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仲裁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41075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泰国仲裁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泰国仲裁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泰国仲裁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泰国仲裁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泰国仲裁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泰国仲裁法.docx

《泰国仲裁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国仲裁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泰国仲裁法.docx

泰国仲裁法

【法规名称】 泰国仲裁法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泰国仲裁法

  

  却克里王朝42年7月19日刻日,普密蓬·阿杜德国王陛下恩赐宣告:

  

  鉴于颁布一道管辖法院之外的仲裁的法令是适当的,国王陛下经国民议会建议并同意,特公布本法令如下:

  

  第1条

  

  本法应以《泰历2530年仲裁法》之名周知。

  

  第2条

  

  本法应于在《政府公报》上后次日起生效。

  

  第3条

  

  任何法律与《民事诉讼法典》涉及法院外仲裁的条款有关的规定,应被视为与本法有关。

  

  第4条

  

  司法部长应对本法的切实执行负责。

  

  第一章 仲裁协议

  

  第5条

  

  仲裁协议指争议的当事人,不管在其中指定仲裁员与否,据以一致同意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的合同中的协议条款或仲裁条款。

  

  第6条

  

  只有在有以写成的文件,或以书信、电报、电传中的条款,或以类似性质的文件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时,仲裁协议才对争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7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员的指定,不得因当事人的死亡,因一方当事人被官方接管官强制执行,或因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准无法律行为能力而受到影响。

  

  第8条

  

  在转让申诉权或责任时,与该权利或责任有关的现存的仲裁协议,也应相应地转让给受让人。

  

  第9条

  

  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比法定的限制更短的时间内将争议提交仲裁;但是,违反这一时限只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而不影响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个别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裁定延长前述的期限。

除遇到不可抗力外,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该申请。

  

  第10条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仲裁协议的要求,将仲裁协议涉及的争议提交仲裁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被提起诉讼的那方当事人可以在听取证人前,如没有听取证人,可以在判决作出之日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以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法院如果因任何其它原因发现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应撤销该案。

  

  第二章 仲裁员和公断人

  

  第11条

  

  仲裁员可以设一名或一名以上。

当仲裁员为一名以上时,各方当事人应指定相同数量的仲裁员。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各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由这些仲裁员共同指定一位局外人为额外的仲裁员。

  

  第12条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在征得被指定者的同意后,完成仲裁员的指定。

该指定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由指定方签字。

  

  第13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时间,或在第12条提到的合理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或者他显示出不愿意作此项指定,那么,任何其他方都可以要求管辖法院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14条

  

  除非经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一名被合法地指定的仲裁员不得被撤换。

  

  一名被合法地指定的仲裁员可以在管辖法院内被正式提出反对。

法院或第三方指定的仲裁员,可以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正式提出反对,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可以被另一方正式提出反对。

但是,除非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不知道正式提出反对的理由,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对他自己指定或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正式提出反对。

  

  上述第2段所述正式提出反对的理由,与《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对法官正式提出反对的理由相同,或者是任何其他足以使争议得不到公正审理的理由。

  

  当发生第2段项下的正式提出反对的事件时,《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对法官正式提出反对的规定应在已作必要的细节修正的情况下适用,如果下式提出反对的要求被接受,一名代替被撤换的仲裁员的新仲裁员应以指定原仲裁员的方式被指定。

  

  第15条

  

  如果在仲裁协议中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如果仲裁员规定由第三方指定一名仲裁员,而该人或数人拒绝接受指定,在接受指定或被指定前死亡,被处以破产管理,或被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准无法律行为能力,那么,对仲裁员的指定或对第三方的指定应视为不存在。

  

  如果一名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后死亡,被处以破产管理,或被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准无法律行为能力,应以指定原仲裁员的方式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

  

  如果一名已接受指定的仲裁员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愿意或忽略履行职责,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管辖法律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

  

  第16条

  

  仲裁裁决应以多数作出。

如果达不到多数,仲裁员应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一名公断人。

如果仲裁员无法指定公断人,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管辖法院指定一名公断人,在此情况下,第14和15条应在已作必要细节修正的情况下适用于公断人。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17条

  

  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员应听取争议当事人的陈述,在他认为合适宜时,有权对问题进行调查。

  

  除非仲裁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适当考虑公正原则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采用他认为适宜的任何程序。

  

  第18条

  

  如果传唤证人或要求证人宣誓,为了取得文据或其他附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或为了就任何一个法律问题作出初步决定,需要法院的协助,那么,任何一名仲裁员均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采取上述步骤。

如果法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就应按所提的要求办理,在此情况下,应在作必要的细节修正的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

  

  第19条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为,或者委托任何某人或数人、或者任何一位或几位律师代表自己。

  

  第四章 裁决及执行

  

  第20条

  

  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仲裁员或公断人签字,并明白无误地写明决定的理由。

裁决不得作出任何超越仲裁协议或当事人申请的规定或决定,但在根据第27条的规定决定仲裁费用或仲裁员酬金,或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条件而作出裁决时,则属例外。

  

  第21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在最后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被合法指定之日起180天内作出裁决。

  

  180天的期限或当事人根据第1段协议规定的期限,可以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延长。

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或公断人可向有权视情形延长期限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得以仲裁员或公断人没有在第1、2段所述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对裁决的可执行性提出抗辩,但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并且裁决副本尚未送交各方当事人时,则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提出该抗辩理由。

  

  作出裁决后,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将裁决副本发送所有的有关当事人。

  

  第22条

  

  根据第23条和仲裁协议,在根据第21条第4段的规定将裁决副本发送当事人时,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如果裁决中有轻微的错误或不准确的地方,仲裁员或公断人可自行决定,或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错误或不准确的地方作出修改。

  

  第23条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裁决,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已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法院已作出准许执行的判决,否则该裁决不应被强制执行。

执行裁决的申请,应在第21条第4段所述裁决副本发送当事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在收到第1段所述的申请后,应马上开始调查。

但是,应给被执行人留下提出异议的机会。

  

  第24条

  

  如果法院认为,裁决按适用法律是不合法的,或者裁决是在不公正的行为或程序下作出的,或者裁决超越了仲裁协议或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有权作出拒绝执行该裁决的裁定。

如果裁决中有无关紧要的错误或不准确的地方,如计算错误或称谓错误,法院可以修改这些错误并应作出执行修改后的裁决的判决。

  

  第25条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根据本法,管辖法院指仲裁程序进行所在地的法院,或一方当事人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或对仲裁所涉及的争议有权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院。

  

  第26条

  

  除非基于下列情形:

  

  (1)仲裁员或公断人有不法行为,或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

  

  (2)裁定或判决违反了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

  

  (3)裁定或判决没有依照裁决而作;

  

  (4)调查案件的法官持不同意见,或认为有理由提出上诉;

  

  (5)裁定是第18条所述为在仲裁期间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对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不得上诉。

  

  第五章 费用、支出及收费

  

  第27条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除律师费及支出外,仲裁费用、支出及仲裁员的收费应依照仲裁员或公断人所作的裁决而定。

但尽管仲裁协议已有约定,或裁决已有决定,管辖法院如认为适宜,仍可对上述费用作公平的调整。

如果裁决没有确定费用、支出及收费,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或公断人均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就费用、支出及收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裁定。

  

  第六章 外国裁决的执行

  

  第28条

  

  外国仲裁是指全部或大部发生在泰王国境外各方当事人均非泰国国民的仲裁。

  

  第29条

  

  只有当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受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管辖,而泰国是其中的参加方,并且泰国根据该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有义务如此做时,该裁决才应在泰国被承认和执行。

  

  根据敕令宣布的规定和条件项下的本法,凡属泰王国在本法施行后加入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议管辖的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在泰国被承认和执行。

  

  第30条

  

  根据第29条想要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按照第21条第4段的规定,在仲裁裁决副本发送当事人之日起一年内,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

  

  第23条第2段的规定,应在作出必要的细节修正的情况下适用于法院程序。

  

  第31条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裁决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2)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3)由经过宣誓的译员翻译,经泰国外交部官员或者驻泰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人员核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

  

  第32条

  

  根据泰历2470年(公元1927年)9月26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所提出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下列情形:

  

  (1)裁决在日内瓦公约的一参加国内作出,且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公约参加国的国籍;

  

  (2)裁决按1923年9月24日在日内瓦签字的仲裁条款公约,根据仲裁协议而作出;

  

  (3)按照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该协议是有效的,而裁决按该有效的协议作出;

  

  (4)裁决由仲裁协议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作出;

  

  (5)裁决与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相一致;

  

  (6)根据泰国法律,争议的标的是可仲裁的;

  

  (7)裁决在其作出国是终局的;

  

  (8)裁决的执行不违反泰国的公共政策,应予以批准。

  

  第33条

  

  如有下列情形:

  

  (1)裁决在其作出国已被取消;

  

  (2)被执行人不是因为他在一合理期限内没有获得仲裁程序的通知,就是因为他无行为能力,并且没有法定代表人,而未能在仲裁中为自己辩护;

  

  (3)裁决要么没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全部问题,要么超越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根据第32条裁定驳回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34条

  

  根据泰历2501年(公元1958年)6月10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所提出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证明下列情形:

  

  (1)根据适用于当事人的法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2)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如无此协议,根据裁决作出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被执行人要么没有获得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要么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仲裁程序期间替自己辩护;

  

  (4)裁决超越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但如果超越仲裁协议的裁决只是部分的,且该部分可以与符合仲裁协议的其他部分相分割,则法院可以准许执行符合仲裁协议的那些部分;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与裁决作出国的法律不符;

  

  (6)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裁决作出国的一个主管机构搁置或中止。

但如果已向主管机构提出被搁置或中止的申请,那么,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暂停作出执行裁决的决定,并且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命令被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应被法院驳回。

  

  第35条

  

  如果法院发现,裁决所涉及的争议依据泰国法律是不能仲裁的,或者对裁决的执行将违反公共政策或国际互惠原则,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第34条驳回执行裁决的申请。

  

  临时条款

  

  第36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在本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有效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