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5第一审诉讼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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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5第一审诉讼程序

【学习单元5】参与第一审诉讼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熟知当事人在出庭前应准备的事项、举证时限、庭审的诉讼阶段及其诉讼要求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的特点;掌握进行证据交换、举证与质证的基本规则;明确审理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能够识别一审裁判文书的性质、适用范围及其效力;理解期间与送达的法律意义。

【学习重点与提示】

当事人的审前准备事项;举证期限及其后果;证据交换;庭审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裁判的性质与效力;审理中的特殊情形处理;诉讼期间类型与计算;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会立案受理,并进入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它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庭审前的准备

民事审前准备,是指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为准备进行法庭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式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后果。

(一)原告在审前准备中的主要事项

原告作为诉讼程序提起和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保障实体权利的一方,其在审前准备中应当做好以下主要事项:

(1)按期预交诉讼费。

(2)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仔细研究被告的答辩状,明确了解双方的分歧焦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等方面的分歧,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4)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5)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遇有特殊情况时,可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6)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证据交换申请;以及参加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诉讼活动。

(二)被告在审前准备中的主要事项

被告是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其在审前准备中应当做好以下主要事项:

(1)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被告应当对原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及相应证据加以了解,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并采取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及进行证据交换诉讼活动。

(4)决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5)决定是否提出反诉请求。

(三)人民法院在审前准备中的主要事项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前会进行以下准备活动:

(1)送达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2)成立审判组成人员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3)审核原、被告提交的有关起诉状、答辩状、反诉材料等,以及他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

(4)依法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处理追加当事人事宜。

(6)审查管辖权异议及案件移送。

(7)主持开庭审理前的交换证据活动。

二、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

(一)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1、当事人举证期限的基本规则

举证期限包括法定的举证期限与指定的举证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举证有效期限;指定期限,是指法官根据情况依自由裁量而确定的举证有效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一是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二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举证行为时,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间,即为举证期限的延长。

2、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的证据交换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即为审前证据交换,又称庭前证据开示。

1、证据交换提起的方式

一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而开始。

2、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

一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3、证据交换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3)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的关系

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即为反诉。

本诉与反诉关系简略图示如下:

 

(二)反诉的提起

1、反诉提起的条件

(1)反诉以本诉为基础,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5)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请求和理由具有牵连性

2、提起反诉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反诉的方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

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三)反诉的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中,会对本诉和反诉分别进行审查,在裁判中分别标明对原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的确认,分清双方当事人在本诉和反诉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出庭参与庭审活动

(一)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准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其次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案件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2)证人作证言。

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它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5)宣读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3、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法院会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会及时判决。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当庭宣判。

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

宣判后,法院会在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

另一种是定期宣判。

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

定期宣判后,法院会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1、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受诉法院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表示。

(2)撤诉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撤诉的申请必须在判决前提出。

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当遇有下列情况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按照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3)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作出缺席判决: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4、诉讼中止

(1)诉讼中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

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除外。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5、诉讼终结

(1)诉讼终结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

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这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结。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继续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灭,无须继续诉讼。

(2)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会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五、第一审裁判的识别与理解

(一)法院的裁判

1、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完结之时,会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结论性的权威性判定,即为民事判决。

(1)民事判决的种类。

①根据作出的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②根据制作判决法院的不同审级和审判程序,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和再审判决。

③根据判决是否生效,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④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2)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3)民事判决的效力。

①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

②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拘束力。

第二,既判力。

第三,执行力。

2、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和执行程序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判定,即为民事裁定。

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中止执行等程序性问题。

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有三种情形:

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

3、民事决定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即为民事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决定处置特殊事项时,会视情况选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民事决定依法一律不准上诉。

(二)法院的调解

1、法院调解的适用

法院调解一般由当事人自愿提出,但下列案件,法院会依职权进行:

婚姻纠纷案件,收养纠纷案件,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注意,合同代位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确认诉讼案件,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

(1)调解的结果情形。

一是调解不成,二是调解成立。

(2)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①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协议生效。

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包括: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笔录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协议生效。

③生效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简易程序的诉讼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和适用法院两方面。

1、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1)简单民事案件的判定。

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具体规定。

我国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7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①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③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④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⑤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⑦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但是,下列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特征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起诉与答辩的方式简便

2、设立调解为前置程序

3、传唤和通知方式简便

4、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

5、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6、实行独任审理

7、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长

(三)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七、诉讼期间的理解与把握

(一)期间的基本类型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进行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会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二)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从下一个小时或从第二日起算。

如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期间的计算就应当从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起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耽误和补救

1、期间的耽误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因故没有完成应当或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则发生期间的耽误。

如果当事人基于自愿而放弃在期间内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则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而非期间的耽误。

2、期间耽误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效力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负责送达的有关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公告送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

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送达回证的法律效果

送达回证,是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即是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毕的凭证。

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中,因为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所以无需送达回证。

【实例分析训练】

【范例10】

2005年9月,孟××与××服务公司签订风味小吃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孟××经营第六号档口。

孟××遂与南××各出资25000元合伙经营。

此后,李××受让了南××的股份。

2005年10月14日,李××与孟××签订合伙合同一份,协定双方各出资25000元,在风味餐厅6号档口进行经营。

按服务公司的帐单为依据,按50%平均分配利润,共同承担风险。

孟××是合伙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李××则参与管理。

李××与孟××对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了清点。

2006年3月23日,孟××给李××留下不再负责日常管理的信函一份,离开了经营地,李××认为无法经营,随即停止了对风味餐厅6号档口的经营。

经过审计,查明风味餐厅6号档口在服务公司的押金是10000元。

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止,风味餐厅6号档口的收入是187407.44元,支出为145519.78元,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5月13日,风味餐厅6号档口从服务公司提取现金56462.9元,风味餐厅6号档口还应支付职工工资17879元。

因孟××离开经营地,李××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

(1)解除合伙合同;

(2)由孟××支付合伙期间的盈余;(3)由孟××返还李××投资款;(4)由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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