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91081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69 大小:79.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6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docx

09律政固本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

谢安平

第一部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

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

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

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

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

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规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

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

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

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错误的。

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

BD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第二部分管辖

【知识结构】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其他专门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地法院

审判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管辖的变通

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这一章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学习: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4、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5、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一般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立案管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例1】警察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路人李某开车不慎撞上王某的自行车,双方发生口角。

警察王某将路人李某打成重伤。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警察,但是其伤害李某的行为,不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因而本案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2】警察张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时,刘某拒不配合,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重伤。

本案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张某是利用职务(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具体包括: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

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这类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案管理的原则

《六部委规定》第6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配合时只是侦查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类案件包括8种: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诉权。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

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对各类自诉案件的特点理解掌握不够。

纠正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不仅有利于掌握本节以及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内容,而且更有利于应对各类考试。

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自诉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与公诉”的选择。

如果被害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就应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

(3)简单说,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对于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不撤诉的,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不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公诉和自诉”的选择,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选择自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相同点有: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二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第三类自诉案件与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以便被害人一方行使救济权利。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第三类自诉案件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监狱和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管辖的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225条的规定【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得出的规律是:

新罪和漏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侦查(注意和漏罪审判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但是,罪犯脱逃后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发现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

(2008年单选23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

B

第二节审判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级别管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地法院

犯罪结果地

户籍所在地

审判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居住地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管辖的变通指定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是:

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复以来,只管辖过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

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处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被判处死刑案等,一审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这里需要重点理解刑诉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

刑诉法第23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对上述两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

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

即: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2)正是由于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可以由下向上单向转移,所以“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其实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第二,由于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级别管辖,管辖权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所以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不审理,而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4)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例5】(03年多选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

BC)(本题答案有问题)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

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例7】(2006年司考题单选25题)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D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

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

“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

“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

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发现犯罪时张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犯罪时(实施犯罪时)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

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

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生产经营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