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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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青西新管发〔201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择优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护政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组织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相关责任主体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凡属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投资达到以下规模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一)各类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其他使用非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执行,由区城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达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招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或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区交易中心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达不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从我区建立的相应备选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供应商和服务商。

其中,路灯、热力、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应急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

无相应备选库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区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上述委托事项的备案工作。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委托的,经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从相应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国有储备土地招拍挂、工程造价咨询、土地资产评估、投资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机构备选库及有关供应商备选库,原则上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方可进行招标。

手续不全确需招标的,招标人施工图纸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即可招标;招标人取得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控制价完善后,即可安排开标;土地、立项、规划等手续完善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区交易中心予以备案。

第九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方面的审查。

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单项建筑图纸设计范围内、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严禁违法肢解、规避招标。

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划分标段。

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分批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出合理理由,报区交易中心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2个工作日前,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基本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方案(附完整设计图纸)、招标公告(需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拟采取资格后审的);拟发出的清单、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能反映施工现场情况的照片或影像。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勘验现场,发现备案材料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重大项目需同时在国家及省级网站、媒体发布。

本区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体:

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黄岛区建筑管理信息网。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三种方式,资格审查办法统一执行国家、省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件。

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方式。

第十五条  一般通用房建、市政类项目不得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方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I类房屋建筑工程或预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其他类工程施工;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资格预审办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应一并发布。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介机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从本区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并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中介服务,不得超越资质资格承揽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二十条  区交易中心要积极推行网上电子招标,研究开发软件,实现投标人资质资格、人员信息、业绩等网上自动提取,确保合法、高效、科学实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3家的;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三)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

(四)划分标段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每一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

(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交通、水利及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等项目划分标段的,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两次招标均出现第二十一条

(一)、

(二)情形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项目进场招标情况报告,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原则上由招标人从已建立的相关备选库中抽取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无相应备选库的,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的评审标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定标办法。

施工招标主要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定法两种方式。

II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政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超过以上规模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需具有合理理由。

对于选取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国有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土地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投资审计等服务机构,一般采用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后,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依法追偿。

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区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需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透露、议论有关评标细节,各相关参与单位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言论,对有争议的环节提交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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