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点专项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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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点专项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重点专项检查表

4.1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方法

1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本地区要求12.1)

4.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3条)

6.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1、15条)

1.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是否经考核合格后任职;

3.员工是否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培训学时是否满足要求;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是否完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学历以及从业经历是否满足要求;

5.询问应急救援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应急知识培训。

6.组织现场考试。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8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2.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定期复审,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并实施。

4.现场询问或组织考试

3

全员培训教育

1.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4.企业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实习生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0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1.是否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是否按计划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2.培训人员是否涵盖企业员工、劳务派遣人员;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方法等;

4.从业人员每年是否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5.新从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学时是否符合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

6.询问或组织考试。

备注:

检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生产储存工艺特点和危险特性,研究制定提问清单,现场抽测企业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生产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能力,岗位作业人员实操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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