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钢材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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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钢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有限公司
钢材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钢筋/钢板/型材(以下简称钢材)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钢材及价格
钢材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生产厂家
数量
(t)
含税单价
(元)
税率
(%)
合同总价
(元)
备注
合计
合同总价(含税):
其中税额:
(人民币大写):
1.本表及采购订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送到需方指定送货地点、并符合需方相关要求及经需方指定现场验收人员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合格的钢材为准。
当实际数量不足本表及采购订单中所列数量时,供方不得以需求不足等任何理由向需方索赔。
无论何种原因,需方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钢材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2.结算价格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2)采用可调单价,每批钢材价格按钢材验收入库当日“我的钢铁网”建筑钢材当日对应规格定价(以当日网上第一次报价为准)下浮%,另加元/吨的运费、吊费等其他费用。
如无相应规格型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价格确认单。
当期采购价格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未经需方书面确认,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供方不得以价格不调整,而不按要求供货。
(3)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上述结算价格均为含税价,包含了钢材采购、仓储、运输、装御、送货落地、税费、利润及各种风险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技术质量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钢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行业标准:
热轧带肋钢筋按GB1499.2-2007;热轧光圆钢筋按GB1499.1-2008;冷轧带肋钢筋按GB13788-2008执行(编号)。
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钢材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以及图纸设计的要求。
3.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要求。
4.供方随货提供针对本批次钢材的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强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供方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必须与实际到货钢筋的炉批号一致,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保证满足需方技术资料存档的要求。
未满足上述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钢材。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对钢材进行取样检验的要求。
第四条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订货方式:
需方根据本合同总量,分批向供方购进所需钢材,需方每次采购,以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向供方下达采购订单。
2.交货方式:
供方负责送至需方施工现场,卸至需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按需方要求堆放整齐,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
3.交货时间:
(1)按需方提交的供货计划供货。
(2)需方提前日提交采购订单通知供方供货。
供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日内供货到施工现场。
4.交货地点:
,由供方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供方承担。
供方按约定时间、地点向需方交付钢材并经需方初步检验合格的,方为正式交付。
第四条验收及收货
1.数量验收
(1)盘条、盘螺采取过磅(需方提供电子磅)验货,需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按经复核的实际过磅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直条、螺纹、型材采取检尺验货,换算成理论重量签收。
(3)钢板以过磅为准。
(4)其他数量验收方法:
(5)凡经数量验收的钢材,供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除非经需方加盖有行政章的书面同意文件,供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2.质量验收
(1)需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材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钢材,需方有权拒收。
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材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钢材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钢材的初步验收应由供需双方指定验收人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
(2)需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材进行取样检验。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需方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供方应收到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供方在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供方自动认可需方处理意见。
(3)供方必须向需方(或需方项目部)提供所供钢材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供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
(4)钢材进场后,需方按有关规范抽检,需方有权要求从钢材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钢材进行质量复检。
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供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检测费由供方垫付。
如果鉴定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如果鉴定为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需方返工的,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返工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追索的权利。
(5)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复试符合设计及现行规范标准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复检的项目与检测方法是:
依据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评定。
(6)若供方所供钢材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供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钢材清退出场。
补偿给需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毕的钢材加工费元/吨,承担由于不合格退场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自愿承诺向需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需方损失(如:
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
3.收货确认
(1)《验收入库单》作为供方向需方供货数量验收的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验收入库单》经确认后须由供方代表(姓名:
电话:
)、需方材料员(姓名:
电话:
)、工长/质检员(姓名:
电话:
)、库管员(姓名:
电话:
)四人同时签字,经四人同时签字确认的《验收入库单》作为编制《结算单》的依据,缺任意一人签字的《验收入库单》视为无效,不予结算。
该《验收入库单》为四联单,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库管员及财务人员保管。
供需方各自委派的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
(2)其他约定:
如本合同约定的钢材由上述需方指定的钢材签收人之外的人进行签收的,视为需方没有签收,该签收单据不作为最终结算凭证。
需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供需双方须在每月25日前核对当期供货量并办理结算,供方凭当期签字确认的《验收入库单》提交需方编制《结算单》,并将《验收入库单》作为《结算单》附件。
《结算单》作为供方与需方进行结算付款的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结算单》须由供方代表(姓名:
电话:
)、需方材料员(姓名:
电话:
)、预算员(姓名:
电话:
)、工长/质检员(姓名:
电话:
)、库管员(姓名:
电话:
)和需方负责人(姓名:
电话:
)六人共同签字确认,缺任意一人签字的《结算单》视为无效,不予结算。
该《结算单》一式四份,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保管。
第六条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的支付形式为:
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采用现金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2.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方式:
需方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办理《结算单》货款的%;本合同约定的钢材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后,于前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方式:
供方每累计供货达到吨后日内,需方支付该批钢材《结算单》价款的%;本合同约定的钢材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后于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3)按节点付款方式:
需方按照节点付款,供方愿意为需方先行垫资,待达到节点的日内,需方支付该节点已办《结算单》货款的%;本合同约定的钢材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于前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4)其他方式:
。
3.需方委托第三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当遇有发包人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支付给需方工程款,进而影响到需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供方货款,供方予以谅解,不中断供货,不进行诉讼。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供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须作为附件一同附上)。
2.在每月28日前,供方须开具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签字齐全的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至需方,并通过税务系统核实。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供方承担。
(1)因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须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2)因供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开具发票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须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3)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供方须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由于以上⑴、⑵、⑶项原因造成需方无法抵扣当期货款进项税的,不需征得供方同意,需方直接从当期支付的货款中扣减%作为税金及违约金。
其余的货款供方必须继续提供足额的有效税票,否则需方不予支付货款,供方应无异议。
并且需方保留通过税务部门对虚假发票后期追究的权利。
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需方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需双方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第八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责任与义务
(1)实施供货前,需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供方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提交书面的本批次钢材采购订单,以便供方组织货源。
(2)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需方应当按照供方提示的方法,对钢材妥善保管、搬运、使用。
因需方原因导致钢材损毁的,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
(4)原则上需方需求的钢材,供方应在钢材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需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需方必须提前天(日历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材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需方施工进度需求时,需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供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a)对已进需方仓库的不合格钢材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供方负责;
b)需方重新外购钢材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供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供方货款中扣出以补偿需方;
c)若经供需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d)需方应提供卸料场地,需方有权制止供方的违章作业行为。
2.供方责任与义务
(1)供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和必要的产品授权代理文件等资料,按需方公司及整体工程对工程资料和验收的要求,提供各项资料。
(2)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
供需双方在需方指定地点进行钢材的交接。
(3)供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技术要求,不合格品不得用于需方工程。
(4)供方应负责提供钢材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所要求的包装或防护,该包装或防护应足以防止钢材在交货前发生损坏或变质。
如有发生损坏或变质,需方有权拒收并保留向供方追偿的权利。
(5)供方保证本合同所供的钢材是合同所规定的品牌,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全部钢材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供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钢材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保护和保障需方免于承担本合同所交付的钢材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需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否则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供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6)钢材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钢材移交需方前的保管、毁损、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移交后保管、毁损、灭失风险由需方承担。
(7)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将多交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无偿运出。
(8)供方的车辆进入需方施工现场(或约定送货地点)必须服从需方的调度管理,需方有权将不服从管理的供方车辆清退出场。
(9)供方车辆的一切环保、交通事项均由供方自行解决,车辆使用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需方不负担供方车辆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10)供方人员必须遵守需方安全管理规定,供方车辆驾驶员必须有合法的驾驶执照,汽车吊驾驶员必须有合法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供方有义务对现场的装卸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采取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供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供方自行承担,供方对需方现场人员、物品、设施及第三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11)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供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对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被视为违约,也不得就本合同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
该转让和担保、抵押行为对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视为供方违约,供方除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需方违约责任
(1)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时,欠付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需方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交货期限顺延。
2.供方违约责任
(1)如因供方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需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供方在承担本条款违约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所应向需方及其任何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无故拒绝需方订单的,应向需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若因供方拒绝订单导致需方损失或最终用户损失,则供方需赔偿需方或最终用户损失,损失金额按需方客户和需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3)供方交货延迟的,应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千分之向需方支付滞纳金;从第个自然日开始,滞纳金上升为千分之;并且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和具体订单。
(4)供方所供应的钢材品牌不符合需方的要求或供应的钢材系假冒(仿冒)相关钢材品牌的。
每发生一例,供方须向需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且在需方指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
因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5)因供方原因钢材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能按时通过验收,供方须在需方指定的时间内予以退换,因退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因供方拒绝退换、不及时退换或退换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的第三方向需方进行索赔时,供方须全额承担第三方主张的数额及其他法律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6)供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需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7)供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双方责任与义务”的“2、供方责任与义务”之“(11)”项时,按本合同标的额的%向需方承担违约金,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履行期限的变更:
如本项目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变更引起供需双方执行本合同期限的变更,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
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供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予以解除。
3.合同终止:
供方已按需方需求,将合同货物全部合格地交给需方,供需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并将结算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合同各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内任务,可即时中止履行或自动延长履行期。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仅限于:
战争、自然灾害、防疫限制、禁运。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各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但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纸质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需方:
;
供方:
;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注册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须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需方:
供方: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附件一:
钢材采购订单
单位/部门:
编号:
需方:
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供方:
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根据我公司生产需要,现向贵公司订购货物如下:
合同编号:
订单编号:
序号
钢材型号/规格
品牌/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备注
1
2
3
4
5
……
……
……
……
……
……
材料员
预算员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特别约定:
本《钢材采购订单》必须有需方材料员、预算员、项目经理共同签字方能作为结算依据,缺任意一人本单无效。
附件二:
需方开票信息表
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行:
账号:
附件三:
验收入库单
单号:
工程名称:
年月日
仓库:
工程地点:
供方名称:
合同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
……
……
……
合计:
人民币大写:
¥:
供方代表:
需方材料员:
需方工长/质检员:
需方库管员:
特别约定:
1.本《验收入库单》作为供方向需方供货数量验收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2.本《验收入库单》必须有合同规定的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工长/质检员、库管员共同签字方能作为结算依据,缺任意一人本单无效;
3.本《验收入库单》为四联单,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库管员及财务人员保管。
附件四:
结算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点:
供应商:
序号
验收入库单号
材料名称
材料型号
单位
供货数量
供货时间
结算单价
结算总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
……
……
……
……
……
……
……
……
本次合计:
人民币大写:
¥:
其他事项:
(增减金额)
总计:
人民币大写:
¥:
以上结算内容为供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与本项目发生的所有业务,累计发生验收入库单张,共收回验收入库单张,在此期间未收回的验收入库单作废。
供方签字(盖章)
需方签字/日期
供方代表:
电话:
日期:
材料员
预算员
工长/质检员
库管员
项目负责人
特别约定:
1.本《结算单》作为供方与需方进行结算付款的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2.本《结算单》必须有合同规定的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预算员、工长/质检员、库管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方能作为结算依据,缺任意一人本单无效;
3.本《结算单》一式四份,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