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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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章程样本
***********会计事务所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事务所责任公司(如下简称“***********会计事务所所”)组织和行为,保障***********会计事务所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其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会计事务所所股东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会计事务所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章程商定。
第四条***********会计事务所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
***********会计事务所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第五条***********会计事务所所住所:
。
邮编:
第六条***********会计事务所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会计事务所所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审批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会计事务所所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计事务所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会计事务所所承担责任,***********会计事务所因此其所有资产对***********会计事务所所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会计事务所所经批准设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队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目的和经营范畴
第十一条***********会计事务所所宗旨:
***********会计事务所因此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二条***********会计事务所所经营目的:
将***********会计事务所所发展为具备较强执业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三条***********会计事务所所经营范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
涉及但不限于审计公司财务报表;验证公司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
涉及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公司收购/合并、出售、联营,公司清算,资产抵押及其她担保,公司租赁等情形中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关于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其她情形。
(三)税务服务:
涉及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征询和谋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代理。
(七)会计征询、会计服务业务:
涉及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征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她会计征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其她业务。
第三章股东出资
第十四条***********会计事务所所各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第十五条各股东出资应在本章程订立一种月内或新股东加入后一种月内缴足。
单个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达到百分之六十一以上。
***********会计事务所所收到股东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会计事务所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在***********会计事务所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八条***********会计事务所所依照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长注册资本,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九十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及其股权转让与加入、退出
第十九条***********会计事务所所股东应同步具备如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承认其她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所在会计师***********会计事务所所专职执业;
(三)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来持续五年以上在***********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会计事务所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
(四)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成为股东前一年内没有由于采用欺骗等不合法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会计事务所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除会计师***********会计事务所所决定;
(五)年龄在70周岁以内;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会计事务所所中所有或某些股权时,应当告知其她股东。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在***********会计事务所所中所有或某些股权时,应提前一种月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股东会批准。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二十二条吸取新股东须经股东会批准。
入股必要订立书面入股合同,入股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股东以外人依法受让股权,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会计事务所所新股东。
第二十三条新股东应同步具备如下条件:
上述第一十九条商定原股东应当具备条件,或者依照业务发展已获得国家承认与***********会计事务所所有关业务资格其她职龄内人员。
第二十四条新股东加入,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原***********会计事务所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以为必要,可以对***********会计事务所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股东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第二十五条新股东依照入股合同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章程商定***********会计事务所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退股合同订立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全体股东批准退股;
(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会计事务所所特定事由;
(三)其她股东严重违背章程商定义务;
(四)同其她股东在***********会计事务所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派上存在严重分歧。
因上述因素提出退股,必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股东会。
股东违背规定擅自退股,应当补偿因而给***********会计事务所所及其她股东导致损失。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作为***********会计事务所所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解决,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合同拟定:
(一)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布死亡、宣布失踪;
(二)股东被依法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股东所有股权依法转让;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会计事务所所股东权益所有份额;
(五)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股东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书面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
(一)未依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会计事务所所导致损失;
(三)违背本章程及***********会计事务所所规章制度,给***********会计事务所所或其她股东导致严重后果;
(四)违背行业执业规范关于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
(五)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诲;
(六)其她严重损害***********会计事务所所及其她股东合法权益情形。
(七)对经营管理工作导致混乱,经教诲、协助不改正错误。
对股东除名决策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
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解决,除名生效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合同拟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转让其股权或作为退股解决,退股合同订立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合同拟定:
(一)因健康等因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
(二)不能胜任股东应承担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三)对工作导致严重损害,经教诲、批评、协助不予纠正。
(四)合同期限内离开***********会计事务所所另谋职业。
股东具备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会计事务所所提交申请。
如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交申请,股东会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策,规定该股东转让股权或退股。
第三十条在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依照本章程第一十九条、第二十条商定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符合本章程商定股东条件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在股东退股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会计事务所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股东会按照关于规定形成决策解决)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股人所有。
但对被除名股东应扣除其给***********会计事务所所及其她股东导致损失某些。
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股东,无权获得任何价款。
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布死亡、宣布失踪,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
价款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似。
第三十二条退股时未了结***********会计事务所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派权益。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股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三条***********会计事务所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依关于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订立有关文献。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迟延办理(在***********会计事务所所提出规定三个月以上非因合法理由未办理),在***********会计事务所所股东会按上述转让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自此之时授权***********会计事务所所当期执行董事具备代表原股东订立有关文献权利,涉及执行董事丧失股东资格,监事获得相应授权。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是***********会计事务所所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会计事务所所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年度工作筹划、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计事务所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派方案;
(七)决定***********会计事务所所章程修改,审议批准章程修改草案;
(八)决定与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审议批准股东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普通于每年3月底此前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暂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告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有一半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因素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她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合法理由既不参加又不办理委托,视为批准本次股东会各项决策。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策必要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批准。
但对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七)、(八)、(九)、(十)、事项及其她对***********会计事务所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决策,必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批准。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
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必要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形成决策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献,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形成所有文献上签名。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四十一条***********会计事务所所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普通执行董事推选最大股东出任,执行董事出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此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鉴于***********会计事务所所规模较小,本所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会计事务所所执行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
(一)不是***********会计事务所所股东;
(二)是国家公务员;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公司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事务所所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事务所所和股东合法利益,不得运用在***********会计事务所所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会计事务所所财产;
(三)不得挪用***********会计事务所所资金或者将***********会计事务所所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会计事务所所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以***********会计事务所所资产为***********会计事务所所股东或者她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会计事务所所同类业务或者从事其她损害***********会计事务所所利益活动;
(六)除非经***********会计事务所所章程商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同***********会计事务所所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七)除非经***********会计事务所所章程商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泄露本***********会计事务所所秘密;
(八)不得在其她单位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会计事务所所得经营筹划和人力资源筹划;
(四)制定***********会计事务所所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会计事务所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订***********会计事务所所利润分派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拟订***********会计事务所所章程修改草案;
(八)拟订***********会计事务所所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拟订***********会计事务所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订股东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股权转让方案;
第三节主任会计师
第四十六条***********会计事务所所设主任会计师一人,主任会计师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四十七条主任会计师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计事务所所全面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二)拟订***********会计事务所所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立方案;
(三)拟订和组织实行年度业务发展筹划,对***********会计事务所所内部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行***********会计事务所所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请或者辞退管理人员、职工,并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
(六)***********会计事务所所章程授予其她职权。
第四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会计事务所所设监事一名。
由股东会会议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事务所所章程关于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义务。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事务所所财务,审查内审报告;
(二)对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执行***********会计事务所所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会计事务所所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会计事务所所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在执行董事不能、怠于或回绝代表***********会计事务所所提起诉讼时,代表***********会计事务所所提起诉讼;
(六)***********会计事务所所章程商定其她职权。
第五十二条监事发现***********会计事务所所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其她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会计事务所所承担。
第五十三条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应当如实地向监事提供关于状况和资料。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会计事务所所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股东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会计事务所所出资人为***********会计事务所所股东,享有本章程商定权利,承担本章程商定义务。
第五十五条***********会计事务所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计事务所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刊登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三)查阅***********会计事务所所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理解***********会计事务所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她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会计事务所所主任会计师、执行董事、监事工作;
(六)监督***********会计事务所所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会计事务所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供分派利润享有分派权;
(九)***********会计事务所所增长资本时,按原有出资比例认缴也可按股东协商一致比例认缴;
(十)***********会计事务所所终结时,对清算后剩余财产享有分派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其她权利。
第五十六条***********会计事务所所股东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章程;
(二)严格按照本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对***********会计事务所所或其她股东利益有直接影响状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她股东;
(四)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批准,不得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会计事务所所权益。
(六)遵守本章程及***********会计事务所所各项规章制度、股东会决策;
(七)不得在其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她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不得自营、与她人合伙经营或为她人经营与***********会计事务所所相竞争或与***********会计事务所所有其她利益冲突业务,不得从事其她损害***********会计事务所所合法权益活动;
(八)非经股东会批准,不得为自己或她人与***********会计事务所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她交易活动,不得以***********会计事务所所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九)保守***********会计事务所所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其她义务。
第五十七条***********会计事务所所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会计事务所所规定程序、方式进行。
股东在行使第五十五条第(三)、(六)项下权利时,应当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
当有证据表白股东将不合法使用***********会计事务所所有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会计事务所所合法权益时,执行董事有权予以回绝,但需要书面阐明理由,否则必要批准。
第五十八条股东在其权利范畴内及股东商定范畴内职务行为,由***********会计事务所所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股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章程商定、***********会计事务所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会计事务所所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六十条 如因股东中一方违背诚信导致本章程无效或被撤除,***********会计事务所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章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浮现多方违约,依照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对***********会计事务所所和其她股东导致损失,应当补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出资人如未按本合同商定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某些出资额万分之三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派。
第六十二条股东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关于规定及***********会计事务所所规定办理。
第七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会计事务所所对外承办业务,一律以***********会计事务所所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六十四条***********会计事务所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她员工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她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保持优良工作质量;
(七)遵守***********会计事务所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会计事务所所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会计事务所所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会计事务所所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和***********会计事务所所详细状况拟定。
第六十七条***********会计事务所所研究决定关于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当事先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