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依法行医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目的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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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依法行医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目的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

第一部分依法行医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目的: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要点:

1、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点: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3、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5、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要点: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要点:

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高等医学院校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经医院试用一年、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工作满五年的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

3、医师经注册后,必须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在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8、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过错赔偿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3、在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施行救治。

4、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唯一情形—举证责任倒置: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医院应当配合患者查阅、复制客观病历的要求;

7、注意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义务。

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过度医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⒈传染病的分类情况:

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

对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⒉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⒊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⒋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

⒌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⒈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损害后果从重到轻分四级:

其中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⒉患方在诊疗活动的任何时候有权复印客观病历资料,或封存全套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予以配合。

⒊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参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⒋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患者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九、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

1、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员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2、邀请会诊需写清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5、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二部分医院文化

一、我院宗旨:

防治肿瘤攻克癌症患者第一服务健康

二、目标:

建设国家标志性肿瘤专科医院

三、功能与任务:

1.承担国家肿瘤防控任务

2.进行恶性肿瘤诊断、治疗研究

3.培养肿瘤防治高级专业人才

4.推进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与普及

四、重点目标:

1.“一个中心”,即“国家癌症中心”。

2.“两个队伍”,即“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和“具有社会效益的院士队伍”。

3.“三个品牌”,即“名院-名科-名医”。

4.“四个基地”,即“肿瘤防治基地”、“肿瘤研究基地”、“肿瘤教育基地”和“肿瘤外交基地”。

⒌“三重一大”是:

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卫生行风建设“六项纪律”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

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三部分患者安全

一、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⒉诊断为非本科疾病,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

转科前,由首诊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

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⒊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⒋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必须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

被邀请会诊科室由当月负责院内会诊的人员参加会诊。

⒌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⒍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进行病历记录。

⒎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的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缴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缴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⒏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

因医院床位、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主管医师(必要时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需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若主管医师认为患者不宜转院,而患者家属要求转院的,须书面告知转院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利后果,并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

转院途中,需有我院医务人员全程护送。

⒐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查房频次及时限

⒈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住院期间,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对危重患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即时查房,并有查房记录。

⒉主治医师对一般病情患者的查房每日至少1次,由住院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负责记录和落实诊疗计划。

对危重患者应随时查房,但至少不少于每日两次。

⒊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要全面负责,对一般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两次,危重患者应当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检查处理,必要时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检查患者,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书写整理病历,及时完成病程记录,汇总、归纳、整理、分析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出现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参加科室值班。

二、查房基本规范

⒈查房前,下级医师及参加查房的护理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化验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材等。

⒉查房应严格掌握医师级别,做到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⒊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三、查房内容要求

⒈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及时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审查对新入院疑难病症或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⒉主治医师查房要对所分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是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生、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⒊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新入院、诊断不清及手术后患者,同时有计划地巡视一般患者;审查各种检查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些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分级护理制度

医护人员根据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一)特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重症监护患者;

③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严重外伤的患者;

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①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定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定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讨论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2.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3.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专用“疑难病例讨论本”中,并将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历中。

4.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医务处,以组织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5.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三线值班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会诊制度

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1.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3.院内多科会诊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院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报医务处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全院会诊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

如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请示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力争达到会诊目的。

4.院外会诊

需要申请院外会诊的病人,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报医务处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5.上述各项会诊,均应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详尽报告病史及诊治经过,并全程陪同,做好会诊记录。

应邀会诊医师要深入了解病史、详细体格检查,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申请会诊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临床抢救工作必须有周密、健全的组织分工。

由科主任、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

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开展抢救。

2.抢救器材及药品要力求齐全完备,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量储存,用后及时补充。

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常备不懈,做好交接班。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根据病情按疾病抢救程序及时给予必要的抢救措施,如吸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包括电除颤)、配血、止血等,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以便进一步采取有效的诊疗手段。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详细做好抢救记录,并注明抢救时间,对病情复杂、抢救效果不佳的患者应向医务处(节假日向总值班)汇报,必要时组织科、院有关人员会诊救治。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24小时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并做好记录。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口头医嘱,如确因情况紧急需下达口头医嘱时,护理人员执行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校对药品后执行,事后医师据实补记医嘱,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6.各种抢救器材、药品用后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7.及时向患者家属或代理人讲明病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取得家属或代理人的理解配合。

8.抢救结束,医护人员应做好抢救小结,并在抢救结束后完成抢救记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术前讨论制度

1.术前讨论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做的讨论。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3.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准备好必要的检查资料,有重点地介绍病情,并提出自己或专业小组的诊断及治疗方案。

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逐一进行研究讨论。

4.各级医师可充分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5.科主任最后指导制定、完善治疗方案。

6.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讨论制定的诊疗方案。

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与记录本及病历中。

如术中须改变手术方式或扩大手术范围,必须请示上级医师,并告知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7.术前谈话应有术者或本院高年资医师参加,医师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本人或家属,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并由患者及家属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组织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等。

4.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专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患者自然情况、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

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择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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