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47896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8.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docx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

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

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

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

唐朝基本法律。

2、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

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

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

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

共30卷。

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

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

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

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

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

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

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

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

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

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

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

五刑

1、死刑。

分绞斩两种。

2、流刑。

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

徒一年至三年五等。

级差半年

4、杖刑。

六十至一百五等。

级差10

5、笞刑。

笞十至五十五等。

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

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

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

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

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

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

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

债的发生。

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二、经济法律制度

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二是告诉。

2、审判。

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

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

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

”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

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

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

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

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

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

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

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

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

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

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

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

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

,并以屯种为主。

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

清代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

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

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

五刑

1、死刑。

分绞斩两种。

2、流刑。

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

徒一年至三年五等。

级差半年

4、杖刑。

六十至一百五等。

级差10

5、笞刑。

笞十至五十五等。

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

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

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

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

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

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

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

债的发生。

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二、经济法律制度

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二是告诉。

2、审判。

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

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

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

”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

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

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

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

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

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

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

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

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

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

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

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

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

,并以屯种为主。

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

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4、发遣刑。

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

发贴143

注册2003-9-16

状态在线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

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

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

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

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

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

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

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

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

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

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

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

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

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枷号。

明朝创设的耻辱刑。

清代沿用。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

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

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

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

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

“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

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

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

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

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

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

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

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

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

收中资,一般在2%-3%

保人:

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

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

教令权:

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

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

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

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

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

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

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

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发现官吏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