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docx
《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9/ea00d06f-3584-47ac-b57f-06f37140b0cb/ea00d06f-3584-47ac-b57f-06f37140b0cb1.gif)
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30%。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0%,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80%。
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最低可以调整到10%,最高不超过25%。
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3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被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除外)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9)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2)、(3)、(4)、(16)、(17)、(18)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十五、禁止行为”(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