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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学习问答整理后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若干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是哪些人员?

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领导人员和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以及其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2.《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提出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对国家和出资人承担责任。

(2)对所在企业承担责任。

(3)必须承担防止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责任。

(4)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责任。

(5)承担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的责任。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从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从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对外行为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从国有企业从事境外资产操作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从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身受益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从国有企业肩负着国家发展、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4.国有企业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原则有哪些?

(1)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

(2)依法进行原则。

(3)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原则。

5.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具体指的是什么?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对上述含义及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

(1)大额度资金,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2)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让;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6.关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都要经过企业内部决策和企业外部决策两套程序。

内部程序是指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并按照《公司法》、《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策的程序。

外部程序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7.什么是违反规定投资?

《若干规定》中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对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定,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定。

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上项目,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如何理解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

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强令”,就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利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得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8)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0.什么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什么是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上述营利性活动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等。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企业。

“关联企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关联企业,泛指一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所在的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长期业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狭义的关联企业,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所在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

业务往来包括:

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业务、资金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

11.如何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型受贿行为?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是对于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不应认定为受贿。

二是以明显低价,甚至是象征性的价格收受请托人价值巨大的房屋,获取差额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型受贿案件的实务操作应综合考虑:

一是购买人身份,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嫌交易形式的受贿。

二是购买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三是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质、同类型、同地段的房产实际销售价格,并且,还应当低于该房产销售商内部确定的最低优惠价格或者各种优惠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只有同时满足三项要求,才能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型受贿的权钱交易性质。

12.如何区分正常委托理财和以委托为名实施受贿行为?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一是从投资规律的角度判断委托理财的真实性。

正常的委托理财属于民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投资项目明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承担风险。

以委托理财为名的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通常自拟理财协议,自定回报率,双方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与资本运作计划,没有短期、中期、长期投资的期限区分,投资方不存在风险。

二是从要件联系的角度判断获取收益的关联性。

同期银行利率三倍至四倍的回报率在委托理财金融产品中极为罕见,对于私募资金而言亦属于相对较高的收益率。

需要判明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才有偏离一般水平的高额收益回报,谋利要件与受财要件形成基础性的对价交换与事实性的因果关系。

三是从承诺内容的角度判断双方约定的合法性。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之内的保底收益率,违反合同法、证劵法以及相关证劵规则的规定,不具有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属于掩饰权钱交易关系的表面形式。

13.什么是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所谓内幕消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主要包括

(1)法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务渠道,是指企业在购销商品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业务网络关系,包括固定的客户、长期形成的购销商品和服务办法等。

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属于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4.什么是兼职?

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

15.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哪些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并对其兼职作了严格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

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并为一处。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

这里“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兼职取酬。

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16.什么是折扣和回扣,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折扣是明示并如实入账的商业行为,而回扣是在正式交易之外发生的一种暗中交易,并通过这种暗中交易使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人获得非法利益。

(2)折扣是卖方支付给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而回扣可以使卖方给买方,也可以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商业贿赂。

(3)折扣是支付方(卖方)直接支付给买方,而回扣则既可以是支付方(卖方或买方)直接给交易相对方,也可以是直接给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

17.什么是佣金、礼金,佣金和回扣如何区别?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

“礼金”,是指在企业经济往来中赠给对方单位或者代表单位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人的小额现金或礼品。

“佣金”与“回扣”的区别在于:

(1)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回扣的收受方是买方或者卖方的经办人,佣金的收受方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

18.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不得有哪些行为?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7)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8)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事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

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特定职务主要是指:

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什么是职务消费?

有什么特点?

职务消费是因职务活动而发生的消费行为。

主要是指公务员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公务或商务活动中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主要特点:

(1)职务消费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职务消费的原因是公务需要。

(3)职务消费金额纳入公务成本。

(4)职务消费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通信工具费用;二是交通工具费用;三是差旅费用;四是有关接待费用;五是改善办公条件及购置办公用品费用;六是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用;七是获取市场信息费用等。

21.目前国有企业职务消费的主要模式有哪几种?

各有什么特点?

目前国有企业职务消费的主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项控制型。

其特点是: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相关的消费与开支项目,如通信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国有企业结合实际逐一制定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2)实报实销型。

其特点是: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相关的消费与开支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支,据实报销,开支范围、标准等没有做出具体限制。

(3)总量包干型。

其特点是:

对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相关的消费与开支项目,根据营业和净利润及历年的实际开支水平进行测算,测算后确定每年的开支总额,预算包干由个人支配,超支不补,余额结转。

22.国有企业领导人为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哪些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3)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5)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23.什么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诈骗公私财物的界限是什么?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是指以非法获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单位骗取不应当由本人所得的荣誉等利益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党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两者差别在于:

首先两者主观目的不同。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获取荣誉,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其次,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及党和国家机关、组织、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24.国有企业实施《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有哪些?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作为主要责任人,对于本企业发生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或事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发生问题的情况和性质决定。

如果属于疏于管理,监督不严,而发生下属或其他有关领导人违反规定,可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是自己没有以身作则,违反本规定,就要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哪些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内容有:

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26.什么是从业承诺制度?

从业承诺制度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期间与所在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订的承诺离职或者退休后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协议,并以交纳或留存一定的合法收入作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后再将保证金返还给信守承诺的领导人员的制度。

27.怎么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按照分层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政府任命的,经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由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主管部门任命的,由主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企业民主选举或其形式产生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已列入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按照稽察特派员有关规定执行。

28.纪检监察机关在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1)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3)及时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4)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

按照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有: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职业禁入、刑事追究六种。

30.什么是职业禁入制度?

职业禁入,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情形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即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甚至终身剥夺其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资格。

职业禁入制度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法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31.如何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企业纪律处分。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纪律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

(3)政纪处分。

对于国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政纪的可以给予政纪处分。

3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操作易构成哪些罪名?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易构成贪污贿赂罪。

具体是: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易触犯的罪名是: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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