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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四篇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四篇

篇一: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项目部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管理目的

第二条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使用整建制劳务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劳务队伍再分包。

第三章组织机构、分工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项目部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副组长:

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

工程技术部、计划合同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项目部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所用劳务队伍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3)检查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4)监督劳务用工情况,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监督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审核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执行情况。

每半年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

(6)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工作职责

(1)项目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2)对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建立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

(4)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5)对劳务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台帐。

(6)开展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7)按合同约定办法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门(包含物资设备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设立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劳务队伍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签订。

6、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8、负责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9、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10、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1、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用工合同》的拟定。

12、负责劳务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13、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14、负责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清算等工作。

(二)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1、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场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队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三)综合部门

1、参与《劳务用工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队伍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财务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队伍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七条使用原则:

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在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选用:

(1)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

(2)长期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

对合格分包商名录外的分包商,必须严格按“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资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方能使用。

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队。

第八条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

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4)税务登记证;

(5)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劳务队伍为单纯建筑劳务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件;

(3)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

(4)税务登记证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队伍管理流程:

(1)制定劳务引进计划。

(2)发布通知或邀请劳务队伍报名。

(3)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业绩等。

(4)组织选择劳务队伍,经审批后签订劳务合同。

(5)编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6)履行劳务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监督劳务管理情况。

(7)责任、义务履行完成,解除劳务合同。

第五章过程要求和控制

第十条劳务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

同管理自己的企业员工一样管理好劳务队伍;对待劳务人员应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工作上严加管理,分配上按劳取酬。

凡在本项目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的劳务队伍,均要在各自工程技术部门办理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手续。

劳务队伍进场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本项目对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

必须按项目部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建好各种台账。

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杜绝先施工后签合同,边干边签的现象。

应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有关条款。

劳务队伍在退场时,除结清劳务人员工费外,还要认真清查劳务队伍和当地政府、百姓之间的债务,不得留有后遗症,并与各劳务使用单位签订清算协议,确保劳务使用方不受损害。

项目部在劳务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施工的基本理论、重要性、施工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质量、环保有关知识等,提高劳务队伍的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环保意识,从人员素质上保证施工质量。

培训合格记录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劳务队伍在内部劳动组织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设“中间合同层”,确保劳务队伍法人代表与劳务人员的直接经济关系。

第十四条验工计价和财务结算

劳务队伍的劳务费支付按月及末次分阶段计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

劳务队伍的劳务费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和国家现行定额标准为依据,适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进行确定,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水平不能超过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本项目外的临时用工及使用的签证工费用单价在合同中同时注明。

依据《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单价和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编制结算单经现场质检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

替劳务队伍给劳务人员代发后,在给劳务队伍的工费结算中直接扣除。

劳务费用结算与拨付按照“严格验工、按期拨付、严禁超拨”的原则办理,应支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第六章考核制度和评判

第十五条如劳务队伍完成当月计划的100%,按计件指标给予劳务费;如未完成计划或超计划完成,则按计划完成百分比相应减增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

第十六条每季度对劳务队伍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报公司备案。

凡不合格者,当季进行清算,以后不得在公司以各种形式承担劳务作业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队劳务管理工作进行季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劳务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劳务的单位,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

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

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

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

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赋予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等越来越发达,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具有新的内涵、新的标准和新的特征,做到与时俱进。

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将“三个代表”写入了新的党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先进性作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界定,具体地、明确地揭示出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深化了我们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

入党动机是指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

真正正确的入党动机应该是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最终实现****而奋斗终生。

我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地实践,不断地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一个人在组织上的入党一生只有一次,而思想上的入党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必须坚定信念,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深化自己的行动。

  再次,我懂得了入党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是一个充满考验的过程,不是你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

听了几位优秀学生党员的入党经历,学到了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上积极要求入党。

把党和人民放在第一位,用自己的行动来展现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风,时时刻刻,用党的标准提醒自己,什么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要积极同违背党标准的做斗争。

入党的过程,便是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便是升华自己的过程。

  当然,我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

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

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

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的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由巨大的反作用。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入党动机,优秀党员决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用于炫耀的光环,而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所应该达到的目标,组织上的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的入党一生一世。

在学习当中,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看着那些面对党旗宣誓的***员,我感动了,我感到了作为***员的骄傲,也更加坚定自己的人生信念:

我也一定要成为一名***员。

我要时刻谨记党的教诲,时刻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自觉的加强自己,争取得到更大的提高。

  汇报人:

***

  20XX年3月31日

篇二: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XX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XX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

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西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XX]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

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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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

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2

.

第三章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

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

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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