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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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

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提高学生、教师的学术水平,也是营造良好学习气氛的措施之一。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学术交流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气氛,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的方案编制;

(二)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

(三)学术组织的管理与人员的登记;

(四)学术论文与著作的奖励。

第三条学院是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统计与上报;

(三)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术组织的管理

第四条拟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章程和学校在组织机构中的人选,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同意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秘书长,每年年初需将该学术组织的年度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抄报科技处。

第六条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提名,报科技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凡新参加学术组织的会员和在学术组织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到科技处登记。

第八条学院需以团体名义参加有关学术组织,需提出申请,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学校学术经费每年给予适当支持。

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

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学术经费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

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

会费的支出必须凭学术组织的付款通知单,填写“学术组织会员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四章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十条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具体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主办或承办会议的意义及经费渠道,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科技处协助承办单位做好会议工作。

国际会议由科技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具体业务由有关学院承办,科技处协办。

第十一条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校给予全额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协办的学术会议,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出席会议的书面通知办理手续,有科研经费的教师的参会费用(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由工程组承当,没有科研经费的教师的参会费用由学校学术经费支出。

参会人员填写“学术会议经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经费仅资助参加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人员名额由科技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参会教师返校后必须做一场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学术经费资助的参会教师需经分管科研副院长批准,由科技处审批,费用超过2000元的须由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学术经费资助的会议资料由学校图书馆收藏,并由其签发资料归档表。

参会教师凭在校内所作学术报告的“学术报告情况表”和报告内容文本以及资料归档表到科技处办理报销审批。

第五章学术报告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院的学术报告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学术报告的方案完成情况,作为学院年终科技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邀请来校做学术报告、讲学的校外专家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安排。

第十九条学院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的酬金由学校学术经费支出,由学院填报“学术报告费申请表”,由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具体支付标准由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学术报告的有关资料按照科技处的具体要求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六章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院实行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年度目标管理。

根据学校的学术论著年度方案目标,以学院的岗位为测算基数,参考学院近年学术论著产出情况,对学校的学术论著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于年初下达至学院。

学术论著方案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学院年终科技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要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和出版机构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在国内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如刊物、会议、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论文凭登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以及著作原件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论文和著作是对教职工进行职称评聘、岗位的依据。

没有登记的论文和著作,在职称评聘、岗位考核时不予确认,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科技处每年汇总当年学校教职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摘要,成册,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对发表的学术论文与著作,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科研工作奖励方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学校对外科技交流与宣传、成果推广和高校科协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要求和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科协组织并管理学校科协工作,组织校内外科学普及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学校科研成果信息发布、成果展示、宣传及推广等工作。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专项经费,用于学术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xx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气氛,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知名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的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

(二)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学校组织的或本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讲的学术报告或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术团体)应建立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汇总表。

第四条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

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10人以上且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

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

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根底;举办会议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二)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

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三)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四)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六条举办学术会议的审批

(一)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三)具体实施单位须在会前2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举办会议申请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内蒙古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资助我校主办或承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会。

学校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于每年3月份主持召开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集中研究决定是否资助与资助额度。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具体实施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筹措到的会议经费由实施单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学术会议的会后报告

各类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在15日内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会议总结;

(二)会议资料;

(三)会议经费决算表(受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技活动后,有在学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一)国家级、各类方案工程;

(二)重大横向工程;

(三)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四)获得校外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也鼓励我校教师到校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发布的《内蒙古大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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