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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煤矿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安全隐患分级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系指生产作业的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危害性因素。

第六条:

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制度

第七条: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区队每班在开工前必须组织一次“三位一体”(瓦斯员、安监员、班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各区队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隐患排查;职能部门每旬要组织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科每周要组织1次全矿井范围性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九条:

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和区队必须在有危险性、安全易发场所及工作面设置专职安全、瓦斯检查员进行盯岗检查;要做到全方位,不留死角;全天侯,不得空岗;全过程,检查到位。

第十条:

专职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对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参与安全隐患认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监督、指导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矿井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上述安全重大隐患直接负责人:

生产副矿长

责任部门:

各区队 生产技术科

(二)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

各区队生产技术科通风区安监员

(三)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

调度中心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7、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

通风区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作业人员的。

4、探水眼深度小于10米继续向前掘进的。

上述重大隐患直接负责人:

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科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3、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科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规定仍在使用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

3、皮带、非阻燃电缆,矿井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

责任部门:

机运区

(八)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规范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矿长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科及其他部门

(九)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矿长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及其他部门

(十)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被认定为一级的,悬挂红色警示牌;认定为二级的,要悬挂黄色警示牌;认定为三级的,要悬挂蓝色警示牌。

警示牌要悬挂在安全隐患警戒处能引起注意的地方。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责任部门:

安全科及其他部门

第四章安全隐患整改与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十四条:

各区队及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负责落实整改并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

一般安全隐患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负责落实整改,并提交安全办公会。

由各队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各队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各区队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认真贯彻、熟练掌握,通过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的同时,要求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意外安全的发生。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过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停止或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矿长保证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检查人员组织验收,并上报安监部。

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章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都有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负责人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负责人及安监人员应分别立即向调度中心和安全科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并向矿调度中心和安监部门汇报。

对于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矿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调度中心及安全科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施工队组、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矿长报告,并做好记录,矿长要尽快组织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各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根据情况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及政府安全部门,一般安全隐患备案。

各级安全隐患要跟踪检查、整改、直至整改排除结束,方可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科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

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科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管理,并对安全隐患实行专人挂牌督察制度。

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如下:

1、安全科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管理、防火、防尘、井下通讯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3、机运区负责对矿井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供电系统等方面。

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矿井采煤、掘进、轨道运输和雨季“三防”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5、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防治水以及地质灾害预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6、办公室负责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7、办公室负责对地面各类火灾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8、生产技术科、办公室负责对矿井抢险救灾、战备值勤、装备保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科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对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协调、督促和指导,严格查处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排查治理或拖延排查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排查隐患分级类别、排查积极程度,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5000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3000元~3万元经济处罚,导致安全发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

2、对排查出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3、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在安全整改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隐患未消除或未彻底消除而通过验收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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