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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修改版

第一篇: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检查需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2013年底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办理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和招用登记表;

4、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用工在1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10人以上的抽送10份)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凭据;

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

7、裁减人员的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裁员方案报告;

8、提供使用的在校实习生、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

9、2013年度考勤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文或备案表(用工在50人以上的抽送1月、8月、12月);

10、2013年度工资发放明细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1发放表,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工资分配方案(用工在50人以上的抽送1月、8月、12月);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分配(支付)制度、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备案函复意见;

12、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数、岗位数及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13、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含汇总表及所属单位报表)、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车间经费、生产成本、工会经费、其他应收款等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

14、2013年度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凭证及缴费人员花名册;

15、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

1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以上要求提供资料除表格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资料可登录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专区”查询下载。

(网址:

http:

///)。

2

第二篇:

申请劳动仲裁所需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所需资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P.s:

申请劳动仲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提交立案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中必须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记录、工作牌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书、表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中至少一种,如果确实不能提交上述直接证据,至少有两个以上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才满足立案条件。

第三篇:

劳动年审所需资料

劳动年审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证及缴费凭据、残疾人手册、劳资人员上岗证、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社保证☉社保证年审所需资料:

社保登记证年检表、社保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副本、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7-9月份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残联年审所需资料:

工资表、社保核定单、社保证、劳动年审手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缴纳具体金额每年不同如2002每人每年约302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2)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劳动保障年审。

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送审分工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

(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年审。

(四)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五)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点及时间

(一)送审地点: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

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电话:

83304168);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

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电话:

87656739)。

(二)送审时间:

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编号尾数为:

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

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

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

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

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

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新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请于当年2月至7月期间办理。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检资料

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

4、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

5、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6、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8、办理综合计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

9、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10、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

学许可证》。

(三)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四、程序

1.自查。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

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2.申报。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自查后,每年2月开始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3.审查。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

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4.发证。

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59号)规定,各用人单位在领取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和登记证前,应持我局开出的缴费通知到市工商银行营业点缴交年审证照费每户50元。

六、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预审。

1、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审时,必须携带本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本局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内部规章进行预审(不收费)。

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经预审合格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盖章认可。

不合格的,由委托预审单位提出意见退回修改。

4、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预审不合格的,以自愿为原则,参加有偿的培训、委托修改、或委托以上两单位制订。

第四篇: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及手续[定稿]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杜甲斌

收集整理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

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

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

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

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

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

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账。

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

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账。

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

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

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4.1.4.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

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

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

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规范。

4.1.4.10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

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1.4.11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2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4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4.2.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

4.3.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

4.3.4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8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

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7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

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施工单位:

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工程质监站: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

6检查评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第五篇:

质量监督竣工备案所需资料

竣工监督档案组成目录

1.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及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工程质量监督书7.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8.工程质量抽查记录(行为、实体、材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

9.实体资料抽查项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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