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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教案

第一章婚姻法概述

教学重点: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

婚姻家庭的属性。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关于婚姻的概念,引导学生讨论以下问题:

1、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婚姻的当事人是否必须为异性?

同性恋者能否结婚?

3、婚姻的当事人是否必须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4、婚姻的成立是否必须具有“合法性”?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老师介绍有关婚姻概念的学术争议、有关同性恋者申请结婚的案例,然后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同性恋者有无结婚权,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从不同角度婚姻法可作哪些划分?

2.婚姻家庭法的对象与特征是什么?

3.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节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名称和形式

①名称:

世界有四种。

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

原因:

因调整内容、范围不同;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②形式:

以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婚姻法;以其规范的编制方法与命令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广义: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多数国家均如此。

狭义: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事项。

英美国家。

形式:

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如中国婚姻法。

实质:

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刑法、诉讼法等。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规范的形式有三种:

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②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普通法和宪法、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④婚姻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广义:

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

狭义:

仅调整财产关系,适应近现代社会,是世界上目前几乎所有国家所采用的。

形式:

以继承法为主,规范较集中的法。

实质:

在其他各种法律中所涉及继承的规定。

概念:

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是与亲属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法。

①是财产法而非身份法;②继承发生的原因是亲属关系的身份。

2、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是强行法。

第二节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基本特征:

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②婚姻的实际内容是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③公开的一夫一妻;④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⑤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立法的特点:

①法律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唯一手段,而是礼法并重,以礼辅法。

②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不全面的。

③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④多为封建王朝制定的统一的国家立法,而非地方立法。

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立法概况

2、国民党的《民法亲属编》

1930年颁布,共7章171条。

特点:

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大量袭用了德、日等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三、建国前根据地的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立法。

特点:

①基本原则与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一致。

有些结婚离婚的规定更具体。

②各地区的条例均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四、建国后的立法

1、1950年的婚姻法

共8章27条。

基本精神: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的婚姻法

共5章37条。

主要修改:

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等方面的修改,增加了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改进了离婚制度,增加了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3、2001年的婚姻法

共6章51条。

主要修改和增加:

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夫妻财产问题、离婚条件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关系

即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或终止。

2、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财产关系

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其发生和终止为前提和条件。

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三、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一)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物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制约和影响,立法应考虑。

(二)社会属性

1、是一种社会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对婚姻家庭有决定性作用。

不能夸大自然性的作用。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历史类型

1、群婚制。

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

特点:

①配偶范围比群婚小;②成对配偶的同居比一夫一妻不够稳定;③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3、一夫一妻制

即个体婚。

从对偶婚演变而来。

产生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父系男子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出现父系社会,实行妇从夫居,要求子女承袭父亲财产;此外,只有个体婚才能保证后代血统。

第二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

教学难点

重婚的认定与处理,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引用和现实案例的介绍,引导学生讨论,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介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为多的现状,引导学生从社会性别角度进行原因分析。

从婚约制度的发展,启发学生思考对身份行为的预约为什么法律采取这样的态度。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老师介绍有关重婚的案例以及婚姻自由的学术观点的争议,然后提问引导学生思考有关重婚和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放映虐待案例片,使学生对虐待和遗弃行为及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思考题或作业

1、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那些?

2、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4、简述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婚姻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一夫一妻;

2、男女地位平等;

3、私法自治;

4、契约自由。

第二节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具体规定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1、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包括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1、禁止重婚。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后果:

后婚不具有法律效力;构成重婚。

2、反对通奸和姘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在婚姻方面平等

2、在家庭方面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制度

教学重点

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的计算方法。

教学难点

亲等的计算方法。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补充古代亲属制度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对亲属关系效力的兴趣,如亲亲相隐等。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罗马法及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采用黑板作图演示的方式。

师生互动设计

要求学生当堂计算亲属的亲等,并点评结果。

思考题或作业

1.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两种亲等的计算方法之异同。

2.按照我国的“代”计算,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哪些人?

3.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

指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属:

指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亲属的性质和特征

生物学上的亲属:

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法律学上的亲属:

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包括生物学亲属及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的亲属。

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组织形式的变迁

1、最初是原始人借助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形成的群体,亲属无法分类。

2、出现氏族后分别形成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亲属。

3、进入阶级社会后,家族是通过父系建立的亲属组织形式。

4、现代社会家庭是唯一实体性的亲属团体。

5、某些国家早期亲属立法中有“亲属会议制度”。

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种类

古代:

宗亲和外亲;唐至明清:

宗亲、外亲和妻亲;清末以来:

宗亲、夫亲、外亲和妻亲。

(一)我国古代的分类

(二)现代亲属的分法

1、血亲: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姻亲:

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和配偶三种。

3、配偶:

有些国家认为不是亲属,我国认为是。

二、亲属的范围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第三节亲系、亲属

一、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缘联系。

狭义的指血亲的系统;广义的指姻亲间的系统。

(一)按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

直系亲和旁系亲

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二)按亲属血缘来源不同分:

父系亲和母系亲

(三)按亲属关系性别不同分:

男系亲和女系亲

(四)按亲属间辈分不同分:

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

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我国古代采取丧服制,外国有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以世代计算。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法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

1、自然血亲的发生;2、拟制血亲的发生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二人间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身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

(二)民法上的效力

(三)刑法上的效力

(四)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国籍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的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

1、离婚;2、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拟制血亲的终止

死亡;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解除

离婚;死亡

第一编案例讨论课

讲教师指导学生讨论分析婚姻法基本原则及亲属关系的典型案例。

组织学生分成小组讨论,并要求小组长代表发言。

课堂讨论: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例

2、重婚案例

3、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

4、自然血亲案例

5、拟制血亲案例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四章结婚制度

教学重点

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教学难点

结婚的登记程序违法,结婚行为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引导学生思考《婚姻登记条例》为何要简化结婚登记手续。

引导学生分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与立法价值取向;介绍我国非婚同居增多的现状,以及外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动向。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

师生互动设计

结合一个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案件帮助学生理解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老师介绍非婚同居关系的基本理论,我国非婚同居增多的现状,以及外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动向,然后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性质,我国现行立法如何理解和执行。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要件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3、依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同居关系?

4、如在我国依法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契约说

结婚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

1、婚姻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2、结婚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婚姻;3、因结婚可使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4、因婚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5、缔结的目的性不同;6、一方可要求解除婚姻,无违约责任;7、调整婚姻关系多强制性规范。

(二)制度说

(三)状态说

(四)合一行为说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2、互易婚;3、劳役婚

(三)聘娶婚

我国古代有“六礼”之说: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方国家有订婚的规定,罗马法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等规定。

(四)共诺婚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性质和类型

(一)婚约的性质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性质:

契约说认为是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是违约责任;非契约说认为是一种事实,按法律规定发生效力,违反婚约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婚约的类型

1、早期型

特征:

①是结婚的必经程序;②订婚权不属当事人;③许多国家中婚约有法律效力。

2、晚期型

特征:

①双方须基于合意自行订立;②当事人须达法定婚约年龄,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③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法。

解除:

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或基于法定理由而解除。

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问题

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无配偶的男女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

(一)关于一般群众的婚约

订婚不是必经程序,法律不承认也不禁止,婚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解除无须法律途径。

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处理。

(二)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

1977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应予保护”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即非意思表示虚假;非意思表示不自由;非意思表示错误。

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二)须达法定婚龄

1、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2、正确认识法定婚龄

3、必须有效制止早婚现象

(三)符合一夫一妻

各国同时以重婚构成犯罪、无效婚、可撤销婚、离婚原因的规定保证一夫一妻。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1、原因:

2、我国规定:

①直系血亲无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均不得结婚;②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拟制血亲一般不禁止;③姻亲则法律未规定,但伦理上对公媳、岳母与女婿不得结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主要有:

1、精神障碍;2、重大不治之症且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病;3、有些国家规定有不能人道。

婚姻法以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方式规定,同时在《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主要有: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第四节结婚程序

一、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制。

二、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一)意义

包括: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二)特点

1、确立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法律地位

2、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批评作用

3、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的档案制度

4、规定其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和证书的格式。

5、规定了结婚登记法律文书统一的格式。

三、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效力

1、机关: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程序:

分申请、审查、登记三环节。

3、效力:

广义:

不仅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狭义:

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限。

第五节无效婚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无效婚姻一般为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成立时有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撤销的婚姻。

根本区别:

无效婚自始无效,有法律溯及力;可撤销婚为可能无效,撤销后无效,无溯及力。

无效婚的违法性大于可撤销婚姻。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

(一)增设婚姻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二)规定

1、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对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婚姻法没有规定。

婚姻法第11条:

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五章离婚制度

教学重点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教学难点

行政登记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介绍我国和外国的离婚制度史。

介绍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婚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学术争议。

本单元的教学手段

拟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教学课件

师生互动设计

观看FLASH短片,指出其中不符合离婚登记的地方。

介绍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的基本理论,然后介绍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婚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学术争议,引导学生联系现实离婚问题进行分析,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归纳总结。

思考题或作业

1、简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简述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两项特殊保护规定。

4、简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简述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区别。

第一节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因配偶死亡

1、配偶的自然死亡

2、配偶被宣告死亡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一种解除婚姻的行为,应对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别居等加以区别。

1、离婚的法律特征

①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③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体现双方的意愿。

2、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①从性质上说,离婚解除的是合法的婚姻,婚姻无效则是婚姻具有违法性;

②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

③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于结婚时;

④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则不受此限。

3、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①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撤销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

②在程序上,离婚由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限制,撤销可由第三人或司法机关提出且附有时效;

③离婚既可依法院判决也可协议离婚,而撤销则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是配偶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后果。

分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①别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②别居通常可因双方声明或同居行为而随时结束,离婚后则不可。

离婚与别居的联系

①别居和离婚可互相转换;

②许多国家把一定时的别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5、离婚的分类

①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②诉讼离婚与非诉离婚

③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的离婚制度

1、汉谟拉比法典

2、伊斯兰教国家

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①出妻;②义绝;③和离;④呈诉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三)近现代的离婚制度

1、有责主义离婚

指夫妻一方可以对方有违反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理由:

遗弃、虐待、通奸、重婚、谋害配偶、吸毒、被判重刑。

抗辩理由:

宥恕、纵容、共谋、反控、过时效等。

2、无责主义离婚

指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

3、破裂主义离婚

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均可要求离婚。

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

一、概述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

各国对协议离婚的条件可分为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二、办理厉害内登记的机关和条件

1、机关:

同结婚登记机关

2、条件:

①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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