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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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权益,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股份的全体股东;并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承认本行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后,经法定程序成为本行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而获得的本行股权。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董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管理事务,运营管理部负责股权日常业务操作。

第二章股东责任

第五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行股东应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三章股东关联交易

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四章股权质押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行股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权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

(三)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超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股权质押限制比例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本行可以根据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本行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说明出质原因、出质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并经本行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认为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管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第五章 股权日常管理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日常管理主要指签发股金证、股权转让、股东名称变更、股金证挂失、股权继承和赠予、股东名册登记等。

第十六条 股权发生变动时,本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变动情况,移交有关材料至资金结算部门,资金结算部门必须实时处理,以便对股权的现实状况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

第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股东名称变更、股金证挂失、股权继承等情况发生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持股人提出申请,由资金结算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递交运营管理部,并会同转让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运营管理部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递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报董事会审批。

运营管理部根据董事会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发新的股金证,继承和全额转让或赠予的收回原股金证。

(三)运营管理部将新股金证递交董事会办公室复审,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由受让人与本行运营管理部办理股金证的签收手续。

(五)运营管理部办妥上述手续后,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交割确认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移送资金结算部门。

(六)资金结算部门凭运营管理部转交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交割确认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本行股权转让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

股东在本行办理股权转受让不涉及资金交易。

转受让资金交易方式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股权受让方由转让方确定,即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指定符合条件的股东作为股权的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股东转让股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

1、申请书

2、持股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受让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协议(四份)

5、股权转让交割确认书(四份)

6、股金证

(二)企业法人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人有权部门的决议

7、关联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入股情况的声明(受让方)

8、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转让协议(四份)

9、股权转让交割确认书(四份)

10、股金证

第二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权时,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在本行共同办理,须经以下程序:

(一)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如为企业法人还须加盖公章,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转让方姓名(名称)、住所、转让金额、入股时间、股金证号码、证件号码、转让的原因等。

(二)资金结算部门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股权变动审批表报运营管理部。

(三)运营管理部根据资金结算部门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董事会审批。

(五)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运营管理部通知资金结算部门。

(六)资金结算部门根据运营管理部通知,会同转让方、受让方到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七)运营管理部根据董事会审批意见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部分转让的,在原有的股金证上进行转让变更登记,全额转让的收回原有股金证。

(八)新股金证及审批表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复核后,由董事长签发新股金证并盖章。

(九)运营管理部与受让方办理签收手续。

(十)运营管理部将上述的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交割确认书、股权变动审批表转交一份至资金结算部门,资金清算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在同一股权类型中进行,如涉及不同股权类型,不得违背本行章程对股权结构的相关规定。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按规定报监管机构审批。

持股比例1%以上、5%以下的,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受让人不是本行股东,应视同新入股行为,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七章 股东名称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权持有人变更名称仅限于企业法人股东,须递交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

2、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通知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股金证

第二十七条 股权持有人名称变更时,履行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股金证挂失

第二十八条 持股人股金证被盗、灭失、损毁的,应及时办理挂失,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

1、挂失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地址、入股金额、股金证的编号、挂失的原因等。

挂失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股东单位介绍信。

(二)自然人

1、挂失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类同法人,申请书上必须由持股人本人签字。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资金结算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挂失人提供的资料同申请人一起到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挂失手续。

第三十条 股金证挂失时,履行程序按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股权继承、赠予

第三十一条 股权继承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有关合法继承的证明

3、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无身份证原件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股权赠予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赠予双方的共同证明

3、赠予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继承、赠予时,履行程序按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执行。

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遵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允原则披露本行股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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