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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走私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确定罪过问题探讨

走私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确定罪过问题探讨

周华

【内容提要】走私货物适用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法律事实,而确定原产地是适

用税率的必要条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进口人承担对原产地的主要证明责任,但是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的举

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走私货物如何适用税率,司法机关和海关存在分歧.本文从法理和执法实

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指出双方观点的缺陷,并认定根据当前立法以及海关进口的实际情况,涉罪案件原产地

不明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关键词】走私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税率

近年来,在侦办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就原

产地不明的涉案货物如何适用税率确定偷逃税额

进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过问题,相关海关与检

察机关发生了分歧.对无法从查扣的相关单据上

查明走私货物,物品的原产地情况下,海关一般根

据《关税条例》的第十二条”原产地不明货物,适用

普通税率”的规定,适用普通税率来计算偷逃税

额,认定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这些案件移交

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对海关上述做法并不认

同.检察机关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部门

承担举证责任,在确实无法查清走私货物,物品的

原产地情形下,是侦查部门举证不能,根据”疑罪

从无”和”有利于被告”的刑诉法基本原则,应当

“就低不就高”,适用优惠税率来核定偷逃税额,认

定有关犯罪事实与情节.上述分歧,造成部分案件

海关核定的偷逃税额不被检察机关采纳,案件被

检察机关反复退侦,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甚至严重

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

★作者系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干部,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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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对此问题相关海关与检察机关从各

自的角度出发认定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都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但是双方的观点也都存在偏颇之

处.

涉罪案件中相关海关认定原产地

不明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理据与存在的缺

涉罪案件中,相关海关认定原产地不明货物

适用普通税率的主要理据在于:

第一,对原产地不明货物如何适用关税税率,

《关税条例第十二条已经有明文规定,并且《关税

条例》中也没有排除适用此条的相关规定,理应直

接适用.

第二,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行政犯,其犯罪行

为危害社会的程度取决于行政法规的相应规范确

定的具体侵害事实.走私普通货物罪直接危害结

果就是偷逃应交税款,而应交税款必须根据相应

走私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确定罪过问题探讨

的海关行政法规才能确定.根据《关税条例》的规

定,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即所有正常

进口的原产地不明货物应交的税款就是等于普通

税率X完税价格+增值税.

第三,如果根据检察机关观点适用优惠税率

计算货物应交税款,客观上会造成同样的原产地

不明货物,在合法的行政征收中与在刑事诉讼中

适用税率不同(应承担的税赋也不同),这不仅违

反”税收确定”的税收原则,而且会造成一种法律

上的不公正.即合法进口原产地不明货物的税赋

高(适用普通税率),违法走私进口原产地不明货

物的税赋反而低(适用优惠税率),明显违反法律

的公正性.

笔者对相关海关的观点并不完全认同.笔者

认为在涉罪案件中,海关在涉罪案件中直接依据

《关税条例》的规定将原产地不明货物适用普通税

率,忽视了行政征收行为与刑事诉讼行为之间的

区别.

第一,从执法实际来看,部分海关在刑事侦查

过程中,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也没有经

过相关的,严格的认定程序,就直接认定的原产地

的不明,而适用普通税率来计算涉罪案件的偷逃

税额,这种认定并没有建立在”法律事实清楚”的

基础,即便是要适用《关税条例》也缺乏事实依

据.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关税条例》立法目的

在于高效征收海关税收.而刑法设立走私普通货

物罪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并不在于计算当事人应当交纳的税款多

少.不考虑刑事诉讼的要求,直接适用《关税条例》

从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显然是违背了刑法的

立法精神,也曲解了《关税条例》立法的本意.

第三,根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确定当事人

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是刑事法律.如果直接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来确定(行政犯)犯罪嫌疑人的罪过

大小进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要求这

种法律的适用不违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具体

规定.但是,在货物原产地不明的涉罪案件中,如

果直接适用《关税条例》,以普通税率来计算偷逃

税额,则法律效果是:

侦查机关举证不能,反而由

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显然与刑法的基本

原则相冲突(侦查机关举证不能,适用法律应当有

利于被告).基于此,充分证明了货物原产地不明

的涉罪案件,也不能直接根据《关税条例》来确定

应当适用的税率.

第四,虽然对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货物不适

用普通税率,确实会造成:

同样的的原产地不明货

物,在不同的阶段(行政和刑事)适用的税率不

同.但是这种不同是源于行政行为与刑事行为的

根本区别.”行政征收”与”刑事诉讼”是两个泾渭

分明的执法领域,二者的不同便并不直接产生法

律不公正的问题.部分海关认为”走私进口原产

地不明货物的税赋反而低(适用优惠税率),明显

违反法律的公正性”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涉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原产地

不明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理据与存在的缺

涉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原产地不明货物

适用优惠税率的主要理据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侦查机关承

担举证责任,在侦查机关举证不能,不能证明走私

货物的原产地的情形下,反而要犯罪嫌疑人承担

不利后果,适用高税率(普通税率)计算偷逃税款,

苛以重罚,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海关在涉罪案件中适用普通税率计算

偷逃税款,明显包含惩罚性,不符合刑法的罪罚相

当原则.

第三,原产地不明属于”事实不清”,应当根据

“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低税率.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意见也值得商榷.

是在涉罪案件中,货物原产地不明认定虽

然表现为对原产地客观事实不清,但是由于”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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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2005年第3期

定”通过法律的确认,而成为一个”法律事实”,并

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事实不清”.作为客观事实而

言,任何货物都应当有明确的原产地,但是作为法

律事实而言,并不是任何货物都需要确定的”原产

地”.原产地明确的原产地是法律事实,原产地不

明同样是一个法律事实,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

准许进口的货物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相应的也

不能适用原产地税率.在刑事诉讼中,其唯一的法

律后果就是不能直接适用原产地税率计算相应的

偷逃税额.

根据原产地标准,确定原产地不仅涉及到极

强的专业技术,而且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为复

杂,对证据充分程度的也要求极高,应当说确定原

产地是一个复杂的证明过程.在确定原产地过程

中,任何证据的缺乏或是认识不清都会造成在法

律上对原产地认定的障碍.因此在各国的相关立

法,确定的原产地(客观事实)都不是一个必须证

明的充分必要事实,在立法上都认定货物”原产地

不明”一个法律事实,可以适用有关法律来确定税

率,”原产地不明”并不会成为对涉罪案件的审理

与判决的法律障碍.例如在《法国海关法典》第三

十四条与《新西兰海关法》第六十七条都规定,不

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则推定是正常税率的原产

地,可见原产地不明(是一个确定的法律事实)的

直接法律后果是:

不适用原产地优惠税率而已.在

法律上并不强求必须证明货物的客观原产地.

同样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说在很多情况下,侦

查机关对原产地的举证完全超出了侦查机关举证

能力的范围,是一种客观不能.正是理性认识到侦

查机关的举证能力与证明能力,承认侦查机关举

证能力的有限性,因此同样在法律上也都不苛求

侦查机关必须证明出确定的原产地,承认”原产地

不明”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适用法律.可见,”原产

地不明”本质上不是”事实不清”,而是一个法律

事实.原产地不明并不会成为一个认定犯罪事实

的障碍.因此既然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不是

“事实不清”,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根据”疑罪从无”

原则适用税率的观点,也就丧失了立论基础.

二是根据检察院观点,在原产地不明情况下,

如果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似

乎应当适用的是特惠税率,甚至是零关税税率不

予起诉了,而不是适用”优惠税率”问题了.

三,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货物的认

定及其税率的适用

海关对原产地的认定结果,是直接决定如何

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要确定涉罪案件货物的税

率,必须首先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法律认定.这

个法律认定的结果包括:

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或是

认定货物原产地不明.

(一)关于涉罪案件中货物原产地不明认定

就本质而言,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刑事诉讼

中,对原产地的认定都有明确的证明要求,海关都

必须通过证据来对货物原产地的进行法律意义上

的认定.虽然在行政征收或是刑事诉讼中,对原

产地不明证明的要求不同,但是无论如何的不同,

对原产地不明的证明也还是有确定要求的.即便

是《关税条例》,也并非对证明原产地不明没有要

求.只是在刑事诉讼中,海关要认定原产地不明,

其证明条件更加严格,认定程序更加严谨,海关的

举证责任更重而已.

在刑事诉讼中,海关必须收集有关货物原产

地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货物的发票,货物包装

上的唛头,货物的随附单证,货物的物理构成,证

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陈述等等.然后在此证据基

础之上根据原产地规则,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对货

物的原产地进行认定.如果海关在此事实基础上

依然不能确定的原产地,而认定原产地不明,还必

须另外举证,即必须向司法机关举证海关认定”原

产地不明”的客观依据.证明的内容包括:

海关已

经在举证能力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的举证;根据原

产地规则,取得证据材料不能确定原产地;根据原

走私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进151货物适用税率确定罪过问题探讨

产地规则,涉案货物属于原产地不明货物.

(二)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货物应当适用的税

根据《关税条例》,我国的进口税率分为:

最惠

国税率(又称为优惠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或

非配额税率,报复性关税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率

等税率.那么涉罪案件中,根据严格程序与充分举

证,确实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应当的适用什么

税率计算偷逃税额呢?

由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报复性

关税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率等税率,都是以明确

的原产地为适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在涉罪案

件中,在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原产地情形下,适用

这些原产地税率没有事实基础.而配额制度是针

对在合法进口货物设立,涉罪案件中,走私货物本

身的非法性,决定了其不具备获得合法的配额可

能性,因此在涉罪案件中,不能适用配额税率来计

算走私偷逃税额的.

由此,只剩下”普通税率”或是”最惠国税率”2

种税率可以适用.笔者认为,根据世贸规则与我国

立法基本精神,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准许进

口货物应当的适用最惠国税率.根据《海关法》的

规定,关税税赋是任何准许进口的货物都必须承

担的法定责任,涉罪案件中的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同样承担着明确的关税税赋责任,这是确定无疑

的.另外根据WTO基本原则中”非歧视的原则”的

规定,准许进口货物是以适用优惠税率为原则的,

以适用非优惠税率为例外.在没有证据证明应当

适用非优惠税率的情况下,应当普遍适用优惠税

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遵守”非歧视原则”,是

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在涉罪案件中,对

于没有证据证明应当适用原产地税率的情况下,

应当根据”非歧视原则”适用优惠税率(最惠国税

率)计算偷逃税额.因此原产地不明是作为法律

事实,其直接法律后果是适用优惠税率(最惠国税

率),这与检察机关认为原产地不明是一种事实不

清,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来确定税率的观点根

本不同.

并且根据我国贸易实际来看,实际准许进口

的货物只有极少数是产于适用普通税率的国家与

地区.例如2003年我国进口货物总值为412,836,

469干美元.其中原产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或

地区的货物为47,326,892干美元,原产于欧洲联

盟的货物为53,061,874干美元,原产于亚太经济

合作组织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为311,179,389千

美元,原产地为以上国家地区的货物都是适用非

普通税率,占我国进口货物总值的99.7%.而原

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仅仅为1,268,314干

美元,占进口货物总值的0.3%,这些货物中也只

有极少数是适用普通税率的.由此可见真正原产

于适用普通税率国家的货物在我国实际的贸易货

物的比例微乎其微.因此根据我国贸易实际,可

以推定,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货物,原产地实际

为非普通税率国家地区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原产

地实际为普通税率国家地区的可能性,涉罪案件

中,适用非普通税率远比适用普通税率更能排除

合理怀疑,更符合客观实际.

【责任编辑:

李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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