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各项制度.docx
《党务公开各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务公开各项制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党务公开各项制度
目录
XX市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实施细则………………………1-5
XX市党务公开工作分工制度……………………………………6
党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7-9
党务公开备案制度………………………………………………10
党务公开反馈制度………………………………………………11
党务公开监督制度………………………………………………12
党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13-14
党务公开审议制度……………………………………………15-16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17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8-19
XX市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我市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全市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取消其参加年度目标考核的资格。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党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共分3个方面、32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15分)
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把党务公开制度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推行党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党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工作方案和公开内容目录。
牵头并负责落实党务公开工作。
党务公开审议小组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内容目录进行审议、监督。
1.未设立并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没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自查报告的(扣2分)
2.没有党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的(扣2分)
3.没有落实所属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没有相应资料记录的(扣6分)
4.长期、定期、逐段和随时公开内容没有归档的(扣1分)
5.没有建立党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的(扣2分)
6.没有按时向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的(扣2分)
二、公开内容(75)
(一)长期公开的内容(20分)
7.没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扣3分)
8.没有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目标的(扣4分)
9.没有党组织上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的(扣2分)
10.没有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扣3分)
11.没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工作、扶贫帮困等的(扣4分)
12.没有制定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党务公开制度的扣(4分)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21分)
13.没有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履职和分管重点工作的(扣4分)
14.没有制定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没有制定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4分)
15.没有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的(扣2分)
16.没有发展党员的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的(扣2分)
17.没有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包括民主评议、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的(扣6分)
18.没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扣3分)
(三)逐段公开的内容(12分)
19.没有重要决策及执行、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的(扣6分)
20.没有制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动态工作流程的(扣3分)
22.没有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扣3分)
(四)随时公开的内容(22分)
23.没有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扣3分)
24.单位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没有上会的(扣4分)
25.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没有解决的(扣3分)
26.有重大灾害救助情况但未积极救助的(扣2分)
27.党员群众反映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热点、难点问题未进行处理的(扣3分)
28.有党员干部婚丧喜事违规违纪未处理的(扣3分)
29.未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的(扣4分)
三、公开效果(10分)
30.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投诉(3分)
31.本单位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没有被给予党政纪处分的(2分)
32.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投诉一起扣1分,扣完5分为止)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
考核于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也可采取不定时抽查方式。
第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市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二)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到80分为良好;79分到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党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党政一把手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对拒不实行党务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党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XX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务公开工作分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牵头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负责收集处理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六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和落实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监督工作,并填写《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记录薄》和《党务公开监督机构工作记录薄》。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
向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党员职能的一项党员监督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党员管理权限要求公开透明,党组织和党员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XX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公开的内容按照《XX市委党务公开基本目录》和《XX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中有关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长期、定期、逐段和随时公开。
设立党务公开栏,公开有关内容;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或通过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内容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期限
1.对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党务公开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为保证党务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特制定本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是:
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性公开内容;逐段性公开内容;随时性公开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内容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存档)。
三、备案上报时间:
1.长期性公开内容:
1年并上报。
2.定期性公开内容:
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3.逐段性公开内容:
每月第一周并上报。
4.随时性公开内容:
每半个月更新一次并上报。
四、备案材料一律用A4纸,铅印防宋3号字。
五、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六、备案材料同时装入本单位党务公开档案备查,并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制度。
一、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委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二、征集意见和反馈的形式、方法
1.设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2. 通过会议、文件、市政府网站、市委(各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栏设立的“回音壁”、“落实与反馈”等栏目向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三、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经常性地收集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分管领导带队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党组织中的优势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要履行对党务公开工作监督、监管的责任,加强对责任单位的公开监督管理。
三、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即由本单位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实施监督党务公开工作,对是否按照党务公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外部监督,即由各单位党组织聘请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四、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约束机制。
上级对所辖的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党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
对党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内容、举报信的呈送等日常工作。
六、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电话:
63330213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
将党务公开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接受评议的内容
1.正确对待和处理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情况。
2.党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3.党员干部的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4.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时在岗、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5.由党员干部和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评议的方式方法
聘请民主评议代表、监督员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单位党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并自觉接受市党务公开监督机构的监督。
四、对群众评议工作的要求
1. 实施党员干部和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的组织、监督工作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
3.各有关单位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4.整改情况一定要公开,整改措施一定要落实到位,做到让群众满意。
5.要求相关整改责任单位要切实行动、落实责任,将整改情况用简报或是汇报的形式公开整改情况,并上报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6.严禁任何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7. 限时反馈评议意见和建议。
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8.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务公开审议制度
为确保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二、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4.审议对外公开的重点内容:
执行上级政策部署情况;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审议对内公开的重点事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免、晋级、竞聘上岗、职称评聘、评优奖惩有关情况;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本单位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的程序:
1.按要求各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的党务公开内容或经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内容,由该内容所涉及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成书面材料,经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初审认可并呈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议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需修改、补充或说明材料的,仍由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照办。
2.凡经审议领导小组审定无重大变动的公开事项,每期党务公开时一般不再重审;新增加的公开事项须经审议领导小组审议;经审定的公开内容,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注明公开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中央、市委、镇委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公文、会议资料以及反映党务公开工作的各类文档、音像、图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具体分为两大类:
1、文件档案:
包括中央、市委、镇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公文、会议资料、来函,党务公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信函等。
2、相关资料档案:
包括在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摄像、录音、专题片、工作图片等相关资料。
(二)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2、归档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4、归档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
5、所有归档资料应在信息中心数据库中存有电子版。
(三)归档材料的管理:
1、归档材料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实行专人负责,分类管理;
2、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3、党务公开档案保管时限暂定为3年。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单位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干部。
三、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党务公开;
2.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党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党员干部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党务公开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党务公开工作;
2.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3.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4.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单位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党员干部和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