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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QFGD-2010-14008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人社厅〔2010〕6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

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人力资源

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我省扩大就业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中非公有制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的生产性服务业,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我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重要时期,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是我们能否依托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

目前,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比较低,服务机构总量少,虽然市、县两级绝大多数都设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但普遍规模小、功能不健全,效率不高;非公有制服务机构占服务业的比重小,竞争力不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滞后,很不适应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就业的需要。

在当前条件下,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服务能力,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实现社会充分就业和人才优化配置。

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我省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要大力发展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的人才整合配置机制。

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作为支撑。

因此,必须强化对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和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中非公有制机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我省就业、人才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保障。

二、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中非公有制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坚持把发展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发展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突破口,把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作为主要任务,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提高素质,为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服务。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历史性跨越的要求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以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为主要功能、结构合理、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引导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形成与公共服务优势互补的格局,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业总体格局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平等准入、同等待遇,即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平等准入、国有机构和民营机构同等待遇。

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国(境)外资本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要坚持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促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增长的同时,着力提高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素质,不断增强活力和竞争力。

四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地区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不搞行政命令,防止“一阵风”和“一刀切”。

五要坚持依法审批,合理规划布局,依法监管,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不断规范市场的服务行为和标准。

三、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四)明确市场准入条件,统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我省设立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须按照《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贵州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原人事部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职业介绍与推荐,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人力资源的培训、测评和价值评估,举办人才招聘会以及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种类繁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细化市场业务,引导非公机构在进入此行业前充分论证、评估主营业务,帮助企业作出正确决策。

(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中非公有制机构的创新发展。

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创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以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成功经营经验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良好发展经验,引导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创新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

加强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深度挖掘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等传统人力资源服务的潜力和市场,拓展人力资源派遣、外包、测评等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种类,鼓励服务技术创新及成果在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的应用,丰富服务渠道和服务模式。

对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好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果,政府就业机构可以购买。

鼓励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市场需要,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特色,增加服务供给。

注重推进高级人才推荐、测评、薪酬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管理咨询、网络招聘等新兴服务种类快速发展,增强促进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招聘、培训、人事代理、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传统业务的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增强对客户的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民营资本参与程度。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较为雄厚、影响力较大、核心竞争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

吸引、鼓励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省内机构以合资、合作形式开展服务。

落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中关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等各项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补贴政策,引导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性服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其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及内容,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

依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重复申请)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6]46号)要求提供,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划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职业培训补贴。

具备我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并按规定要求开展的职业培训,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标准及申请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中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七)加强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对我省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并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证书制度。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政策法律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我省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满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提高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省、市两级可以选择在适当时机,组织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者进行重点培训或外出考察学习,以提高其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引领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八)鼓励创建品牌,积极扶持一批有良好基础的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实施品牌推进战略,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大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宣传力度,鼓励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和名称,带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增强社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认知和信赖,提高行业知名度。

同时,对已经具有固定场所、稳定业务、一定品牌和知名度的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扶持,支持它们做大做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九)人力资源行业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实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等级认证。

对国家尚未建立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先行制定服务标准或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

同时,推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对本级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诚信档案,用于记录其遵守政策法规、履行承诺、执行标准和规范以及社会投诉和监管部门奖惩等情况,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公开。

编制发布《贵州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十)建立激励机制。

全省每2年进行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对表现优秀、信誉度好的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社会媒体公布,以调动其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实施产业集聚区试点。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试点项目,通过开办一站式服务,提供房租、水电、物业管理及网络资源优惠等,吸引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集聚区,形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促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良性发展模式,促进行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逐步形成集中布局、成片发展的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

(十二)建立和发展行业协会。

建立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建立行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形成行业自我约束机制。

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非公有制机构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形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反映非公有制机构发展诉求。

协会还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完善和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供给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发展合力,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部门的职能,把推进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作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并把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整体框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四)加强行业统计监测。

进一步完善我省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制度,发挥非公有制机构一线采集数据的作用,逐步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形成政府统计与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状况。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科学分析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等运行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十五)加快立法进程,加强行业监管。

按照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已经出台的相关管理法规进行整合,并根据国家对人力资源服务的立法进程,制定我省的相关法规,以立法形式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管理框架,为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各类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完善省、市(州、地)、县(区、市)三级监管体系,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管,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建设工作,健全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投诉制度,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人力资源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意见

抄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

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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