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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市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五条 市级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

依据党章、法律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

二类会议。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单位(部门)、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本系统、县(市、区)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

市委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等单位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

由市级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召开,县(市、区)对口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三章会议审批

第六条 市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

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市“两会”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召开。

二、三类会议。

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总量控制、精减会议的要求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

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二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召开。

市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第七条 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其他各单位召开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未列入会议计划的二、三类会议不得召开。

需要临时召开的二、三类会议,应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

召开其他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八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其他一、二类会议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

开到县(市、区)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100人以内;开到乡(镇)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300人以内。

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其中: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20%,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三类会议。

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会议代表控制在50人以内,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市级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级,市领导不出席,不得要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不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

第四章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九条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三类会议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参会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麒麟城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麒麟城区以外召开。

第五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60

100

40

400

二类会议

180

90

30

300

三类会议

120

80

20

22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曲靖城区召开的市级会议,城区范围内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安排食宿费,一类会议按每人每天100元核定会议费,二类会议按每人每天80元核定会议费,三类会议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类会议费列入部门年初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在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标准中列支,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市级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市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六条 严禁市级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市级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出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以及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市级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市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七章 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委办公室负责对应党群口单位会议审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应政府口单位会议审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汇总市级二、三类会议计划并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负责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曲办字[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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