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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1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家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

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给水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的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气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

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排水

4.2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管道布置和敷设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5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热水及饮水供应

5.4水的加热和贮存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3给水系统

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设计水量

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取水

5.1水源选择

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输配水

7.1一般规定

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调蓄构筑物

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水厂总体设计

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水处理

9.3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消毒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

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的投加设备。

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

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起,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露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加氯(氨)间及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

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

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露的收集槽。

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施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

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露溶液的快速水冲洗措施。

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9.8.17条第二款和9.8.19条的规定。

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臭氧净水

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水质稳定处理

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雨水量

3.2.3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一般规定

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管道

4.3.3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检查井

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水封井

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管道综合

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的下面。

5泵站

5.1一般规定

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污水处理

6.1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按一级符合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使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格栅

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供氧设备

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6.11污水自然处理

6.11.4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8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熔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污泥处理和处置

7.1一般规定

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污泥消化

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封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

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露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灯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露报警装置。

7.3.13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

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消防水源

4.1一般规定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水中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消防水池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4.4天然水源及其他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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