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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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证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证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证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证明书

  招募说明书封面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着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

    二、“招募说明书”字样,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着字样;

    三、基金类型

    例如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每份发行价格、面值(每份面值应为人民币1元)、发行费用,募集资金;

    五、发行对象;

    六、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七、发行时间;

    八、销售机构;

    九、交易安排

    封闭式基金说明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开放式基金说明拟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场所;

    十、基金发起人;

    十一、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

    十三、签署日期。

               招募说明书目录

    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

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节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基金设立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当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一)基金发起人

    

(二)销售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五、发行安排

    本节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二)发行时间

    (三)发行对象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

    (六)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六、基金成立

    本节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投资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投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说明股票、债券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说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说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八、风险揭示

    本节说明风险因素包括下列各项: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其他风险

    九、基金资产

    本节说明基金资产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的帐户

    说明基金资产应开设基金专用帐户。

    (三)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本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本节列明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税收

    本节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节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下列事项: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基本比例;

    2.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分配时间;

    3.分配政策。

    (三)收益分配方案

    说明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说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

例如: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交易安排

    本节说明基金单位的交易事项。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如为开放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的下列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开始日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及申请的确认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五)申购和赎回价格及费用的计算与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七)赎回后的变更登记

    (八)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2.因不可抗力,赎回款项需延期支付的情形;

    3.有关规定确定的赎回款项需延期支付的其他情形。

    (九)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节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1.报刊公告:

报刊名称;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固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2.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开放式基金每周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三)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应在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

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

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四)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说明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本节说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节列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下列有关事项,例如:

    1.召开事由;

    2.召集方式;

    3.通知;

    4.出席方式;

    5.议事内容与程序;

    6.表决;

    7.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本节说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设立日期、营业期限、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主要业务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

    4.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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