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和QC二期一套主装置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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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和QC二期一套主装置通用

附件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和QC)

1要求综述

1.1本章节叙述了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

本章节和参照的文件都不能被解释为仅规定合同范围内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1.2在本章节、参照的标准、程序和其它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不能替代承包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

1.3完全遵守本章节(包括参照的文件)的要求,以及现行的所有规范、标准和法规要求,是承包商的责任。

1.4本部分参照的所有标准都是合同规定的有效版本,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版本变化,则强制性变化必需执行,推荐性标准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变更则按合同的变更处理。

1.5承包商应保证本部分所参照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神华宁煤文件都是神华宁煤所提供的最新版本。

1.6承包商应熟悉本部分所参照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并应保证它们是最新版本。

1.7在国家和国际标准修订后,修订版发行日的6个月内,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应作必要的修订,以符合修订后的国家和国际标准。

1.8使用还没有被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开认定为与本部分所指定标准相等的那些标准,应被认为是合同的例外,应提交神华宁煤评定。

1.9承包商如建议对本章节及参照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和提交文件做任何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神华宁煤。

若神华宁煤认为变更将导致与合同要求不符,则将不允许变更。

2质量管理体系

2.1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商应实施一套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符合GB/T19001—2008(等同于ISO9001︰2008)中适用于本工程的要求。

2.2在GB/T19004—2008(等同于ISO9004︰2008)“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中陈述的原则也应得到采纳。

2.3承包商应确保参与工程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排人员一致。

2.4在合同涉及的每个项目中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包括现场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各承包商法人任命,承揽项目涉及施工内容中的锅容管特质量体系,任命的质量体系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必须保证满足标准规范规定;符合项目的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合格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并且保证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在岗,倘若擅自离开项目,将按照神华宁煤相关规定对施工承包商(现场制造单位)进行处罚。

2.5除非神华宁煤以书面形式另外同意,否则控制本工程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参照和包括所有下列各部分:

●关于符合GB/T19001—2008(等同于ISO9001︰2008)的说明,其中应展示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和GB/T(ISO)要求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工程的质量计划和质量组织机构。

●适用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程序的清单。

●本工程的质量活动程序矩阵图。

●为本工程编制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或检验和试验计划。

2.6承包商应有书面的程序来涵盖本工程所有与质量相关方面的工作。

2.7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动工生效之日前30天(以日期前为准,但不早于合同生效日20天内),提供受控的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执行及控制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纸质文件。

该工程的详细界面安排应已得到神华宁煤、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正式同意。

2.8承包商应确保在本工程的所有施工现场都存有用于控制、管理和实施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受控副本,随时可供参考。

2.9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设置中,所有管理岗位必须是专业管理人员,并且其资格、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必须满足相应岗位要求。

2.10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质量管理人员在进场前必须经神华宁煤面试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11承包商应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其中土建专业、焊接专业质量检查员不少于一人,且配置数量按照从事该专业工作和管理人员总数比例不小于1:

70,不足时应增加。

2.12神华宁煤将定期考核工程承包商施工过程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因运行不正常导致其对工程施工质量造成影响时,神华宁煤将采取经济处罚促使其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3质量管理体系结构

本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商应发布正式的质量管理方针,明确声明包括神华宁煤质量管理要求在内的质量承诺。

除非与神华宁煤另有书面协议,否则用于控制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该遵守并包括:

3.1质量计划

承包商的质量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如果有高于为本工程所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与之有联系的任何企业级或更高级别的质量管理体系,那些将被用于控制本工程的要素的定义。

∙质量组织机构图,包括负责管理和控制本工程质量人员的上下级关系,并应标明神华宁煤、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界面。

∙责任矩阵图,它应标明承包商组织机构中负责编制、批准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的人员,以及负责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实施和报告的人员,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审核、检验和试验,还应标明审核、检验和试验结果确认的人员。

∙应详述本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管理活动主要责任人的职责。

∙适用于本工程质量管理程序的清单,应明确承包商企业级的程序文件,本项目特定的程序文件;应明确使用范围,并简要描述所进行的活动。

∙陈述原则、交付计划和人员责任,以证明管理体系和法规得到了有效实施和遵守,应包括管理审核程序以及如何通过经验教训不断改进。

3.2质量程序

承包商应确保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或动工生效之日前30天(以日期前为准,但不早于合同生效日20天内)提供的书面程序涵盖所有和质量相关的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

∙遵守合同中适用的相关要求。

∙明确承包商、分包商、神华宁煤详细的界面安排。

∙确定每个人的职责和权利。

∙明确强制性执行的工作程序。

∙规定符合合同要求的客观凭证而保存的记录。

∙详述适用于本工程的与承包商有工作界面关系单位的联络办法。

∙应是受控文件。

∙施工承包商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各专业《预防质量通病具体措施》交监理审批。

∙承包商应严格执行神华宁煤已颁布或工程实施过程中颁布的程序文件或相关规定。

3.3质量活动程序矩阵图

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活动程序矩阵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按实施顺序排列的活动表。

∙向负责进行本工程的人传达本工程实施要求时将使用的程序编号和名称。

∙由程序包括的活动而产生的文件交付的一般性说明。

∙确认文件和/或记录,例如合格证,报告。

∙规定了每项活动验收标准的工程参考文件、规范或其它文件。

3.4质量保证人员和责任

承包商的质量计划和组织机构图,应包括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足够的质量保证人员及责任分工。

3.5持续改进

承包商应使用正式的组织机制以便有效地持续改进服务和服务交付。

在GB/T19004(等同于ISO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4质量控制

4.1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的基本目标如下:

∙保证工程严格遵照合同文件和神华宁煤项目管理的要求。

∙保持质量控制程序正常运行,确认符合所有质量控制程序,包括下层分包商、厂商和供货商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承包商、下层分包商、厂商和供货商等工程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货、制造、运输、施工和预投料试车活动,符合合同文件。

∙通过工程开始前的质量控制协调以防止质量控制不力的问题。

∙及时检查和解决质量控制不力的问题。

∙提供可审查的记录,包括所有试验、检验、规程、不合格和改正措施及任何其它所需的有关数据。

4.2质量控制计划与检验、试验计划

4.2.1所有原材料和工程活动都要经过质量控制或检验、试验,以表明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4.2.2承包商应为工程的每个不同的活动或阶段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它应符合合同要求参照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合同中未列出的相关行业、国家规范和标准)。

4.2.3承包商应为所承包的工程,编制在工程进行期间以及最终合格和验收时的检验和试验计划,这些计划应包括:

技术规范、国家或国际标准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检验和试验。

4.2.4质量控制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还应说明承包商如何检验、检查和确认,由其分包商、供货商和生产厂家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2.5质量控制计划以及检验、试验计划应在任何有关的工程活动或部分开始前30天提交神华宁煤审核和批准。

4.2.6承包商应向神华宁煤提交书面证据,内容包括:

在活动中要完全执行而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以及检验、试验计划,雇用合适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

在合同范围涉及的每项活动开始前,质量控制计划以及检验、试验计划的要求已完全传达给承包商有关人员和分包商。

4.2.7质量控制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质量控制监督员或质量经理的权利。

∙按时间顺序的检验和试验阶段。

∙活动的叙述。

∙控制质量控制计划有关的工程活动时使用的程序。

∙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和技术规定的要求。

∙确认需产生的记录,例如检验表格或过程控制表格。

∙合格与不合格的标准。

∙对场内和场外的质量控制所选择的人员和公司的名称和资格。

∙执行的责任和放行的权利。

∙计划使用的试验和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名称和资格。

∙文件和报告的格式,包括合同中约定的神华宁煤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规范中所规定的格式。

∙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记录表格要有签字栏,供承包商、分包商、神华宁煤或第三方签字确认活动/产品的验收。

4.2.8检验和试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检验和试验的时间约定。

∙活动的叙述。

∙检验和试验的内容。

∙检验和试验的地点。

∙检验和试验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法。

∙控制检验和试验计划有关的工程活动时使用的程序文件。

∙经承包商确定的、神华宁煤审核通过的见证点和停检点的设置。

∙监控-指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某一方可能希望在此阶段对工程实施定期监察。

∙审查-与规定的活动相关的文件,有关各方审查和批准。

∙见证-获得预先通知的有关各方,对一项质量控制活动及时进行的现场目击检查。

若被通知方未能按书面弃权证明书中定义的预定时间到场实施检查,承包商有权继续实施其作业。

∙停检-指一个具体阶段,在对一项活动检查及批准前,此阶段之后的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承包商的检验和试验计划和记录表格要有签字栏,供承包商、分包商、神华宁煤或第三方签字确认活动/产品的验收。

4.3质量控制人员和责任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应包括专门的质量经理和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质量控制人员,以完成规定的检验和保持最新的质量控制记录和工程合格证明文件。

∙承包商应提供一份按岗位和责任人划分的责任矩阵图,标明承包商组织机构内的人员和/或负责执行和报告检验和试验的外部机构,包括分包的检验和试验机构。

承包商还应标明谁负责试验结果的审核和确认。

本责任矩阵图随工程不同阶段而完善。

∙专业质量控制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需经过符合所有有关标准要求的资格认证。

在任何工程开始前都要提供专业质量控制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其它文件的副本来证明他们符合要求。

∙应明确定义和说明专业质量控制人员的作用和责任,承包商应证明专业质量控制人员的能力、培训和资格符合要求。

∙专业质量控制人员应独立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承包商的专业质量控制人员应按需要与神华宁煤和神华宁煤授权的代表联系。

4.4质量控制的外部机构

∙承包商可以选择外部机构来管理所有或部分质量控制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下实施任何工程前30天都应事先经过神华宁煤的书面批准。

∙由承包商选择的有资质的试验和检验机构应能胜任根据合同文件要求的试验和检查工作。

4.5测量和试验设备

∙承包商应提供和维护完成合同要求的检验和试验所需的所有测量和试验设备,实验室设备和仪表。

∙测量和试验设备应按要求校准,并根据NIST(国家标准和技术协会)或公认的行业或国家标准进行跟踪。

∙包商的测量和试验设备以及文件应向神华宁煤开放,以便进行精确度和状况的确认。

∙神华宁煤有权为确定个别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或试验,结果合格,神华宁煤承担相应费用,结果不合格承包商承担相应费用。

4.6质量控制与检验、试验记录

∙承包商应负责产生和整理涉及工程所有方面的质量控制与检验、试验记录文件和合格证。

∙承包商不论什么时候都要保持当前的最新记录需与工程活动保持同步,作为客观证据,证明所有承包商的工程、工程中参与的分包商的工程都是受控的,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商并应在工程实施期间将同样的记录一直向神华宁煤开放。

∙承包商必须对所有工序按照《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承包商必须自检合格后方能向监理商报验进行下道工序验收。

如果检验批工程监理商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5%,则神华宁煤将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

∙承包商(包括现场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满足神华宁煤项目需要的专职焊接材料保管、烘干、发放、回收管理人员,并且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照神华宁煤的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要求项目发生的所有焊材使用必须随时可以追溯。

∙所有焊材烘干、发放信息记录必须保存到神华宁煤各项目开车和竣工验收完成。

∙承包商应保持一个系统来清楚地表示:

◆为了符合合同要求,要产生、提交或交接的记录。

◆向神华宁煤提供已完工作任何时间点的记录供检查确认。

◆能提交所有检验和试验记录供神华宁煤核查。

◆在每一工作现场保持原始的检验和试验记录供神华宁煤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审核。

∙质量控制与检验、试验记录上若没有承包商指派和授权的质量控制经理或专业质量控制人员的适当签名和日期,以表明他已经审核了提交的文件并确认它完整、正确、符合图纸和规定,则神华宁煤将认作不完整。

∙只要神华宁煤提出要求,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查、试验及合格证文件应符合神华宁煤的标准格式要求。

4.7检验、试验报告的总要求

承包商提交的报告应详述每次试验结果和每一检验过程。

要在每个程序和试验完成后立即按特定检、试验计划所规定的,提交每次试验和检验程序的单独报告。

检验和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日期。

∙检验或试验的日期。

∙项目名称和编号。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见证人员/检验员/试验员的姓名和资格证书编号/签字/图章。

∙检验或试验的类型。

∙有关要求的结果。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规范的测试和检查结果应采取的措施。

4.8历史记录文件

文件和合格证历史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与工作范围有关的技术规定、国家和国际规范与标准的所有要求。

5工具和设备的检验

5.1当施工工具和设备运抵工程现场时,以及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任何时间,神华宁煤有权检验施工工具和设备。

若任何工具和设备被神华宁煤判断为不安全、不适合所用于的工程及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承包商应修理或更换安全、适合的工具或设备。

5.2无论是否进行这样的检验,都不能解除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下述责任:

即他们应该提供合适的、安全的、可靠的设备和工具,按实施工程的要求进行适当检验和认证。

6额外试验

6.1为了确定工程或材料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技术规定和法规的要求,神华宁煤有权要求进行在技术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额外试验和检验。

6.2神华宁煤将提前充足的时间通知承包商这样的要求,使承包商能完成这些要求而不阻碍其履行合同下的其它义务。

6.3若神华宁煤为确认符合合同的要求和意图,要求承包商进行合理的额外试验或重新试验。

若额外试验是由于所承包的工程的供货、设计或施工质量出现缺陷,则承包商应负责费用,否则,由神华宁煤承担费用。

7未通过检验或试验和重复试验

若任何材料或设备没有令神华宁煤满意地通过检验或试验,无论在现场或场外,无论神华宁煤或其代表是否见证,承包商应该:

∙通知神华宁煤没有通过的主要检验和试验的项目,以便推迟工程或设备或材料的供货。

∙确保它将修复或更换材料或设备,并将遵照原始QCP/ITP的所有要求重复检验或测试。

上述要求是必需的,除非神华宁煤通过书面弃权书免除部分要求。

8不合格和“改正”

8.1当发现不管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做的工程或所供材料、设备有不合格的部分,承包商应系统地用文件形式记录下来并通知神华宁煤。

8.2当发现缺陷或不合格的情况时,承包商应该:

∙将任何不合格情况通知神华宁煤,并提出改正措施。

∙让神华宁煤的代表在改正措施上签字。

∙进行更换、修复,接着检验和试验受影响的工程或所供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或所供材料、设备的任何可能有疑问的类似部分。

∙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不合格项整改,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延误工期,神华宁煤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8.3承包商应负责使所有不合格的工程能够完全符合合同文件和完全令神华宁煤满意。

8.4承包商对不合格的部分和纠正措施应适当而系统地用文件记录,然后采取合适的措施解决以满足神华宁煤要求。

8.5只有指定的神华宁煤代表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不合格通知和同意让步接受。

9让步申请和评审

9.1对于工程和材料、设备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商可以递交一份正式的让步接受申请书,写明具体的缺陷、变更要求、技术解释、对费用和进度的影响。

由神华宁煤代表组织评审,提出接受或拒绝的意见。

让步接受申请书上被拒收的项目必须进行纠正或者由合格产品代替。

9.2在神华宁煤可接受的情况下,同意让步接受,则经签署的让步接受申请书即为闭合问题的依据,并继续后面的程序操作。

10分包商的质量管理

10.1承包商应通过程序的应用确保每个分包商都有一个符合GB/T19001:

2008(等同于ISO9001-2008)的有效质量管理体系。

10.2承包商应保存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

10.3这些体系的存在不能解除承包商对分包商所完成工程的管理和质量所负的责任。

10.4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的控制程序应说明下列:

∙为分包合同下工程某部分,规定包括质量管理标准在内的所有标准时采用的准则。

∙用于请求﹑评估和批准分包合同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及检验和试验计划的准则。

∙监控分包合同是否遵照合同要求的措施。

∙这些措施应考虑过去的表现,以及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对成功实施工程/合同造成的后果、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和对最终用户性能的影响。

∙在分包商质量管理体系或工程实施中发现缺陷的地方如何增强监督的措施。

11审核和评估

11.1承包商的审核

11.1.1承包商应编制年度质量体系审核计划并在开工前向神华宁煤提交一份控制副本,以便神华宁煤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打算参与的活动。

计划审核的次数应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并能反映该特定工程活动的重要程度和/或风险。

11.1.2如审核计划需要重新制订或无法执行下去,则应说明理由,对神华宁煤已批准的审核计划进行修订,并说明和重新正式发布所有相关的通讯往来函。

11.1.3除了按照审核计划进行审核之外,还应对值得特别注意的工作活动安排进行特别审核并记录在审核计划书中。

11.1.4承包商应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编制审核报告,在审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给神华宁煤代表。

11.1.5审核报告应清楚地表明所有不合格之处和及时解决它们所采取的措施。

不合格的最终解决通知应立即通知神华宁煤并应得到证明。

11.1.6审核工作只能由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进行。

11.1.7所有审核工作应正式按照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1、2、3部分)的实施原则进行。

11.2神华宁煤的评估和审核

11.2.1神华宁煤可以通过下列活动来评估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实行质量监督,文件的审查或审核。

∙根据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参与承包商的审核或监督活动。

11.2.2神华宁煤或其授权代表应可在所有合理的时间进入、访问承包商和参与工程实施的分包商的设施﹑设备﹑材料﹑人员,并取得相关记录。

11.2.3承包商应在与神华宁煤议定的时间表内实施针对上述审核所达成的所有建议措施。

神华宁煤有权接近或了解承包商包括所有的分包商。

11.2.4承包商应为神华宁煤进行审核提供便利,神华宁煤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审核可在工程正在进行的任何地点,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场地。

11.2.5神华宁煤有权利要求承包商修改质量审核的进度以适合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活动,以及要求承包商提供这些审核的报告。

11.3独立审核或监督

由有法定权利进入的管理机构为了确认工程之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审核或监督的结果,应在承包商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报神华宁煤。

12例外﹑偏差﹑弃权和让步

12.1承包商应使用正式的程序向神华宁煤提出要求对偏差﹑弃权和让步的申请,如得到批准,应遵循程序的要求直到完工。

12.2对于执行了偏差﹑弃权和让步的工程和材料设备,相应的规定﹑图纸和工程记录应体现已发生的变化,并在合同完成后交付神华宁煤。

12.3承包商应根据上述对他的所有分包商和供货商进行这种控制。

13与其它管理体系一致

承包商应保证质量管理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一致,不会引起矛盾或重复。

14人员资质和培训

14.1承包商应确保参与工程的所有专业质量控制人员资质合格,并确保其安全开展工程工作。

14.2如有要求,承包商应向神华宁煤提供有关保证质量控制人员资质的计划方案的信息。

14.3如有要求,承包商应向神华宁煤提供培训质量控制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记录。

14.4承包商应提供满足合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的一个培训计划以确保专业质量控制人员的资质。

14.5承包商应确保其资质保证标准始终符合包括合同要求标准在内的最新的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

15神华宁煤质量保证标准

承包商的QA和QC计划在制定时应考虑神华宁煤总体项目质量保证及相关标准。

16其他要求:

16.1焊接材料必须根据相应规范、设计条件和施工环境选用。

16.2对于内侧不能清根的焊缝,根据相应规范及神华宁煤项目管理文件要求采用氩弧焊打底工艺。

16.3施工现场按照国家对混凝土结构试件标准养护规定,应设置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混凝土质量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7]109号文件执行。

16.4当参照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国外相关规范、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必须按照最严格条款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任何一个装置都不以某一种或类规范为限,不能以执行某规范为借口,颠覆上面要求。

16.5神华宁煤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施工承包商需为检测提供配合服务,包括必要的电源、照明、工作支架的制作、检测面打磨、临时通道等检测所需服务。

16.6承包商要执行神华煤制油项目指挥部相关管理文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目录

煤制油质量管理部程序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1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质量奖罚管理规定(试行)》

2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承包商、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3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动设备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4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计划(试行)》

5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电气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6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仪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7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规定(试行)》

8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质量沟通与协调管理规定(试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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