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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程序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并填写《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申请经营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治安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到住建部门办理经营使用场所为8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

(六)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七)《备案表》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存档。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计、公安、住建、安监、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对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下(不含本数)非寄宿制、床位数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

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上(含本数)的非寄宿制、50张以上(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由消防大队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疫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负责参与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对相关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督促学校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八)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办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九)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十一)加工食品的器具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十二)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治安基本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具备防冲撞功能的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防破窗进入功能且内部开启的安全窗。

(二)校外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或幼儿)50人(含)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保安员;50人-150人(含)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150人以上在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安员数量。

保安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履职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以下防卫器材:

钢叉1副、催泪喷雾器2罐、防卫棍按保安员人数每人1条配备,可视情况自备必要的其它防卫器材。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特别是门口、就餐室、午休室、托管室、食堂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

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60天。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完善《保安员巡逻守护制度》、《学生、幼儿接送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要制定应急逃生和反恐防暴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六)校外托管机构发现各种治安危险因素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上的,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经营场所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排烟应符合要求。

(四)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必须进行穿管保护。

(五)场所按每100平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米算)应配置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灭火器放置点要分散设置,每组不少于2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等)。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七)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

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公共卫生基本要求

(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参考标准为人均居室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床铺间间隔不少于50厘米,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室内安装足量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能提供有效的水质卫生检测资料,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四)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并上墙,工作人员定期接受传染病防控知识学习与培训。

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84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用具(消毒桶、盆等)。

每日对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擦手毛巾、玩具等学生易接触的物体表面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六)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七)毛巾、口杯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地面、洗手池、便池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条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一)所使用的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质量安全要求。

(二)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和承诺,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外,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开办者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开办者必须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承诺书》,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四)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五)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信息登记造册,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车辆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并做好记录。

(六)建立学生接送和交接制度,确保学生接送途中交通安全,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三)发生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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