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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应急预案.docx

食品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遵循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4、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5、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6、市畜牧局负责食用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产品相关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协助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开展相关检查,分析检查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8、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除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9、市商务局负责生猪(畜、禽)屠宰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0、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查处。

11、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药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市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14、市公安局负责对涉案地立案侦办,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调、组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5、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16、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1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9、市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21、市域铁路部门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22、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3、市属其他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会办公室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市、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主管局长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主管局长任组长。

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主管局长任组长。

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后勤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主管局长任组长。

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五)综合宣传组

  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市委宣传部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六)善后处理组

  由主管市长任组长。

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

各乡(镇)负责建立信息监测网络监控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发现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

  二、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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