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 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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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StandardofPowerSupplyDistributionFacilities’ConstructingforResidentialDistricts
2005—9—15发布 2005—9—15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发布
前言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
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
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
李子韵、徐高升
目次
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负荷性质的确定
3.2负荷容量统计
3.3居住区供电
3.4配套设施
3.5配电装置接地
3.6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4.1高压设备
4.2低压设备
4.3计量表箱
4.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施工与验收
5.1施工
5.2竣工验收
附录
A: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
参考文献
1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名词术语
1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4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7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8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9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0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2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3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供配电设计
3.1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负荷容量统计
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
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4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3.2.5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3.3居住区供电
3.3.1电源要求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高压供电
1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型
电力电缆(mm2)
主干线
400、300
分支线
240、120、70
环网柜联络线
400、300
箱变进线
70
分支箱进线
240
3.3.3低压供电
1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低压电缆
240,150,70
单元接户线
95,7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
10,三相:
6
3.3.4接线形式
1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2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4配套设施
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
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3.5配电装置接地
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电能计量
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设备选型
4.1高压设备
4.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
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3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
4.1.2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附件要求:
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4.1.3高压分支箱
1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5高压柜
1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