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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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
篇一:
《“第一书记”工作职责》
“第一书记”工作职责
1、全力做好“双包双促”扶贫工作
(1)制定发展规划。
结合村情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制定或完善合村情、行得通、易操作的3至5年发展规划。
(2)完善基础设施。
结合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抓好农村水、电、路、视、讯等基础设施,抓好村级活动场所和文化卫生等公益设施建设,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善村容村貌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3)促进农民增收。
加快新农村建设、完善村级发展思路,壮大培育主导产业,拓展增收致富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盘活集体资产、加快土地流转等形式,培育壮大种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
2、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1)建强一个村级班子。
积极创建“五个好”服务型党组织,增强村党组织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引领村上发展能力;建设团结协作、务实肯干、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两委”班子。
(2)培育一支骨干队伍。
注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有序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充满活力、成熟稳定、服务群众的村级干部队伍。
(3)完善一套工作机制。
完善班子建设、民主议事、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推进村“两委”班子运转规范化、工作决策科学化、村务管理民主化、财务管理公开化“四化”管理。
(4)形成一股良好风气。
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激发群众加快发展、增收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教育引导群众工作,健全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弘扬新风正气,不断提高群众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5)构建一方社会和谐。
创新社会管理,抓好计生、信访、安全、维稳等工作,加强村上综治阵地建设,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防控体系,确保邻里和睦、大局稳定、社会和谐。
篇二: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
附件2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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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2—
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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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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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
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六条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
选举投票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
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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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村四职干部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支部会议,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在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负主要责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将重大问
题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经常与村级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
的积极性。
5、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组织党支部的学习,主持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内团结,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村委会主任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村委会的日常工作;
2.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
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及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措施;
组织村委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实施村委会议决议和村民公约,及时做好本村的村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
召集村民组长听取和认真研究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反映;
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并负责向村委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7.安排并制定措施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
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村民自治活动经验,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村委会工作。
三、村委会副主任职责:
协助主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好日常工作;
协助主任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的措施;
负责抓好青年、民兵工作,搞好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活动;
按照村委会的决定完成临时安排的任务,接受主任的委托召集与主持有关会议;
及时向主任反映工作中的问题,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完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职责
1、负责搞好村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认真学习有关监督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
3、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依法搞好监督工作。
4、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会委员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5、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6、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是党员的列席党支部会议,并向村“两委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篇四: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附件1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办法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但对下列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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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换届选举和民主评议;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依法开展的经济活动;
(四)村集体所有财产自我管理或者委托代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素质教育,村民委员会后备人才的培养;
(六)其他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并推动村民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义务;
(三)管理与发放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扶贫救济、补贴补助等款物;
(四)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土地,维护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六)其他应当协助的政府管理性事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助。
第六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实行任职补助,给予基本报酬。
其他聘用人员给予—2—
误工补贴。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和人才梯队培养机制。
培训与培养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总结交流自治经验,提高自治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全村日常事务,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和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管理制度;
(四)支持、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各项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财务并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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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村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热爱集体,尊老爱幼,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应尽的义务;
(八)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促进邻里之间、村村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与互助共济,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妥善处理与驻村其他单位的关系;
(十)因地制宜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
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其他成员召集,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4—
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向其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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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村干部管理办法》
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文书、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含退休干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干部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
(一)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
(二)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
(四)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
(五)要求真务实,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六)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七)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跟党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复旧倒退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二)公道正派。
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
(三)能力较强。
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遵纪守法。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群众公认。
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满意。
(六)身体健康。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一般掌握在60岁以下。
第五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村干部。
村党支部成员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举、组织考察、党内选举”的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任命。
村委会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实行“一肩挑”。
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乡镇党委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其他干部的档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八条州、县、乡党委应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教育培训方式
(一)经常性教育。
村党支部每季度对村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乡(镇)党委每季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二)集中培训。
村干部任期内应集中培训一次,时间5-7天。
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村“两委”班子其余成员培训,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任职的村干部,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
(三)学历教育。
鼓励村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等学历教育。
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实践锻炼。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
第十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农牧区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思想政治培训,重点培训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
(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培训党的富民惠民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
(三)工作能力培训,重点培训是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劳动技能培训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工作方法培训,重点培训社会管理基本知识和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
具体培训内容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建立村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县委党校是村干部培训教育的主阵地;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作为村干部学习和实践的重要阵地;各级职能部门要开展巡回培训;充分利用党员电教资源,创新培训教育方式。
第十二条落实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县级财政应将村干部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章经济待遇{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经济补助对象。
对在职的村支书、村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文书和村民小组长进行误工补助。
第十四条村干部实行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文。
各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制度。
第十五条月误工补助实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结构报酬制。
固定报酬占80%,按月发放;绩效报酬占2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兼职村干部应兼酬,兼酬部分纳入结构报酬。
第十六条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文。
第六章考评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年度考核制。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文书的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的年度考核,由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反对民族分裂,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情况;
(二)公道正派。
主要包括在安排建设项目、发放赈灾救济物资、处理矛盾纠纷和邻里关系等方面公正公心情况;
(三)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抓项目、抓发展、维护稳定、管理寺庙和村级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遵纪守法。
主要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县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按照个人自述、群众测评、综合评价程序,对村干部进行考评考核。
每年底,由乡(镇)党委分别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考评。
党员大会要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村民大会村民参加率不得少于70%。
篇六:
《和平村组织及村干部职责》
村组织及村干部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2、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和其他财产,编制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遵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6、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7、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民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照顾困难户;
8、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