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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详细讲义doc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目的

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4、保障安全生产中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其他手段的关系。

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1)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2)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

(3)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

(4)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权威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

(1)安全生产是一个普遍的要求,即事事、处处、人人都必须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这种普遍要求正需要法律的这种普遍约束力,对法律所列入的调整对象,都具有无可置疑的约束力;

(2)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必须切实遵守的,也就是一定要认真的执行,不能有随意性,不得违反。

而法律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具有强制性,用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一旦安全生产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即作为法律的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切实遵守,谁也不得违反,违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需要有权威的力量加以支持与保障。

而法律的一个特有优势就是具有权威性。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必须是有法可依,有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必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基础。

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是需要完善和充实,使之更为健全,特别需要一部确立基本规范,体例完整,系统总结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系统反映当前安全生产需要的法律,使之成为规范安全生产基本事项、调整安全生产基本关系、强化安全生产基本规则的法律。

制定《安全生产法》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是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是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大大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进程。

关于安全生产虽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制定安全生产法与之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衔接协调的并且在这种协调中得到加强,有关内容将在后面的有关部分述及。

4、保障安全生产中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其他手段的关系

保障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强调法律手段,而且还需要运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

这些手段与法律手段并不冲突,而是有赖于法律手段的支持和保证,使之更有规范性和更有效力。

比如,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会使之规范而有效的实施,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和经济处罚机制;在技术手段中如果得到法律手段的支持,技术措施会在有效的实施中发挥更明显的效力;行政手段的运用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的,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政,健全的法制会使行政手段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教育手段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是必要的,如果有法律手段为之保障,教育才会更有普遍的效力。

总之,各种手段各有作用,但都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支持、规范和引导。

在运用其他手段时,还应重视法律手段,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特点

1、强制性的规范多;

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生命财产,要保障安全生产,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死亡,造成财产破坏、损害,酿成其他恶果的危险,就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方面或一系列环节中,遵守各项保证安全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强制性的规范。

2、禁止性的规范多;

它反映了安全生产中必须禁止或者消除不安全的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严格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将在安全生产中不允许有的行为和不允许存在的状态明确地表现出来,若是违反即触犯法律,这将促使人们更严肃地对待禁止的事项,并对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且心中存有威慑力,这对保障安全生产是有重要作用的。

3、义务性的规定多;

这种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忠实履行的,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关于履行义务的规定,是这部法律在内容上的又一个特点。

4、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即责任有确定性;

安全生产与许多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有了明确的责任,安全生产中的种种保障措施才有可能落实。

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不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而且对多种相关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之有确定性,有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5、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

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重大,而有些单位、有些人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甚至有意违法,干扰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加惩处,让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依法惩处违法者,才能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安全生产法》的这个特点是安全生产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几个特点的形成,实质上是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点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就是为法律所承认,在法律上作出了符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规定。

三、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

第一层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

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

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都包括在内;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5、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个概念的分析来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保障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来确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二层次 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

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状况和法律间的衔接。

一是,特殊领域内的有关立法;如:

《消防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专门为安全生产立法或作出规定的。

如《矿山安全法》有一些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的,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为了减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有些法律中已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采取了从简的办法,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应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母法。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1、基本方针;

2、基本原则;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

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

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从实际情况来看:

1、由于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2、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3、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公然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者个人承包企业。

其中以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

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的有关基本制度和措施: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2、基本原则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中作出了明确的多项的规定(如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等),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

依法管理、依法保障,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体现,只有在遵守安全生产的共同行为规则的基础上,才会有统一的行动,才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所以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是实现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奖惩制度挂钩)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出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上肯定这项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这项制度。

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

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

•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

•有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权;

•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采取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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