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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2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7分左右,考生应适当注意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

(2)新增了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3)新增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骨灰级的考生可能已经发现:

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大部分内容在2009年的教材中曾经出现过,四年之后,“胡汉三又回来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基本概念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法律;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例题2·单选题】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宪法B.同级地方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010年多选题)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2】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3】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②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③调制立法权(2011年判断题)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在本题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对垄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新增)(★★)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本题的关键在于:

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

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单元民事行为

(2013年新增)(★★★)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由于2013年教材的论述并不完整、全面,为了帮助考生更准确地理解教材内容,本书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修正,希望考生理解。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属于有效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此时,3岁的小男孩只是个傀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

(1)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1】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双方恶意串通,谈不上单方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表1-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解释】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012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012年2月4日)无效。

【例题2·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选项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3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

(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第二单元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二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三单元代理

(2013年新增)(★★★)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1.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解释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单元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三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四单元经济仲裁

(2013年新增)(★★★)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2)选项B:

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

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协议

1.有效的仲裁协议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解释】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1)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应选A;

(2)如果乙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项B: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项C: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选项D: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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