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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公章):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填报日期:

2018年7月26日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金收缴、管理、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400F49201064P

序号

事项

子事项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期限

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2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社会保险费缴纳

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缴单据将社会保险费汇入指定收入户,缴费完成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发票(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票邮寄给单位)。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

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3

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就业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社保经办机构依照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长期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就业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社保经办机构依照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长期

4

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的建立、合并、计息、信息维护和变更等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6

待遇核定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收齐相关材料,为参保单位提供待遇核定、待遇发放一链式服务,做到“一次办好”。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丧失中国国籍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还有余额,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7

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退休审核办理

到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审核

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后,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退休问题的通知》(枣人险字〔1994〕5号)

长期

8

失业保险服务手续办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

长期

9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0

统计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计分析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1

稽核和内控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内控工作,依法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2

档案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的要求,对业务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和数字化处理等工作,保证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3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个人权益信息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4

信息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信息数据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做好数据采集、审核、保管、维护、查询、使用、保密、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5

指导和监督考核

在本市范围内对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办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

省级和地(市、州,以下简称地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长期

16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192号文件做好我市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字[2018]78号《关于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人脸认证”功能应用的通知》枣人社字[20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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