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起源现状及其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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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起源现状及其启示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起源、现状及其启示

农业合作社在加拿大农业经济发展及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农业合作社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管理及运作体系,合作社的数量多、种类全、覆盖范围广,是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典范,为加拿大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如今,加拿大已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2%的农业人口保持了其农产品出口量稳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法国。

因此,研究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起源、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完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加拿大农业合作社起源的动因

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是伴随其移民开发中西部而发展起来的,与其农业、农村发展的社会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北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典范,在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1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条件:

自然条件的恶劣

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个地广人稀的国家,气候与自然条件较为复杂,其南部地区与美国接壤,边境线达到了500km,气温较为适中,但尚未完全开发;中西部地区是传统的农业区域,地势平坦但处于内陆地区,加上纬度高全年干旱少雨,年均降水量不足350mm,夏季气温高达40℃,且冬季严寒,东部和北部地区,最低温度可至-60℃,全国全年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平均天数只有100天左右。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太平洋铁路的开通,移民大量涌入,太平洋铁路沿线出现了短暂的农业繁荣,其他地区农业依然落后。

但是到了19世纪末,由于全球经济的不景气及严寒的气候条件,导致农业耕作十分困难,大量的移民向美国迁移,到1894年加拿大的人口比1880年减少了30万。

为了遏制农业人口的减少,加拿大联邦政府修改了1872年颁布的《自治领地土地法案》,按照该法案,只要每个新来的移民缴纳10加元的土地登记费便可获得中西部省份的160英亩(1英亩≈4046.86m2)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连续耕作3年就可以获得土地的永久所有权[1]。

此外,这些权利人还被赋予了对邻近地块享有优先购买权,便于其就近扩大经营规模。

在这样几乎免费土地政策的吸引下,1895—1914年,加拿大历史上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潮,大约有近300万人口涌入到加拿大的中西部农业区。

但这些农户要耕种如此广阔的土地,在面对严寒的条件下显然有较多的困难,迫切需要农户之间的联合和合作。

于是,农业领域内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迎来了首次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高峰。

1.2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直接动因:

资本主义大生产下的市场规律

1872年的《自治领地土地法案》明确表示,加拿大的农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生产条件下的完全市场化行为,土地是一种普通的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和买卖,土地之间的兼并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可见,加拿大农业从一开始就走上了农业资本主义道路,与其土地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众所周知,加拿大原属于英国、法国的殖民地,从19世纪末期开始,大量的来自于西欧、北欧、美国的移民涌入,这些移民带来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为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此时在加拿大的农村地区,其落后的交通、流通条件与资本主义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是不相称的。

当时,控制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是一些私人粮食公司和粮食中转机构,这些企业在向农户收购粮食的过程中极力压低价格。

特别是在丰收季节,农户手中的粮食多但是价格低。

由于农户没有储存条件,所以必须要把粮食卖出去;过了收获季节,粮食价格上涨,但农户手中又无粮可卖。

因此,农户们认识到,流通领域是与农业资本主义抗衡的基础领域,也逐渐意识到联合与合作的重要性。

1923年,鉴于粮食流通的重要性,中西部3省纷纷建立了属于农户自己的小麦合作社,小麦合作社在收购粮食的过程中,先以较低的价格向农户收购小麦,到了年末再以市场均价或是利润的形式向农户返还,这种收购方式相较于农户自身销售,无疑带来了较大的利益[2]。

此后,农户看到了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和利益,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纷纷成立,涉及的农业领域也越来越多。

1.3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观原因:

农业合作社本身的价值和功能

合作与联合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弱者的地位,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弱者之间的联合,在联合的过程中提升弱者的主体地位和面对市场的话语权。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创始人之一乔治·基恩对此有精辟的阐释:

农业合作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农民的个体力量及道德观念,合作社是基于相同的哲学观、道德水准而在一起的合作,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联合与互助,让个体学会了依靠,在联合和互助中提高了个体的力量。

基于这样的理念和功能,1906年,加拿大境内成立第一家农民合作社——谷物种植者公司,后来更名为谷物种植者联合会,该合作社成功地为农户构建了一个独立的能够抵抗粮食收购公司的系统。

1909年,加拿大成立了第一家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社——加拿大农业协会,为各地的农业合作社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联盟框架。

此后,中西部地区的移民不断汲取这些合作社的经验,成立各类小麦合作社。

到20世纪40年代,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一个广告语“我助合作社、合作社为我”成为了人们对合作社功能和价值阐释的最好范本,合作社的价值和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持续推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2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从1906年第一家农业合作社成立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渗透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社区建设的各个领域。

销售、服务、金融等各类农业合作社纷纷成立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从50年代至今,这些传统的合作社在不断完善和深化,新一代的合作社正在发展。

整体上看,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现状如下。

2.1农业合作社的层次

(1)基层农业合作社。

这类农业合作社主要是面向农户,面向农村社区,包括农村合作生产资料销售合作社、基层信用合作社、农村住房合作社等,其参与者甚众,拥有广泛的社员。

(2)市级、省级或区域范围的农业合作社。

这个层次的合作社基本上是基层合作社的联盟,包括信贷、生产资料供给、农产品销售、农村服务等各个领域,其社员是第一个层次的合作社,而不是单个农户,其服务对象是基层农业合作社。

(3)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是市级、省级或地区合作社的联盟,其服务领域既可以是某个专业领域,也可以是综合领域,其社员主要是第二层次的合作社,当然有些基层合作社不加入第二个层次的合作社也可以直接加入到全国性农业合作社中。

当然,在农业领域,最大的全国合作社组织就是加拿大合作社联合会(CCA),这个机构囊括了多个省级合作社,包括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

(4)国际合作社联盟(ICA)。

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合作社组织,其代表各个国家多样化的社员利益,CCA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其会员。

2.2农业合作社的种类

(1)农业供销类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是加拿大农业合作社中成立较早的一个类型,其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农业生产区,也是迄今经营最为成功的农业合作社之一,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小麦供销合作社效益较好。

供销合作社主要包括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等两个方面的类型,与普通农户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

截至2015年,加拿大全国范围内有市级、省级及区域级的农业供销合作社170个,如马尼托巴省的小麦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就有6万户,该合作社每年销售的小麦总量占到了该省小麦总产量的60%以上;再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农业生产资料供销合作社的成员也接近10万户,每年的销售利润将近2亿加元[3](1加元约合5.28元人民币,2017)。

(2)农业金融类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主要包括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信托合作社3个系统。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农业金融类合作社是加拿大目前规模最大、社员人数最多的合作社,其社员不仅有专门的农民、农场主,还有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厂商。

其中农业信用合作社,其社员人数占到了全国人口的30%,资产接近1500亿加元,在全国近1000个农业社区中,每年可以吸收存款达到500亿加元。

农业合作社在加拿大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农业信用合作社已经成为加拿大排名第五的大型全国性银行。

在全国排位前100名的银行中,合作社系统的银行占据了30家。

而加拿大农业保险合作社同样也是加拿大较大的农业保险企业之一,其资产在2015年达到了350亿加元,保险范围覆盖了全国。

(3)农民消费类合作社。

消费类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社员提供各类生活消费品的批发和销售服务,提升农业社会大生产过程中的效率。

截至2015年,加拿大全国有各消费类农业合作社近700家,社员人数达到了300万户,总资产突破了55.3亿加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西部3省的消费合作社联合起来,组织了中西部消费合作社联合公司,成为当地最大的农民生活用品供应商,2015年的营业额突破了20亿加元。

(4)农业服务类合作社。

服务类合作社的经营和服务领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农户住房、卫生保健、困难救助、幼儿入托等多个领域。

截至2015年,加拿大全国有近2500家农户住宅服务合作社、600家托幼服务合作社及50家农民卫生健康保健服务合作社。

当然,这类合作社并不是营利性质的机构,其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享受政府的公共财政补贴。

实际上就是政府将其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这些合作社,或是政府向这些合作社购买面对农民的公共服务。

如农户住宅合作社就是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其为农村社区居民建造的房屋价格较低,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30%[4]。

(5)农业生产类合作社。

生产类合作社的种类比较多样,凡是涉及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均可以成立合作社,专业性较强。

包括农业机械合作社、林木加工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

其中机械合作社最为重要,由合作社社员共同出资购买大型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如此可以解决单个农户购买资金不足,还能够充分保证每个社员对机械的利用率。

加拿大森林覆盖率位居世界第六,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在森林砍伐、木材加工等方面成立的合作社,对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解决土著印第安人的生存危机,在加拿大西部一些省份成立了印第安人手工业合作社,集中生产、销售土著人的手工艺品,提升土著人的生产收入[5]。

2.3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效

农业合作社在加拿大已经成为其农业经济、农民生活、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依托和中介,推进了农业的规模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进程,在多年的发展中,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户之间的联合与互助,促进了人人平等、户户平等的农村社区社会关系的融洽和发展。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治理机构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合伙制,二是有限公司制。

但不管是那种制度,社员对合作社基础业务的投票权是严格的一人一票制,只是在有限公司模式中,社员对于附加业务的投票权是依据股本而定的。

但基础业务始终是合作社的基本业务,在合作社发展中,大大提升了弱势群体之间的合力,提升了弱势群体在农业市场、政策等领域的话语权,进而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2)合作社的发展延伸了普通农户的农业价值链,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如前所述,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种类较多,但不管是生产性、消费性,还是供销性或是服务性的合作社,其从事的任何业务是为社员服务的,普通农户作为社员加入其中,实际上就是将自身的种植业与农业领域的其他价值链相连接,从而延伸其自身农业生产的价值链。

在价值链得到延伸之后,社员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包装、加工及品牌宣传,产品附加值得到了增加。

(3)合作社的发展有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中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加入了合作社的农户,其生产的农产品基本上能够保证有稳定的销路,在行销过程中,单个农户进行运输、存储、处理等势必会增大流通成本。

但合作社运用专业的设备与设施,按照专业化的物流过程进行运输、存储和处理,就能够降低单个社员的成本,从而在侧面上增加了社员们的利益。

(4)合作社的发展能够为普通农户提供最低的利润保障,增强了普通农户抵抗风险的能力。

特别是在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农户生产的产品在很多时候由于质量不高,可能无法销售;或是总产量受损,无法取得预期的利益。

此时,合作社通常会收购农户一些质量不高的产品来作为动物饲料。

(5)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社区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社区就业率的提升。

农业合作社,其是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在合作与联合的过程中,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带动了农户规模效益的产生;同时,合作社从事一定的业务,这些业务需要雇佣专门的人员,农村社区的农户可以成为其雇员,特别是那些没有足够资金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一样可以被聘为雇员,保证了其充分就业。

3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其发展的趋势

农业合作社在加拿大有10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一些重要的趋势,这些趋势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保证了合作社发展与外部环境的相适应。

3.1农业合作社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

(1)农业信息化的发展。

当前,“3S”技术[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在加拿大农业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家庭农场主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系统和技术对农作物实施精准化控制[6]。

如GPS定位系统的使用,该技术不仅可以精准地控制机械化的自动作业,还能够对作物生长过程进行全程的跟踪识别,在畜牧业农场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程式的物联网识别技术能够根据家庭农场的上一年耕作情况遗留下来的数据进行分析,自行对本次耕作提出精准的数据建议,如生产资料的用量、土壤翻耕的厚度、收割的最优方式等,此外,物联网还可以对作物进行温度测控、单产计算等,还可以根据作物的密度来控制收割的速度,避免收割过程中粮食的浪费。

畜牧业农场可以通过物联网将各类牲畜的信息输入电脑,通过电脑对牲畜饲养的全程进行跟踪,而且电脑还可以根据每头牲畜的个体差异,提供饲料配方指南。

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的发展可也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更加多元、有针对性的服务。

农场主也可通过网络将各级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的最新农业数据连接到自己手中,以此获得最新的农业科技信息及市场变化信息,帮助其及时有效地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策略,进而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

(2)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冲击。

倡导贸易自由化进程是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在农业领域提供过多的保护不利于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加拿大农业面临着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北美贸易区的建立,美国的农产品大量进入加拿大市场,影响了加拿大国内农产品的销路。

更重要的是,美国农产品与加拿大农产品具有较大的同质性,但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一直以来推行高额农业补贴政策,使得美国农产品在加拿大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

而在国际市场上,加拿大农产品还面临着法国、巴西、荷兰、俄罗斯等农产品出口大国的竞争。

(3)家庭农场规模化程度加深。

从整体上看,加拿大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是其平均规模越来越大,占用土地的面积从20世纪20年代的0.59km2增加到现在的1.85km2,相应地家庭农场数目在不断减少。

从其规模结构看,呈现的是一种“双峰现象”,即大型农场和小型农场在不断增加,中型规模的家庭农场在下降[7]。

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结构模式变化,与农业技术进步、政府财政补贴变化以及农业自身的发展规模是密不可分的。

年销售收入在25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比例从2012年的8.6%发展到2015年的12.3%,销售产品总额占全国农产品销售总额比例从2012年的60%,增加到2015年的71.3%[8]。

可见,大型的家庭农场在加拿大专业化、社会化的农业分工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占据主体地位,家庭农场整体规模化发展的趋势是较为明显的。

3.2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趋势

受上述农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在发展中更加市场化,注重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功能的发挥,从而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3.2.1合作社在治理机制上日渐公司化

从图1可以看到,加拿大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充分贯彻了公司制的要求,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全体社员,社员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来选举代表,通过代表再来选举董事会。

董事会是代表社员行使权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事项,并聘任经理人。

当然,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人,如果是外聘经理人,其可以列席董事会,但没有投票权,经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代表或社员负责。

经理人完全享有独立自主的合作社经营权,确保社员利益的最大化。

3.2.2合作社运作过程日渐倾向于股份制

合作社在传统运作中,本应该贯彻其合作与联合的功能,合作制是其基本结构。

而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能够分散经营风险,还能够募集资金,适合于规模大的企业采用。

在农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今天,加拿大部分合作社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了扩展业务及获取利润,部分合作社开始探索实施股份制。

艾伯塔省小麦合作社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该合作社最初是传统的合作制,1996年开始实行股份制,并成功上市。

合作社将全部股份分为A、B股两种形式,A股是社员股、非流通股,B股是流通股。

持有A股的社员享有股东的投票权,但不参与分红;B股是流通股,面向整个资本市场,任何人均可以购买,但持有总数不能超过B股总量的10%[9]。

如此就可以保证社员的决定权,还可以募集资金来扩大经营。

到2006年,合作社再次改革,鼓励持有A股的社员购买B股股票,保证了社员对于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和分红的利益,兼顾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

经过多年的发展,艾伯塔省小麦合作社已经成为加拿大一个较大的集团化股份公司,合作社连续10年保持营利模式。

3.2.3合作社发展目标趋于营利性

传统合作社是不太注重营利的,尽管其对社员服务也是有偿的,但基本上是以非营利为目的。

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部分国家的合作社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开始放弃不营利的原则。

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典型的营利模式的现代企业,通过推进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延伸,推进农工商一体化和纵深化发展。

特别是在初级农产品利润日益减少的前提下,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就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目标,通过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和品牌包转来提升其利润。

如此,一方面可以保证社员们的实际利益,另一方面还能够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农产品需求。

3.2.4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1)法律支持。

加拿大合作社从其成立之时起,就是农民自发的联合组织,是基于各种主客观条件需要而成立的组织。

联邦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这种自发的联合给予认可,使得合作社获得了“垄断豁免”的地位,如1979年通过的《合作社豁免法案》中就规定:

凡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各类合作社、股份公司或其他农场主组织形式,在集体加工、包装、处理以及省际贸易过程中能够免于反垄断诉讼[10]。

该立法为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排除了合作社发展中的障碍。

后来陆续颁布的诸如《合作社销售法案》《农业营销协定法》《联邦信用社法案》等法律,为农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信贷支持、财税支持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如今,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均有合作社规范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判例,这些法律与联邦政府立法一起构建了加拿大合作社发展的立法支持体系。

(2)财政、金融支持。

合作社是基于弱者的联合,在最初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在土地信贷、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支持。

加拿大的联邦土地银行、中介信贷银行及农场合作银行作为其农业3大信贷体系为合作社融资提供贷款支持,并通过政府立法建立完备的权益融资补充工具。

整体上看,3大信贷系统的融资贷款利息比普通的工商业贷款要低30%~50%左右[11]。

在财政支持方面,加拿大农业部设有专门的合作社发展基金,定期为合作社的成员提供免费的培训服务,并为合作社的宣教工作提供免费的支持。

此外,政府为加工型合作社中的股份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支持,定期为合作社新产品上市提供市场补助金,帮助其扩大市场。

(3)信息及宣传支持。

合作社是个市场化组织,但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信息服务及宣传支持。

加拿大政府于1996年颁布了“合作社市场法”,按照该法,农业部在统计、分析、数据等方面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帮助。

此外,农业部还按照该法的授权,每年定期发布合作社的各类统计数据和资料,在农场主中普及农业合作社相关支持。

为了提升社会大众对农业合作社的认知,加拿大将每年9月定为农业合作社月,举办系列的咨询、研讨活动或会议,提升农民对合作社的了解。

4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发展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启示

当前,中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成为中国农业重要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对于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化和产业化,推进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需要总结加拿大农业合作化发展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借鉴意义。

4.1合作社的治理体系必须要充分体现社员的利益

合作社建立的目的是为实现弱者之间的联合,提升弱者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

因此,合作社在治理机制及结构上必须要保证社员的平等地位,每个社员享有充分的表决权、参与权及收益分配权,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社员能够享有灵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社员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以此来激励社员对于合作社参与和经营的积极性。

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充分贯彻了这点,按照基础业务和附加业务来划分,充分按照合作、投资的不同关系,保证每个社员的权利。

此外,合作社在治理体系中还需要保证联合与合作的基本价值观,确定人人平等的哲学观,为每个社员谋求最大化利益,增加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归属度。

4.2合作社的治理机制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加拿大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其内部治理机制上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如在合作社运作机制中引入公司治理体系,引入股份制运作模式,实际上就是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做出的改变[12]。

对于中国而言也是如此,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作社治理的外部环境已经在发生变化,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必须要适应社会环境、农业生产环境的变化。

在社会环境变化过程中,合作社需要依靠技术、资本和制度的合理搭配,充分实现生产要素的融合,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

4.3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必须保证产权、民主和利益三者的联合

加拿大的合作社之所以成为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典范,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有明确的连接点。

首先是产权清晰,充分保证了合作社的最终产权归属于全体社员,社员们在合作社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其次是民主控制,每个社员在合作社治理体系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按照民主原则行使自身的权利。

第三是利益连接,每个社员在产权清晰的治理结构中,按照各自的契约、股份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坚持社员的收益和其贡献对等。

中国合作社在发展中,也需要确立产权、民主和利益三者相结合的制度,充分保证每个农民对合作社的所有权,保持农民的平等参与,按照参与贡献度和实际股本来实现利益分配。

4.4合作社治理及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公益性

合作社的价值是为社员服务,为弱者服务,因此公益性是极为重要的。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有服务类合作社,为农民住房、教育、保健和卫生等提供服务,相当于是代替政府行使部分公共服务,其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对此有较大的支持,甚至有些服务性合作社就是政府出资成立的。

合作社注重其公益性,是对其基本价值的最好阐释,能够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和信任度。

对中国合作社发展而言,除了保持其基本的联合、合作、增值等功能之外,还应该注重合作社的公益性质,有些政府无法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合作社完成,如此既可以赢得农户的信任,又能够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郭跃.加拿大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的历史与现状[J].大连大学学报,2011(4):

84-89.

[2]杨玲玲,辛小丽.加拿大合作社运动的起源、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J].科学社会主义,2006(4):

121-124.

[3]朱晓鸣.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的农业合作社[J].中国畜牧业,2014(20):

58-59.

[4]张梅,杨志勇,高志杰.农机合作社的管理机制和模式——来自法国和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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