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安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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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甲字第1051号
世界银行贷款
安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ESMF)
委托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
编制单位: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7月
目录
一、介绍和目标 1
二、项目概况 1
三、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政策框架 3
四、环境和社会问题的解决途径 7
4.1 第一步-根据项目准入范围识别确定子项目 7
4.2 第二步-筛查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 8
4.3 第三步-审查保障问题筛查结果 9
五、组织机构安排 11
六、能力建设 12
七、资金安排 12
附件 14
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世界银行贷款安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一、介绍和目标
1、世界银行将提供1.4亿美金贷款,用于实施“安徽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中国安徽省本级及安庆市、宣城市的宁国市和宣州区、芜湖市、六安市、宿州市的埇桥区、萧县、砀山县、灵璧县。
该项目目标是支持安徽省政府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与管理。
这样一个系统分为三个层级,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
2、制定本“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实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制定有效措施减缓或消除项目的负面效应,并根据世行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和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和实施。
3、本“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是项目的法律协议的一部分,其由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框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程序、机构设置和实施安排,以及对项目产生的环境与社会潜在影响的识别和管理。
此外本框架还包括了公众参与、申诉机制,以及推荐使用的适用于所有子项目的筛查工具。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实施范围全部选择在安徽省境内,包括宿州市的埇桥区、砀山县、灵璧县、萧县、泗县,安庆市各个区,六安市、芜湖市,宣城市的宣州区和宁国市。
详见图1.4-1。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省本级养老服务综合支撑项目、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增强专业护理服务的提供和管理能力项目、项目管理、监测评估及能力建设四个子项目。
详见表1.4-1。
子项目一包含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老年人能力评估及需求评估体系、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子项目二包含安庆市、六安市改扩建161(其中六安14个后期补充);安庆市、六安市开展2个政府购买服务;芜湖市新建及改扩建8个社区嵌入式失能半失能老年服务站点。
子项目三包含安庆市、六安市各扩建1个医养结合机构;宣城市宣州区福利院迁址重建以及宁国市扩建1个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宿州市埔桥区、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共35个农村敬老院进行升级改造和改扩建。
子项目四支持项目管理和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有效的执行世界银行的政策、程序以及国内规则,提升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施机构的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世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三部分构成。
其中,世界银行贷款96538.40万元,折合14000.00万美元,占总投资54.61%;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4118.89万元,占总投资7.99%;建设单位自筹66115.66万元,占总投资37.40%。
大部分的项目内容已经在项目准备阶段被确认。
环境影响的缓解措施已经包括在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中。
项目有可能会产生一些在项目准备阶段未确认的少量投资,但投资实施的内容将大致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等内容。
比如六安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六安14个后期补充),潜在的子项目的类型、规模和建设城市已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相同。
1
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世界银行贷款安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三、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政策框架
本“环境和社会管理框架”是按照下列相关的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行安保政策编制的。
(1)国内法律法规
中国有一套例行的针对建设工程必须执行的环保和环评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南和标准,包括对空气、噪音、水、生态和固废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对空气、噪音、水和生态进行评估的技术指南。
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所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实施);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19日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实施);
1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1年4月10日实施);
17)《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3〕25号;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6月1日);
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件2006年2月14日);
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标[2004]66号);
2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80号令);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8月1日);
2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
2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第36号令;
25)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监[2002]46号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4月10日);
26)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评[2006]113号文:
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
27)省政府皖政(1997)28号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8)《安徽省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29)《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2006.6.29;
30)《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1)《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安徽省人民政府,2003年3月;
32)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3]91号);
3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
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3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
3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4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
42)《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9-2013),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1日;
43)《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年12月10日;
4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16);
4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4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4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50)《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64号);
5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5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5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5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6)《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59)《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
60)《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6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62)《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DB11T304-2005);
63)《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需求、评价与改进》(DB11T303-2005);
6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
65)《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66)《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67)《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39-2013);
(2)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任何土地的征用和安置活动都必须符合一整套的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新的补偿标准,有关法规文件包括:
1)《中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出版,1998年和2004年分别修订);
2)《基本保护农田拆迁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7号令);
3)《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0号令);
4)《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第238号通知);
5)《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第28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控制的通知》(国发[2006]第31号);
7)《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8)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批准和转发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第29号);
9)《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第14号通知);
10)本省和各个项目城市的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构成对受征地和移民安置活动影响的群体进行补偿和生计恢复的法律依据。
(3)世行安全保障政策
下列世行政策将/或有可能将被潜在的子项目所触发:
1)OP/BP4.01环境评价:
根据本项目的性质,触发该政策。
每个子项目将被筛查并归入适当的环境类别,并根据OP4.01进行环境尽职调查。
2)OP/BP自然栖息地:
由于项目场地和潜在子项目均在城区内,对自然栖息地不大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但是所有备选的子项目必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