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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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教委颁发的《河南省全日制职业中专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漯河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按经招生办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名册录取新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包括录取通知书、户口册或身份证)。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到校注册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三条新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举家迁移到本市、县(区、市)而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经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区教育行政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升学考试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转入本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由市、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照入学条件进行复核。
合格者,取得学籍。
不合格者,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由政教科科长批准,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
学籍号用十三位数编列:
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表示我市代号(12);第五、六位数表示由市、县(区、市)教育局确定我校代号(10);第七、八位数表示所学专业代码;最后五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代号。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生学号前应分别冠以"ZZ"、"ZK"字样。
留级生、复学生、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每个专业班原则上允许空出若干备用学号。
第六条学校政教科根据各班上报的新生注册表,按专业分别造册,一式三份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批取得正式学籍,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办理学籍的时间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确定,一般在每年的9月。
第七条每位学生填写电子学籍头像采集表交政教科,根据学籍审批表省教育厅组织学生头像采集,进行电子注册,建立网上可以查询的电子档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升学、就业和办理毕业证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交学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学校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及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分别对学生进行两个方面的考核。
第十条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成绩和评语由各班班主任按学期记录在以德育积分表为主的学生个人档案中,并按期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一条操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学习、见习、实习及劳动中的表现等。
每学期考评一次,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优缺点写出操行评语。
最后一学期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学业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
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内容的学业考核。
考查成绩原则上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其方式由教务处、专业组、年级、教师等根据教学实际灵活确定;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每学期考查、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或等级考核。
其成绩可由学校按专业加分或其他计分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体育考核要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期、学年学业成绩由考查、考试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其综合评定的成绩比例按期末、期中=60:
40的比例确定,各学期均开的课程按各学期的平均成绩确定。
考查、考试的成绩作为升级、留级和毕业、肄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上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是否补考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毕业科目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均应补考。
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教务主任批准,可予补考或缓考。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以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主任批准,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每学年每学科原则上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毕业时允许再补考一次。
补考情况应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中注明,成绩定为“补及”。
第四章升级、留级
第十八条非毕业班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或仅二门课程不及格(含经补考,不含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学年总评成绩在补考后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全学年考查、考试课程的三分之二者,可不予补考,直接予以留级。
所学专业含相近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原则上应服从学校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也可带科升级,但一学期内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作肄业处理。
主要课程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选修课程一般不列为升级考试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留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实际授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且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应持有县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经班主任同意、政教科科长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毕业班一般不办理休学。
患急、重病者,须经校长审批,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以一年为期。
学制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三年的,二次为限。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期满,应及时交验休学证明书,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政教科科长审查批准方可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
情况特殊的(含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无后续班级),经校长批准,可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悔者;
7.连续三个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科目仍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县、区、市)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须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转出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入学招生登记表及学籍卡等学生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过程中,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学生学籍。
第二十八条普高转入职专原则上要求降一年级,职专学生不得转入普高。
非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全日制职业中专。
第二十九条职业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可允许转专业一次,但不得转入毕业班级,毕业班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逾期不予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控制在二年级以内。
一般情况,学生转学,应控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2.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3.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后各班班主任要及时核实统计,将外校和外专业转入的学生按第二十七条要求通知学生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及时到政教科办理学籍手续,末及时办理学籍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职业中专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评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对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犯纪律和犯有严重错误的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
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
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八章毕业证书的办理和补办
第三十五条毕业条件:
1、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或普高学生学籍。
2、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各科合格。
3、在校期间德育积分达到60分以上。
4、完成专业实践教学规定内容实践并写出合格的实习实验总结。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实习活动。
6、普高高三毕业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一年。
第三十六条办理毕业证书程序:
1、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其他表册。
交表册同时交二寸免冠相片两张。
2、班主任审查表册并作班级鉴定意见。
3、学校政教科对学生进行德育情况作鉴定。
4、学校政教科和教务科对学生是符合毕业条件作鉴定。
5、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下列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1、中途退学者。
2、德育积分达不到60分者。
3、毕业时仍有科目不及格者。
4、不按时不按要求上交表册者。
5、未完成专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者。
6、未取得职专学籍或其他学历学籍者。
7、被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八条补办毕业证书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学专业,所在级别,学习时间,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遗失原因。
2、学校政教科批准。
3、补办毕业证书。
第九章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
第三十九条为了提高学生毕业就业率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校创造各种条件和激励措施鼓励学生参加计算机等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学籍档案的收集。
分专业分班进行收集,各班班主任每学期按照政教科要求要认真收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出勤、社会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资料,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册。
第四十一条学籍档案的填写。
各班班主任每学期结束后,要对本班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及操行鉴定等方面进行认真评定,并如实填写在德育积分表上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凭证,开学初上交政教科备查。
第四十二条毕业班班主任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涂改,指导学生撰写合格的自我鉴定、实习总结或毕业论文,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作出综合评定,签署班级鉴定。
第四十三条学籍档案的保管。
学生毕业时政教科要组织班主任对各毕业班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清理,对未填写的部分进行完善补充,按照每生(学籍卡、实习总结、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其它学籍材料),按专业分班级送学校档案室作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末尽事宜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