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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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财务制度》、《合同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辖市属医院,凡所属医院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合作是指以医疗工作为核心,由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结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及诊疗水平为目标的合作。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共建共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
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合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合作要顺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合作应当依据北京卫生区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对市属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统筹布局,优先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选择首都功能非核心区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
(三)坚持量力而行原则。
市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要首先完成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坚持独立性原则。
合作双方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变。
合作双方产权明晰。
双方财务应独立,经济往来要规范。
合作执行属地医保、价格、税收等各项相关政策。
(五)坚持风险防范控制原则。
合作应做到合法合规,涉及到增挂牌(名称)、诊疗范围、诊疗技术(审批)、多点执业、院内制剂、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合作后应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合作各方共赢,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合作期限。
委托管理、共建共管合作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技术合作原则不超过3年,政府主导的医联体(共同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属医院应在开展医疗合作前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对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每家市属医院合作机构数量,委托管理原则上不超过3家,共建共管原则上不超过3家,同一区域特许经营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七条管理部门
涉及市属医院品牌使用、商标、专利、技术及管理等有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改革发展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涉及对口支援、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技术合作等无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医疗护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托管对象、被特许对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的合作对象必须为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三)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不良记录。
(四)获得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第九条合作管理
(一)申报合作意向
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报,提交《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局牵头处室统一受理,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报批合作项目
市属医院签署正式协议前,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
经市医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
局牵头处室受理后,核实拟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三)批复合作项目
1.局牵头处室根据合作类型及内容,征求局相关业务处室、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2.局牵头处室汇总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市医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同时,市属医院要根据局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并在局长办公会进行汇报。
3.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要求市属医院完善合作协议。
涉及对外投资、非经营转经营等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和使用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涉及特许经营、京津冀区域间的医疗合作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4.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意见,下发是否同意签署合作协议的批复,或补充完善材料后再下发是否同意的批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合作意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
简要说明合作过程及有关情况。
见附件2。
2.合作机构基本情况(如医院概况、医疗业务、人力资源、管理架构等),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医疗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评估合作是否影响市属医院的事业发展和正常工作。
包括合作情况(如合作理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实施方案等。
(二)报批合作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请示(须明确合作目的)。
2.按照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经医院办公会、党委会(理事会)、职代会等讨论通过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3.拟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文本,事先应征求法律机构意见。
4.其他材料。
上述合作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的,执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
医疗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作方;
2.合作目的;
3.合作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相关费用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资金流转、调整程序;
6.合约的终止和变更;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可参照市医院管理局制定的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及医联体协议书模板。
见附件3。
第十二条医疗合作项目的命名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委托管理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受托方)托管XX医院(委托方)”;
(二)共建共管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与XX(合作方)共建共管XX;
(三)特许经营合作项目可根据市属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特许经营”或“XX医院XX专业(/科)特许经营”;
(四)技术合作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命名为“XX医院与XX医院合作”或“XX专业(/科)与XX专业(/科)合作”;
(五)医疗联合体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以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区域医联体”或“XX医院XX学科医联体”;
(六)医疗集团合作项目可根据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疗集团”。
第十三条合作收益管理
各类医疗合作所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1930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市属医院应认真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加强合作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协议有效期内,需对协议进行修改的,涉及合作内容、收益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报市医管局审核。
(二)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在合作期满前3个月报市医管局审核批准。
合同提前解约,须向市医管局报告,并说明有关情况。
(三)委托管理、特许经营合作期限内,市属医院每年须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医管局。
(四)市医管局作为市属医院出资人的代表,对合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除政府指令性任务要求外,不参与合作具体事项开展。
如认为有必要,市医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按《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市医院管理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医管办字〔2012〕6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医疗合作项目分类
2.《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
3.医疗合作项目协议书模板
附件1
医疗合作项目分类
一、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托管):
是指委托方(医疗机构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市属医院)有偿经营,受托方有条件地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签订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一种合作方式。
托管的本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共建共管
1.共建共管(全院):
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共建共管医疗机构通过全面、紧密、持续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共建共管医院的综合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并实现以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目标。
2.共建共管(专科):
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专科建立专科医疗中心或病区,全面提升共建共管专科的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
三、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授权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在授权下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管理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在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服务流程下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四、技术合作
1.技术合作(全院):
是指市属医院对其它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指导与合作,提升合作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技术合作(专科):
是指市属医院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专科对其它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指导与合作,提升合作医疗机构在该专科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技术合作(分级诊疗):
是指为实现与合作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分级诊疗目标而开展的医疗合作工作。
五、医疗联合体
1.区域综合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医院为核心,联合区域内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医疗服务业务的密切合作为导向,充分发挥上级医院引领作用,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合理就医格局,促进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
2.区域专科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专科医院或市属医院的某专科为核心,联合区域内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或专科)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医疗服务业务的密切合作为导向,充分发挥上级医院专科引领作用,在本专科内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合理就医格局,促进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
3.跨区域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医院为核心,联合区域外医联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合理就医格局。
4.学科医疗联合体:
是指为增强学科发展核心竞争力、提高疑难重症诊疗水平,专注于学科特色建设,打破区域、等级、隶属关系等限制,通过资源整合,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打造系统内部学科发展的优势平台。
六、医疗集团
医疗集团:
是指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以地域优势、学科专业、集团资产等为纽带,通过松散协作、联合兼并、连锁经营、资产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管理,利用规模效应来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附件2
项目类别项目序号
医疗合作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一五年制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类别”是指申报的医疗合作项目的类型,包括医疗联合体、委托管理、共建共管、技术合作、特许经营、医疗集团等。
3、申请人不用填写封面中“项目序号”项。
4、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
5、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三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公章统一报送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6、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7、受理项目申请地址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医院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53,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合作领域
(可多选)
✍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品牌
✍其他
拟合作期限
✍年✍长期✍未确定
申
请
医
院
医院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合
作
方
机构名称
归口部门
合作方负责人
E-mail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主要合作目标、内容、合作理由(300字以内)
项目申请依据
一、申请医疗合作项目的理由(背景、意义、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合作内容、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预期成果(内容要具体,方案要可行,目标、成果要明确)
三、合作双方对项目的投入(包括人才、技术、理论、资金和设备等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方案,各方优势及互补性)
四、实施方案及方式(包括合作各方任务分配、工作计划等)
五、市属医院简况(说明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承载能力,与医院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目标定位的关系)
六、合作方机构简况(合作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
七、双方已具备的合作基础
八、申请医院承诺:
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院将履行项目申请单位职责,严格遵守《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等有关材料,接受合作项目检查。
若填报失实或违反规定,本院将承担全部责任。
执行此合作项目期间,因无法预料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本院自负。
医院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北京市属医院合作协议书模板
一、托管协议书模板
(合作对象)与(市属医院)
关于托管XX医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合作对象,被托管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
乙方:
(市属医院)
【托管目的】为,根据,经双方认真、友好协商后达成共识,(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实施托管具体托管对象项目,达成托管协议如下:
一、托管目标
1.。
2.。
3.。
以下条款供参考:
1.托管期间,逐步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及医疗、教学和科研能力,建成若干重点学科,为医院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服务群体主要定位周边居民。
2.托管期间,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被托管医院学科发展,提升临床服务能力和医院管理水平。
二、合作原则
托管后坚持以下原则:
1.财产归属关系不变;原财政拨款渠道、财政编码和日常经费投入不变。
2.人员编制管理方式不变。
3.两院公益性和承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不变。
4.两院各自相关的各种纠纷、债权、债务的处理渠道不变。
5.两院接受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不变。
6.两院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隶属关系和组织构架不变。
7.其他。
如:
统一进行药品和高值耗材的招标采购,采购资金按实际分配使用情况分别支付;统一进行后勤社会化方面的全方位合作等。
三、管理模式
(一)统一管理
托管后,双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乙方与被托管医院实施一体化管理,被托管医院增加名称“乙方XX医院”,合作期满后终止使用该名称。
乙方法定代表人兼被托管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套行政班子。
总院长负责制,乙方院长为总院长。
“乙方XX医院”设执行院长。
甲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与乙方共同组建“乙方XX医院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共人,设理事长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人。
理事长由甲方担任,副理事长由乙方担任。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
制定理事会章程,“乙方XX医院理事会根据该章程,审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大额资金使用、高值固定资产处置、运营情况监督等重大事宜。
“乙方XX医院”设执行院长1名,执行院长由乙方委派,经理事会通过确认,按组织程序聘任。
执行院长按照理事会确定的发展目标,对乙方XX医院实施全面管理,享有对其他副院长的提名权。
(二)管办分开
两院合作后,坚持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合作期内实现被托管医院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即所有权归(资产所有权方),管理权归乙方。
通过开展实质性的整合,全面提升被托管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资源共享
1.两院共享乙方的【依据合作,罗列内容】,参考:
历史品牌、医疗品牌、教学品牌、科研品牌、文化品牌、管理品牌;共用优质医疗资源;共用教学、科研平台;进行人才培养;共建重点(专)学科;共用院内制剂(原产权性质不变);共同进行药品和高值耗材的招标采购;共同申报高级别的课题等。
在未经市医管局允许的条件下,禁止乙方、乙方XX医院品牌的延伸使用。
2.托管后,实现专家在两个院区出诊,乙方的医疗、教学、科研、专家等优质资源,向被托管医院逐步转移。
(四)财务独立运营
(一)本协议签订之时,须经乙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经营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此后每年对被托管医院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二)双方资金往来按财务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
托管后,两院在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实现统一调配,在两个院区轮转,绩效考核待遇按具体描述执行。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可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信息化、双向转诊、学科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
(一)甲方【根据合作,具体描述】
1.。
2.。
3.。
以下条款供参考:
1.托管期内,应由甲方所投入的建设资金、运营资金、医疗设备设施购置的资金等应及时投入,保障基本的医院经营条件;
2.及时办理托管医院新名称的审批,相关证件、文件、印章等事宜;
3.在征得乙方的前提下,加挂“乙方医院XX医院”(如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的牌子,但不得在甲方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中使用乙方医院名称,不得使用乙方医院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账户等。
(建议只加挂牌匾,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
4.(本条适用甲方为政府部门)甲方承诺,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保证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并协助被托管医院办理相关事宜;
5.按照人员编制要求,逐步增加被托管医院的人员编制;
6.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保证医院发展的财政投入,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
7.托管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对被托管医疗机构的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效果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8.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乙方【根据合作,具体描述】
1.。
2.。
3.。
以下条款供参考:
1.通过实施全面管理和深度合作,提升被托管医院的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为属地及周边居民百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帮助和扶持被托管医院各项医疗业务的开展,快速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3.参与并支持被托管医院基本建设项目,从专业特点及专科发展需要层面提出建设意见;
4.为被托管医院搭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平台,选派专家到被托管医院开展医院日常管理、门诊出诊、病房教学查房、科研项目指导等工作任务,承担被托管医院选送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进修和培训任务,承担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指导工作;
5.推进被托管医院的等重点学科建设,促进被托管医院的医、教、研等综合水平提升;
6.选派专家到被托管医院开展医疗技术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医疗安全;(注: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7.为甲方提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任务提供帮助;
8.应由乙方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经营管理权移交
(一)甲乙双方应对被托管医院经营管理权所涉的资产、设施、印章、财务账册、各类文件等进行移交。
移交时,应由甲乙双方授权委托的人员清点并签署交接文件。
(二)移交时,被托管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三)被托管医院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及经营权实际移交前存在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乙方经营管理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处理并承担。
六、托管费用
被托管医院按照规定每年从总收入(含药品收入)中提取%的托管费(也可以按照“定额基数+年度绩效考核”方式),在每年月日前,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划入乙方账户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务规定使用。
“总收入”是指被托管医院及其下属和分支机构在某一结算期内的收入之和。
七、纠纷处理
在委托管理期间,如被托管医院出现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均应在被托管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或连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期限及终止
1.托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协议。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逆的因素需要终止协议,双方积极协商解决。
3.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或被托管医疗机构当地政策调整,相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或终止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4.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事宜。
?
九、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终止。
协议双方应妥善处理本协议终止后事项。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
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
十、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二、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
(市属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与(单位)
合作举办“XX”项目的框架协议
特许方:
市属医院
被特许方:
(合作对象)
【合作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根据,市属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拟以特许经营方式与(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