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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Abstract

“QiuShen”wasoneofthemostimportantjudicatoryinstitutionsinQingdynasty,whichprescribedthoseprisonerswhoacceptedtheguiltyof“Zhanjianhou'’or“Jiaojianhou',shouldhavetheirexecutionspostponedtothenextfalltobecheckedfromthelocalgovemorstotheemperoragain,insteadofbeingkilledrightaway.Theprocessofcheckingconsistedoftheinspectionsofstate,governorsofthecheckingdepartmentandemperor.ThemeaningofstudyingtheautumntrialsystemisnotonlyunderstandingitselfonthefoundationofQingDynasty’Shistoryandlaws,alsounderstandingthewholelawsystemofQingDynastyfromit,moreimportantisthatweshouldinheritexcellentjudicialthoughtsofChineseancienttimes.weshouldabsorbitsadvantagessuchasprudencein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itslimitssuchasjudicial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oftruesupervise,SOastobuildupourcountry’Smodernjudiciaryandlegalstate.

Keywords:

QiuShenSystem;Deathpenaltyreview;prudenceinpunishment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它从明代后期就已经开始出现,直至清代发展达到完善。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是对于某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不是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一次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他执行死刑。

整个程序从年初开始,一直到当年的冬至结束。

如果被判为死刑的犯人己过当年秋审限期即被列入下一年的秋审。

秋审制度源于汉代的录囚,不过汉代的录囚仅仅是对部分案件的复核,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

到了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如《魏书·刑罚志》记载:

北魏太武帝时规定:

“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施行。

”所记载的这段史文,表明当时死刑复核制度在适用对象、程序、原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都明确规定。

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更加完备和缜密。

如据《隋书·刑法志》记载:

“开皇十五年:

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另据《隋书·文帝本纪》记载:

“开皇十六年秋八月诏:

决死罪者,三奏而行刑。

”可见,隋朝已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奏请皇帝核准,而且要经过三次。

唐时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

据《通卷》记载: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

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

”这说明,唐朝死刑复核制度比隋朝更加规范。

唐以后元明清各朝法律均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

元朝法律规定:

“儿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

”明代时,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朝审。

对于明代朝审《明史·刑法志》曾记载: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天顺三年后,京城每年举行一次朝审成为定例,此外明代还对外省定期派恤刑官录囚。

至清朝初年,清朝统治者在历代的基础上,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秋审制度。

一、清代秋审的思想基础

世界上任何一种制度、一种文化,它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根源,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同样,秋审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它的产生也与各种历史因素息息相关。

(一)慎刑思想

自西周王朝开始以来,各项典章得到逐步的完善,特别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的明德慎罚思想,其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到了春秋时期,周公这种“慎刑”的法律思想更受到了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所接受和弘扬。

自汉武帝后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所接受,定为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

就此包括“慎刑”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得到广泛推行。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清朝虽由少数民族满族执政,但满族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参汉酌金”的法律指导思想,积极吸收汉法的优秀成果,其中就包括儒家的慎刑思想。

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很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大都亲自裁决。

到了清朝入关后,顺治、康熙二帝在继承慎刑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秋审制度,此后的皇帝也把慎刑作为秋审制度的目的之一来看待。

自此之后,“慎刑”就一直作为秋审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杆,清朝统治者把“慎刑”在秋审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儒家伦理纲常思想重在于“理”(意指:

做人为人处世的道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大。

“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

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

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

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相邻朋友。

随着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

’’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始于家庭,但又不止于家庭。

不过它的扩张终点为皇权,原因在于皇帝处于整个社会的最高点。

由此我们可以把天下看作一个大家庭,人从出生起,就在这个大家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在这个关系网中,他们的位置只能在亲疏贵贱的等级序列中确定。

由于这些身份等级是从家庭关系的衍生物,所以封建社会要求为不同等级之间要遵行一个孝道。

这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的注重点就在一个“孝”。

而“孝”主要表现为“事亲”和“忠君”。

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秋审中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是秋审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之一。

(三)皇权专制思想

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从汉到明,历代都举行录囚。

特别是皇权受到冲击的时候,像自然灾害导致大量流民,引起社会动乱,统治者就想到利用录囚,轻罪释放,重罪减免,来笼络人心,加强皇权专制。

又如每当国家大典或者皇帝驾崩时,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都会停止如秋审这样的重大制度,往往会大赦犯人,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皇恩浩荡。

由此可见,秋审在某种程度是皇帝加强皇权的工具。

再如,若某一犯人按照当时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处死,但皇帝却按照自己的意思使该犯人免于一死。

这在当今看来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但是在封建时代,法律就是皇权的附属物,只是巩固皇权的工具,皇权始终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秋审就更不例外了,所以皇权是秋审的运行的最重要指导思想。

二、清代秋审的具体操作

(一)清代秋审案件的来源

《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

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

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

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

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

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年秋审。

但也有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仍在当年秋审。

(二)清代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1.秋审的程序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

然后送之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之类。

情实,指犯罪情节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以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案件分为以上几类,在各省督抚拟定,刑部核拟后,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勘语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

这就是秋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有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

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程。

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

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

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束。

3.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

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

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

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

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副走,后改为一复奏。

属服制类的,一般以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原的,刑部粘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

4.执行

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各省案犯,由刑部各司将勾单、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

各省发文的先后顺序、到达期限依各省距离京城远近而不同。

行文在冬至以前到达者,照例行刑,如因故在冬至之后或冬至齐斋日期到达,仍牢固监禁,与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并题明处决,对于迟延的各级官员交部议处,追究责任。

三、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及其现代启示

秋审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千年封建文化及儒家思想等百家思想集大成的产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借鉴秋审制度,探讨其价值有利于当代的法治建设。

(一)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评价

1.秋审制度的时代价值

(1)秋审制度有利于调整、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封建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定。

在中国封建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存在着复杂而尖锐的矛盾,封建法律需要发挥其协调的作用。

当然,法律首先要明确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从西周时起就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

后来,汉朝有了“上请”制度,魏律确立了“八议”制度,这些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它们的实行使得贵族官僚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可以在犯罪的时候得到宽赦,这就进一步加大了贵贱之别,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使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由于封建地主阶级的本性和不可克服的官僚主义弊端,造成了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而且狱政黑暗、淹囚滞狱现象很严重,这就使得各方面的矛盾更加激化,人民的反抗时有发生,这就必然威胁到封建统治基础。

所以历朝各代都对死刑特别重视,生怕处理不好,草菅人命,会影响他们的统治秩序,并由此实行各种死刑会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满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而确立的一种会审制度,而且把它发展成了最高级的会审制度。

于是,朝审,秋审等制度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统治者通过这些制度,实现其所谓的以人为本的政策,体现了统治者所谓的“仁政”,巩固了统治者的中央集权统治。

也间接上调整、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封建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定。

(2)秋审制度有利于皇权的集中,有利于整顿吏治。

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社会,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天下是皇帝的天下。

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执法者,也是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每一个人的生死。

清代秋审制度,就使皇帝握有了最高司法权。

生活在现代的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谴责这种专制独裁,但是,在当时的时代,如果统治天下的不是一个明智的、大权独揽的君主,那么只能造成国家的分裂、社会的动乱、法制的废弛。

长期的中国历史,一再证明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秋审制度实现了皇帝的专权和皇权的集中,显示了皇帝的威严和皇权的最高地位。

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腐败黑暗,产生了一批一批的贪官酷吏,清代时,非法审讯、私刑拷囚的事例,更是俯首皆是。

康熙时著名学者方苞的《狱中杂记》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真实写照。

吏治腐败官场黑暗,严重动摇了封建社会经济的根基;冤案淹狱,民不聊生,极大地阻碍了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种现象,在客观上对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侵犯了皇帝所掌握的生杀予夺的权力。

清代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贪官污吏,对整顿吏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3)秋审制度有利于统治集团了解、掌握全国司法状况,并把它作为制定刑事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清朝皇帝和各级官吏通过一年一度的秋审活动,可以获取关于司法现状的第一手材料,发现司法条律中的某些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

秋审已毕的实、缓案件,都是经皇帝本人御批的,这些判例,也叫“成案”,如果有人引用谁也不能、不敢说它不对。

在司法实践中,成案起着补充《律例》的作用,并比《律例》更灵活。

“驳案”,也是一种特别的成案,各省题结案件或秋审核拟的案件定罪量刑不当,被刑部奏准皇帝驳回,就是驳案。

驳案从反面提供了例证,法司下次再审理此类案件时,当然会引为参考,不致再遭驳斥。

对于一个有着悠久深厚传统法律文化的国家而言,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尤其艰难,改革者需要从传统中找到一定的依据来说服反对者。

而当时清代的法学家在中国法律的过程中认为中国的“仁”包含了西方法律所体现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观念,中国法律与各国法律要相互参考,其它国家的法律的精意不能出中国法律的范围。

也就是说,秋审这一能很好表现儒家传统“仁爱”、“慎刑”思想的制度为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提供了一个支点。

2.秋审制度的局限性

(1)秋审的皇权附属性。

秋审制度追求的是“慎刑"、司法公正,实现的是对司法的监督。

但在当时的环境中,司法与行政不分,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秋审是在皇权的支配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及其官员不能独立司法,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而且,以专制权力为保证的法制,有其天生的脆弱性。

具体掌握了最高权力的皇帝总是试图在某个地方突破既定的法制,虽然这种法制是为他们整体的利益而制定的。

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和法律化,但是,专制社会里的法制的实行仍然最终取决于专制权力。

国家专制权力人格化的皇帝,其个人素质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制有很大的影响。

所以不同性格,不同素质的皇帝导致了差距巨大的法制体制。

历代王朝的会审,并不是单一的,或辅之镇压的内容,或辅之惩罚的措施。

清代统治者在论述秋审的指导思想时,认为“恤刑"并不是一味讲宽,而是反复强调“中一”和“平”,就是以“宽仁之心去行严格之法”。

所以,秋审实、缓互改也是为达到宽严适中,合乎以刑去刑的古义。

当权者自己都承认秋审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为了封建的统治秩序,那么,秋审缓决减等对统治秩序的巩固是没有妨害的,相反,还会由此更加稳固。

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十恶"犯都被斩立决或绞立决了,根本不纳入秋审,纳入秋审的,如果影响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不会得到宽纵。

所以说秋审的“慎刑”是其表面特征,“慎刑"是有限度的,秋审的本质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是皇权的附属工具而已。

(2)秋审制度带有一定的形式性。

秋审制度虽然程序复杂严格,但它却可能由于成案、幕吏等原因而流于形式。

比附成案、驳案本来是试图寻求一个一致的标准,尽可能做到执法的统一,避免畸轻畸重,这也是确立秋审制度的意义之所在。

但是成案、驳案的泛滥却造成了类推比附的无限扩大,司法更难划一,使得部分清正廉明的官吏不知以何标准去统一“定罪量刑",也使得大批官吏营私舞弊,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

幕吏指清朝时的书吏及幕友。

书吏,也叫“胥吏",他们是各级衙门的“工作人员”,不是官,把持刑名钱谷。

刑名书吏,简称刑书,主办地方刑名案件,具体包括负责开庭的准备和录供、勘验、票稿、办理文牍、收贮档案等工作。

由于清朝的地方官,除了毫无用处的“制艺"以外,不了解民情事故和刑名法例,这就使得地方官不得不依赖熟悉刑名知识的胥吏。

幕友,是官员私人聘请的宾客顾问,因而是宾主关系,不是上下级僚属关系,只接受主人的束修而不享有国家俸禄。

幕友是以通晓刑名律例、钱粮会计、文书案牍等知识服务于官府的,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

刑名胥吏在司法审判中主要是拟律和批签案牍,案牍、公牍在上下级幕友、胥吏之间呈报批签,这样就形成了幕友的网络。

幕友之问引类呼朋,串通信息,上下交结,形成一种势力,盘踞把持,作弊营私。

正因为案件拟罪和秋审实缓实际操在刑名幕吏之手,所以每案虽都引用了《律例》条文,但案情叙述罪名核拟都在比照各种成案,尽量规避各种驳案,结果是移情就案,牵强附会,千案一样,甚至想驳都无从驳起,使得秋审存在形式主义。

再就是,秋审大典时,会审的官员随声附和,很少有人提出异议,也使得秋审象是在走形式。

(3)秋审的“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就是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严、轻重。

“刑罚世轻世重”理论是中国古代长期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影响。

清朝皇帝在秋审勾决时,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具体形势,针对一些较为普遍的犯罪现象,从重打击,予以勾决处死。

康熙年间,曾对旗人斗殴致死者从重处决,从而减少了旗人斗殴案件的发生;乾隆年间,对于旗人盗墓处以极刑,掘墓之犯秋审时必当在勾决之内,并通谕八旗和各省驻防官兵,以示警戒;乾隆十五年、十六年,恰逢乾隆四十岁、皇太后六十岁整旬寿庆之年,按例应停止勾决,大赦天下,但乾隆对侵贪之官犯均不赦免,仍予以勾决处死,这一违背礼制的做法,也是乾隆为挽救当时极端糜烂的官场风气所采取的严厉措施。

乾隆也认为“此正适轻适重,以辟止辟之义”。

但是秋审毕竟是在短期之内集中处理全国死刑案件,又仅是凭招册书面审核。

在秋审中,具体工作基本上都是刑部操办的,所谓详审招册,只是由刑部书吏将事先拟定好的招册按省逐一宣读,遇有实缓变动再加读看语。

这种会审,只不过是在书吏的宣读声中,众官员随声附和而已,徒有会审之名,而无会审之实。

这样的会审,也只是封建统治者用以标榜其慎刑、仁政的招牌,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乾隆大概也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将三复奏改为一复奏。

此外,以秋审为代表的封建法制本身就充满了黑暗和暴力,即使是在太平盛世,由于刑讯逼供、狱政黑暗、刑名幕吏插手等原因,有许多人冤死于法外之刑。

秋审只是使死刑案件的审理大体上还约束在法定程序中,是黑暗的封建法制的一块遮羞布。

3.研究秋审制度的意义

清代法制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部分,它继承和发展了历代优秀的法制成果,居于“承先启后”的关键地位。

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必须研究清代法制。

而秋审制度是整个清代法制的重要一环,它吸收了中国古代会审、死刑复核、录囚制度的精华,程序复杂完备。

研究秋审制度,可以从中了解清代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清代法制的特点,也可以从中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脉络。

秋审制度对现代法直接的借鉴意义可能不是很大,但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传统的国家,其间接作用影响深远,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想与文化,单就慎重对待死刑的角度来看,秋审制度就可以说是一面历史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有其明显的缺陷,比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占代法、司法与行政合一等,但也有一些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重视情理等。

因此,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不能一概否定,要继承其中的精华,剔除其糟粕,对秋审制度也是这样。

(二)秋审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秋审制度已经退出了了历史舞台,当今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是秋审制度的再现,但它是在批判地继承秋审制度等古代法文化的基础上,并积极吸收先进的西方司法制度而形成的。

科学地借鉴历史之精华,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

1.借鉴秋审制度慎重对待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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