事件、青岛爆炸事故等责任追究,皆是从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程等是否完善、责任主体是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应急物资配备及措施响应是否得力等方面入手、取证,不能提供证据的均追究了单位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法规要求

1、“劳动用工风险”相关的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法》: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但会导致企业用工风险

2、“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规程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告知、安全防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

作业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告知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书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安全技术培训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责任主体划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筑法》:

第45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区域生产作业下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相关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行业上对“劳务外包、临时用工”进行系统管理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2014年初,水利部办公厅下发办安监[2013]240号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黄委安监局下发[安监2013]9号文、山东黄河河务局鲁黄安监[2014]3号文进行了转发。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的“

四、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在“临时用工劳务、劳务外包”管理方面规避法律法规风险的做法

(一)、关于“临时用工劳务”管理方面规避风险的行业做法:

1、合同方面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上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会导致企业用工风险,行业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方式:

(1)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单位法人和派遣公司法人间的劳务合同,由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经咨询劳务派遣公司,如解放桥附近的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中心医院对过),目前劳务派遣公司在此方面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足,暂时不能做到按项目及时配备需要的劳务人员,大城市尚可。

(2)勘测设计单位安排专门的工人从事勘测劳务工作,优点是经验丰富、可及时配备,缺点是成本高。

(3)单位和临时用工签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间的劳务合同(通过中顾网咨询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周恒心律师,本做法合法)。

周律师认为:

对间断性的、临时辅助工作的临时用工,可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因为只要涉及到劳动关系,就会涉及工资发放、连续签劳动合同给单位带来风险等问题;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承揽方没有统一的资格要求,承揽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

2、与“临时用工”签定劳务合同的行业具体做法

对“临时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一般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与“临时用工”签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可按年签,也可按项目签。

注意事项:

在劳务合同中尽可能多的界定清职责、权限、义务、报酬发放方式等内容,最好在劳务合同中把勘测工作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在安全生产中需注意事项等以附件形式列出。

合同一定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3、完善“临时用工”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由体系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基于勘测辅助作业岗位特点,识别岗位工作中潜在的风险、针对性措施,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此操作规程可用于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告知,也可作为劳务合同的一部分。

4、针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有些设计院由体系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编制安全技能培训的教材,主要是单位对临时用工的规定、安全生产规定、岗位操作安全隐患注意事项等;由生产部门对临时用工进行培训,培训完由院发培训合格证书;

有些设计院把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隐患告知两项工作进行了合并,做成记录表格,由体系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技能和安全隐患一般做成清单模板,每个项目实施前由生产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选定,在作业前由生产部门针对项目的特点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交底,拥有法律效力的要点是作业前实施、由每个参与项目的临时用工手写签字。

培训和安全告知要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测绘活动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按岗位需要发放劳动用品

按行业规定为临时用工提供防护用品,保留发放的证据,临时用工领用防护用品须手签。

6、配套做法

由生产部门负责根据岗位特点、作业现场危险源的大小配备安全警示标志。

7、野外作业现场对“临时用工”的监管

项目组是院对野外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对对日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劳务外包”管理方面规避风险的行业做法

1、关于勘察、试验外包承包方评价中资质方面的行业做法

(1)试验外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要求:

依据《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土工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字〔1999〕27号)规定,我省实行土工试验室分等级管理和土工试验员持证上岗制度。

土工试验室须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土工试验室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土工试验;土工试验员须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土工试验人员上岗证书,持上岗证从业。

土工试验成果文件须加盖土工试验成果专用章(即资质印章),并由持上岗证人员签字。

与劳务外包方签定的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项目安全隐患、界定双方职责权限和义务,包括地下管线分布交底等),对劳务外包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控的证据,对劳务分包方司钻员上岗资格的审查的证据;对临时用工开展的安全技术培训的证据,针对项目安全隐患的告知的证据,对临时用工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与临时用工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的证据等。

(2)勘察专业外包:

应对照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判断项目的规模等级,并选择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和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勘察业务;受理委托的勘察单位应判断项目的行业、性质和规模等级,对于超出本单位勘察资质或土工试验资质等级范围的项目。

(3)勘察劳务外包:

承包方须具有勘察劳务资质。

(4)承包方选择、评价时供方提供的资料

承包方应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持证上岗证。

发包方应保存供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持证人员证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盖有供方的公章)、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业绩证明文件等。

2、连带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方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无效合同的后果

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

相关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定和(或)安全隐患告知

同区域生产作业下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营部门与劳务分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把体系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给劳务分包方。

5、作业现场的监管

项目组是院对承包方现场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承包方日常工作现场的技术进行管理,对日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履行分包合同的第一责任人。

6、外包成果验收行业做法

验收方:

甲方组织验收组,一般劳务外包由生产部门和计经部门参加,专业外包质量验收由分管总工参加

验收内容:

劳务外包验收主要是验收安全、工作量和进度

专业外包验收主要是质量、安全、工作量和进度,专业要求对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

劳务外包验收中若需要材料、汇报、检测检查试验、测量等时,由乙方负责。

7、外包结算

劳务分包结算:

劳务分包结算与项目分包的结算方式不同,劳务分包的结算须与劳务分包的内容一致;行业做法是:

劳务分包结算时机须劳务分包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方持验收合格文件与发包方财务部门结算。

专业分包结算行业做法是:

专业分包结算时机须专业分包验收合格后,分包方持验收合格文件与发包方财务部门结算。

(三)、与“劳务分包方、临时用工”有关的内部责任划分的行业做法:

1、内部责任划分

(1)体系主管部门的责任:

相关制度、规定、办法完善的牵头部门,负责从系统的角度进行总体策划与设计;对各职能主管理部门提出建立、修订、完善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修订好的制度按标准要求进行审核,添加标准要求;基于避免组织系统短板,对所有职能部门的制度进行系统管理,协调各部门从系统的角度平衡、修订制度,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牵头形成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生产部门共同界定单位、劳务分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生产部门共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完善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办法、共同识别各现场安全隐患并汇总、安全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求识别等,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劳务合同范本的编制等;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的事故应急能力实施培训。

(2)安全主管部门:

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职责,对单位级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闭合问题;应急预案响应的主管部门;事故应急能力的培训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外包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确定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

(3)经营部门的责任:

完成分包合同范本的编写;把关分包合同的有效性,规避“分包合同无效”给单位带来的风险;组织分包方评价,审查外包方资质、业务范围、资源状况和主要业绩等,保留合格外包方名录及相关资料;对外分方进度、效益方面进行验收。

(4)生产部门的责任:

生产部门从劳务分包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服务的质量等角度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把关;负责作业前安全隐患告知、对临时用工劳保用品发放;负责按合同中规定及单位制度规定对劳务分包方、临时用工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劳务外包方的技术质量进行控制;参与对专业分包方的质量把关;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

配合生产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劳务合同范本的编制。

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生产部门职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实施培训。

参与劳务外包方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5)人力资源部门:

牵头完成劳务合同范本的编写,把关劳务合同的有效性;与临时用工每年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6)分管总工:

负责对专业分包方提供产品的质量进行最终把关;参与劳务外包方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7)技术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外包方质量事故的调查、确定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

(8)财务部门:

负责购买团体险;负责与验收合格的承包方进行外包结算。

2、内部责任主体落实的行业做法:

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

体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如果文件没规定、规定的不合法、规定的不明确、规定矛盾等问题是体系主管部门的责任;没按文件规定执行、落实,没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闭合等,是各部门的责任;没按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等,是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及义务关系,“责任主体落地”的方式:

院与各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上明确规定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本部门在整个单位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及义务;部门与野外项目组、设代等现场工作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安全保证金设定:

有些设计院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五、在规避经济风险方面的行业做法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在规避“劳务外包、临时用工”引发的经济风险方面的做法通常是购买团体险,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科负责购买团体险,不具体到人名,根据需要确定大概人数即可。

六、附件

附件1:

安监总局关于青岛爆炸事故事调查报告全文

/0111/14/9IAKABGJ_all.html#p1

“事故原因和性质”中“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部分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风险点: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责任划分不明确、企业对部门的隐患排查和监管不力、安全检查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闭合。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

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风险点:

对生产现场疏于管理,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排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跟进闭合,对一级员工安全和应急能力教育不够、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欠缺.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风险点;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欠缺.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

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风险点:

对生产现场疏于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检查人员应具有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环境变化后安全隐患及相关措施没有及时更新。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风险点:

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力、事故报告专业性欠缺、现场处置人员救援能力欠缺、违规违章作业等。

附件2:

与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有:

(1)界定内部职责、程序和管理方法(包括生产现场管理)的制度——主要有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2)便于管控的制度——安全隐患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清单,安全隐患告知模板,与劳务分包方签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模板,与临时用工签定的劳务合同模板,安全技术培训资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模板等;

(3)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表格;

(4)事故应急与响应相关制度,主要有触电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野外作业人身伤害应急预案等。

附件3:

规避法律责任风险的证据主要有:

以上所述的制度规定,与劳务外包方签定的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项目安全隐患、界定双方职责权限和义务,包括地下管线分布交底等),对劳务外包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控的证据,对劳务分包方司钻员上岗资格的审查的证据;对临时用工开展的安全技术培训的证据,针对项目安全隐患的告知的证据,对临时用工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与临时用工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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