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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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一、招用人员类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含3人)的

按3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的

按5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按8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按1000元标准罚款

2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保证金、抵押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含3人)的

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的

按每人8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

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含3人)的

按30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的

按50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按每人90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按20000元标准罚款

4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的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扣押其他物品的3人以内(含3人)的

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扣押劳动者档案的3人以上5人以内的

按每人800元标准罚款

具有上述两项之一的5人以上10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具有上述两项之一的10人以上的

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

5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拒不退还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扣押证件在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2000元罚款。

扣押证件5人以上10人以内

处10000元罚款。

扣押证件10人以上

处20000元罚款。

6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第17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2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20000元罚款

7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招用人员3人以下(含3人)的

按300元标准罚款

招用人员在3人以上5人以内

按500元标准罚款

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内

按800元标准罚款

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

按1000元标准罚款

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未办理人员在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500元罚款

未办理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800元罚款

未办理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处1000元罚款

二、使用童工类

9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罚款

10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按使用童工每人每月10000元的标准罚款

11

单位或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情况

每介绍1人按5000元标准罚款;是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

加一倍罚款,由有关行政部门取缔该单位

1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0元的罚款。

处10000元罚款

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类

13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2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20000元罚款

1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5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20000元罚款

15

用人单位每日、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分别超过三小时、三十六小时的

《劳动法》第41条、4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3人以内的

按每人1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的

按每人2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按每人300元标准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16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法》第4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5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20000元罚款

17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5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20000元罚款

18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5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10000元罚款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或拖欠农民工1人以上

处20000元罚款

19

未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的

处20000元罚款

20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

不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

按每人3000元标准罚款,一年内两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派遣人数占被派遣单位职工人数10%以内的,按每人1000元罚款;20%以内的,按每人2000元罚款;依此类推,最高罚款标准不超过每人5000元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类

21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内

按每人处2000元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上15天以内

按每人处3000元罚款

安排劳动15天以上30天以内

按每人处4000元罚款

安排劳动一个月以上的

按每人处5000元罚款

2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内

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上10天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10天以上的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3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3天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3天以上5天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上15天以内

按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15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4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3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3小时以内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安排3个以上5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5个以上15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

按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怀孕8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5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产假减少10天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产假减少10天以上20天以内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产假减少20天以上30天以内

按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产假减少30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6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3天之内,或安排3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3小时以内

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5天之内,或安排5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内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10天之内,或安排10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0小时以内

按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10天以上,或安排10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7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内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安排劳动5天以上15天以内

按每人2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15天以上30天以内

按每人4000元处以罚款

安排劳动一个月以上的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28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5人以内

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

5人以上10人以内

按每人3000元处以罚款

10人以上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未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出现职业病

按每人5000元处以罚款

五、社会保险类

29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劳动法》第7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职工3人以内的

处以3000元罚款

涉及职工3人以上5人以内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涉及职工在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以9000元罚款

涉及职工在10人以上的

处以20000元罚款

3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8、9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内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2个月以内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3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10000元罚款

31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迟延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13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账册,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账册,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

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

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合并处罚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

32

缴费单位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下的罚款。

处以5000元罚款

33

缴费单位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下的罚款。

处以5000元罚款

34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2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下的罚款。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以3000元罚款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

处以5000元罚款

35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3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以3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并有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

处以5000元罚款。

36

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第1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工资总额10%以内或瞒报人数在5人以内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工资总额10%以上20%以内或瞒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工资总额20%以上30%以内或瞒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工资总额30%以上或瞒报人数在20人以上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罚款

37

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金额在3000元之内的

处骗取金额的1倍罚款

骗取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之内的

处骗取金额的1.5倍罚款

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之内的

处骗取金额的2倍罚款

骗取金额在10000元之上的

处骗取金额的3倍罚款

38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欠缴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欠缴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处以9000元罚款

欠缴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15000元罚款

欠缴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处以20000元罚款

39

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含10人)

处以9000元罚款

4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处以9000元罚款

41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处以9000元罚款

42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处以9000元罚款

43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处以9000元罚款

44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处以9000元罚款

45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鉴定意见或者诊断证明以及在工伤鉴定中违规收取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提供虚假工伤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的

处2000元罚款

在工伤鉴定中违规收取财物的

处3000元罚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两人以上串通提供虚假工伤意见或诊断证明的

处5000元罚款

同时具备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以10000元罚款

六、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类

46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就业促进法》第64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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