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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法

第八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

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

资格证券。

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

实践中,银行存折、车船票、行李票等即是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特征: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

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

 

(一)股票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1、股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股票上一般须记载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此外,股票必须由发行公司和董事长签名并由发行公司盖章。

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此外,股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具有一定的收益性,但其价格的波动性较大。

(3)不可偿还性。

:

购买以后,不能退股,只能卖出。

(4)稳定性。

对于公司来说,股票是稳定的。

公司存在,股票就存在,股东可以改变,股份总额不变。

 (5)收益性。

红利与买卖差价。

 (6)流通性。

可在交易所买卖。

 (7)风险性。

收益可能实现不了。

2、股票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对股票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优先股:

先于普通股领取股息,股息固定,不受公司业绩影响,公司破产时先于普通股获得剩余财产,优先股不参加公司管理,没有表决权,不参加红利分配。

(2)按照股票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这是我国股票的特殊分类。

(3)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

 (4)以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二)债券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1、特征:

 

(1)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股票则是股权凭证;

 

(2)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股票一般没有期限。

 (3)流通性。

(4)收益性。

2、分类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一般企业债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债券仅指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主要依照《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基金券

 投资基金券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按照所持基金单位数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所谓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投资基金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流通。

根据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投资基金券可分为:

公司型基金券和契约型基金券;开放式基金券和封闭式基金券等。

(四)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授与持有人在限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认股权证是购买股票的权利凭证,它本身不是股份证明书,凭证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

凭证持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认购股票。

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期权。

同一般的期权相比认股权证的期限特长。

一般为1到2年,有的甚至是永久性的。

此外,一般的期权可由多种机构发行,而认股权证必须由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

三、证券法 

(一)概念

证券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规范,前者如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后者如民法、商法中有关证券的规定,狭义的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多指狭义的证券法。

 

(二)调整对象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

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证券发行关系。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发行关系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主管机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人等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

证券交易关系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发生的交易关系。

证券交易关系以证券买卖关系为主要形式,还包括证券质押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及其它以证券为标的的交易关系。

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是证券交易行为,故而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是指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和证券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是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因而各国证券法律均对证券监管问题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定,确立了各自适合本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我国实行以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为辅的证券管理体制。

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的内容,实际包括两个方面:

 

(1)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 

(2)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管理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

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和禁止欺诈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6条之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5、政府统一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

(四)证券法之作用

1、保护证券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调节社会资金供求关系。

 3、推动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4、加强对外筹资能力,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须经证监会核准

2、保荐人制度

二、首发管理

1、符合《公司法》第77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2、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P245-248

3、首发的程序p248-249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制作申请文件→保荐人保荐、申报→证监会受理→初审(征求注册地省级政府是否同意发行股票、征求国家发改委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出具核准文件→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则文件失效)

4、证券的承销p249

(1)证券公司代销、包销

(2)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

(3)票面金额总值超过5000万的,须组成承销团承销。

(4)代销、包销期限最长90日。

(5)代销期满,发行量未达70%的,发行失败。

三、增发管理

1、增发一般条件p250-251

2、配股的条件P251

3、非公开发行条件p252

特定对象,不超过10人。

四、发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依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发行原则p253

(三)发行条件p254

(四)发行程序

五、证券投资基金

(一)特点P259

(二)种类

(三)基金管理人

经证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

(四)募集

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六个月内进行审查→核准→六个月内开始募集(发售基金份额)→期满,发售份额达最低额的,10日内验资→10日内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公告

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交易的一般规则

1、标的合法(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禁止转让)

2、主体合法(非内幕人员,非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

3、在合法场所交易

4、以合法方式交易

二、证券上市p262-266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p266-268

(一)内幕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披露内容P280

二、披露管理

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交所,供公众查阅。

三、公司的披露职责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p284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节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p29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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