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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

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

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

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性原则。

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3、有效性原则。

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4、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九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

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将合格投资者区分确定为专业投

资者或普通投资者。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万元;

(2)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

有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

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五种类型。

第十三条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将风险承受能力为C1级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

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最近年末金融资产不

低于人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

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历或者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

资者。

第十六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3、公司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八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出转化

申请,同时还要向公司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公司要在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4、公司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

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第三章投资者调查与分级

第十九条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全面调查了解

投资者的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1、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2、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3、要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4、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公司制备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中至少应当调查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开立账户之前,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

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2、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

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3、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司销售部门及经办人员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

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基金销售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管理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

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基金募集销售的部门为建立和动态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责任部门,合规

风控部门为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评估数据库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2、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4、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5、公司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6协会及基金募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年,

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四章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风险特征和程度,将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5个风险等级。

第二十八条公司作为基金募集机构需要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完成风险等级划

分,风险等级划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

公司自行进行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至少由总经理、一名投

资部门从业人员、一名销售部门从业人员共同组成风险等级评价小组,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

风险等级评价会议全程应有一名合规风控部门从业人员参与、对议事内容及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公司作为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的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划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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